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5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已經2009年10月26日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 飈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責任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二)通報導路交通安全情況,督促責任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措施;
(三)組織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建設、教育等部門以及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工作。
第七條 責任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學習宣傳教育,特別是加強對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未滿3年的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落實本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機構或者指定專職、兼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落實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四)負責本單位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工作,保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五)組織本單位機動車輛按期參加檢驗,達到強制報廢年限的,及時辦理報廢、註銷手續;
(六)及時了解掌握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人狀況,有不適合駕駛情形的不得安排其駕駛。
第八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生產經營單位除遵守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的駕駛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並與之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二)對駕駛人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安排其駕駛旅客運輸車輛;
(三)對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一年內不得安排其駕駛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
(四)定期對車輛行駛記錄儀記載的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和分析,落實防範措施;
(五)定期組織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學習。
第九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定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中國小校、幼稚園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校車必須是5座以上且安全技術狀況符合國家標準的客車,並應當統一標識、標牌。
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十條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上級人民政府,責任單位與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簽訂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驗收、考核。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宣傳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宣傳報導,免費發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況,組織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督促責任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通報制度。對責任單位駕駛人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或者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及時通報其單位。對事故多發的責任單位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指導幫助整改。
第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多發、死亡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的市、縣,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
第十五條 責任單位不按本規定落實安全責任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導致發生交通死亡事故並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