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保障、房產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物業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建議。
(二)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限價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市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活動。
(四)負責全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規範管理各類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和商品房預售行為;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估價工作,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登記備案。
(五)負責全市城鎮及農村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負責房產的初始、變更、註銷、抵押登記。
(六)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安全鑑定。
(七)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審核、審批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負責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保修金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承辦公有住房出售、產權界定;負責市直房改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
(九)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信息統計分析,向社會提供發展動態、有關信息及政策諮詢服務;承擔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工作。
(十)負責各縣區房產管理部門業務指導,組織協調房地產業及住房發展的交流與合作,指導房地產業協會、研究會等行業組織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房產管理辦公室設8個內設機構:
(一)政秘科
負責機關黨政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主要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文秘和公文管理、保密、檔案、安保、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系統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技術職稱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協調機關科室、系統單位工作;承辦本系黨風廉政、工作考核和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報帳、本系統國有資產監管和後勤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二)房政房產科
擬訂房政房產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負責市級房政房產和市區、農村房屋產權產籍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房產交易、抵押、租賃、轉讓;負責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審查和監督檢查;負責房產政策法規諮詢、法制建設和宣傳,推進依法行政;負責行業行政訴訟工作;負責組織有關綜合調研、統計和行政執法監察,指導縣區房政房產業務工作。
(三)住房改革與發展科
擬訂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房改工作的調研、統計、宣傳、諮詢,組織房地產行業相關業務培訓;負責公房出售和產權界定;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廉租住房資格審核、配租和管理;指導各縣區房地產業務管理和房改工作;組織協調房地產業發展的交流與合作;指導房地產業協會、研究會等行業組織工作。
(四)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執行房地產市場管理法規,擬訂房地產市場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監督管理和商品房預售、銷售管理,審查、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執行商品房預售契約登記備案和預售資金管理制度,監督管理開發企業資本金執行情況。
(五)住房保障科
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限價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擬訂地方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編制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限價房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市區住房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計畫安排、統計分析、匯總等管理工作。
(六)物業管理科
執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物業管理辦法;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審核、審批和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負責審核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保修金的交繳方案和資金使用計畫;指導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工作。
(七)房屋安全管理科(市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
執行房屋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程式和技術規程;負責房屋安全鑑定;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諮詢和投訴處理;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房屋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技術分析。
(八)資金管理科
負責全市房改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保修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建立個人住房維修金專項賬戶;編制保障性住房項目資金的使用計畫並負責管理;承辦市區房改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保修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房產管理辦公室核定事業編制2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總工程師1名;科長8名,副科長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