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暫行辦法

(一)領導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三)領導和支持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 (一)安監部門對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履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

綜述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11月13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應當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以下簡稱政府責任),適用本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和有關單位、中央駐桂機構(以下統稱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以下簡稱部門責任),依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承擔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三條 本自治區的安全生產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民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監督管理體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督促轄區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各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按照下列原則界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對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統一領導職責;
(二)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其分管的部門、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領導職責;
(三)負責和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
(四)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其管理或者指導的行業(領域)、下屬或者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確定崗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並組織實施。

政府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關,對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領導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保證安全生產基礎投入,並確保實施;
(三)制定各個時期的安全生產目標,並採取考核獎懲措施確保落實;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區重大安全隱患;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社會成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六)建立健全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定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
(七)領導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情況,並按照許可權組織或者配合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主持或者委託分管領導人組織召開本級人民政府季度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專題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三)支持、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其他領導人履行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領導職責,發現疑難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四)審定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重要檔案和安全生產發展規劃,並批准下達執行;
(五)建立健全本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制定成員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並督促落實;
(六)組織考核本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或者懲罰;
(七)按照規定指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人,兼任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部署安排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召開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領導和支持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
(四)督促檢查上級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決定、決議和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及時處理執行過程中的問題;
(五)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負責領導分管部門、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領導人直接領導分管部門、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將上級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決議和工作部署貫徹到分管部門、行業(領域),並組織實施;
(二)領導分管部門、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督促分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採取措施確保分管部門、行業(領域)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三)監督檢查分管部門、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違法問題,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排除或者糾正;
(四)分管部門、行業(領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照事故性質和等級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並督促分管部門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情況。

部門責任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安監部門對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履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
(二)中央駐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行煤礦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職責;
(三)公安部門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公共安全監管,履行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購買、道路運輸公共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
(四)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職責;
(五)環境保護部門履行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污染事故調查、應急監測、廢棄物處置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
(六)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環節的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
(七)漁政漁港監管機構履行漁業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
(九)港口管理部門履行港口、碼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職責;
(十)海事管理機構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
(十一)農機管理部門履行農業機械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
(十二)鐵路安全監督機構履行鐵路交通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
(十三)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民用航空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
(十四)建設部門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交通、水利、鐵路等有關部門分別履行職責範圍內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監管職責;
(十五)公安消防機構履行消防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林業部門履行森林防火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
(十六)電力監督管理機構履行電力行業安全監管職責;
(十七)工業經濟管理部門履行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安全監管職責;
(十八)教育部門、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分別對其管理的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第十二條 負責行業(領域)管理的有關部門、有下屬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交通部門履行公路和水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二)鐵路部門履行鐵路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三)城市公共運輸、燃氣、計程車行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履行相應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四)建設部門履行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五)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履行礦山勘查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履行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環節的產品質量管理職責;
(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其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科技、文化、衛生、商務、民政、廣電、新聞出版、信息、體育、旅遊、氣象、地震、金融、保險、郵政、監獄、勞教、農業、農墾、水利、林業、糧食、食品藥品、菸草、水產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分別對其指導、管理的行業(領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九)工業經濟管理部門履行煤炭、石化(含石油、天然氣管道)、輕工、冶金、有色、建材、紡織、機械、電力、船舶、軍工、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十)有下屬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部門,履行下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負責經濟和社會事務綜合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綜合管理部門),對本部門業務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承擔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決定、決議和工作部署貫徹到負責監管的行業(領域),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根據上級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對監管行業(領域)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糾正和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調查研究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制定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並監督落實;
(五)建立健全監管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檔案,督促責任單位制定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措施,並監督落實;
(六)建立健全本系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並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七)根據法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並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八)建立監管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
(九)組織監管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情況,並依法配合調查處理事故。
第十五條 行業(領域)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決定、決議和工作部署傳達貫徹到本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組織制定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依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防範生產安全事故對策措施,並督促落實;
(四)根據本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分解落實到本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並採取考核獎懲措施確保達標;
(五)組織開展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督促責任單位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制定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
(七)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及時上報事故情況,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下屬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檢查其監管或者下屬的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行業(領域)管理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負責對其監管或者下屬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

綜合管理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貫徹上級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決定、決議和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部門涉及工作範圍的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並組織和監督落實;
(二)利用經濟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手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充實安全生產執法人員,保障安全生產投入,促進安全生產事業發展;
(三)利用經濟社會巨觀調控手段,控制存在重大危險因素和職業危害項目的發展,大力推廣先進的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成果;
(四)利用行政許可和審核機制,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淘汰落後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與第十四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有重疊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承擔。
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與第十五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有重疊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下屬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部門按照第十六條的規定承擔。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對本部門管轄的行業(領域)、下屬或者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業務涉及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其分管業務範圍涉及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負直接領導責任。

重點行業(領域)及其環節部門責任

第二十條 涉及非煤礦山管理的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並承擔相應環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履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管職責,負責礦界勘定、礦產資源利用方案審批,行使礦產資源勘查、開採行政許可權,對行政許可過錯造成礦界交叉、礦權重疊導致的安全生產問題負責;
(二)安監部門履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行使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權,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條件把關和安全監督檢查,查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負責非煤礦山立項審批的部門,履行非煤礦山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負責督促非煤礦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事故防範責任;
(三)公安部門行使礦山爆破單位、爆破人員從業資質和民用爆破器材購買、運輸環節的行政許可權,負責相應環節的安全監管,依法查處相應環節的違法行為;
(四)對未經依法許可擅自採礦或者以采代探、越界開採行為的,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牽頭,公安、安監、煤監、環保、工商、電監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實施打擊和取締非法採礦活動,搗毀非法採礦點,並由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涉及煤礦管理的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並承擔相應環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行煤礦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職責,行使煤礦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權,負責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把關;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負責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二)工業經濟管理部門履行煤礦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使煤礦生產許可權、礦長資格認定權、生產能力核定權和瓦斯等級鑑定權,負責煤礦技術改造、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整合工作,查處煤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的違法行為;
(三)安監部門履行煤礦安全地方監管職責,代表本級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措施,並督促檢查實施;對本地區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下達煤礦行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督促煤礦生產經營單位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督促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者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對煤礦職工培訓、為煤礦服務的其他煤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公安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履行煤礦安全管理職責並承擔相應環節的煤礦安全生產責任;
(五)對煤礦頒發證照的有關部門,負責對取得證照煤礦的日常監督管理,促使煤礦持續符合取得證照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涉及煙花爆竹管理的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並承擔相應環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安監部門履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環節的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行使生產、經營環節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權,負責生產、經營環節的安全生產條件把關、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經營環節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二)公安部門行使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行政許可權,負責相應環節的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相應環節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負責輕工行業管理的部門,履行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負責督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安全隱患,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防範責任;
(四)行使煙花爆竹安全行政許可權的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分別履行相應環節儲存活動的安全監管職責;對專門從事儲存活動的經營單位,由安監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五)對未經依法許可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公安部門會同安監、工商、質監、輕工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按照法定職責予以打擊和取締,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涉及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管理的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並承擔相應環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安監部門履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環節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權和行政執法權,負責生產、經營環節安全生產條件把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與協調、危險化學品登記及其相應環節的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應環節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使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行政許可權,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環節的產品質量監督;
(三)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並負責相應環節的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四)交通部門履行危險化學品道路和水路運輸資質安全條件把關和資質管理;海事管理機構履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管,負責查處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違法行為;鐵路、民航部門分別履行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運輸、裝卸環節的安全監管職責;
(五)環境保護部門行使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行政許可權,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條件把關、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及其相應環節的安全監督檢查;
(六)郵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郵寄環節安全監管職責;
(七)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和取締危險化學品無照經營活動,查封、扣押無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工具、設備、產品,查封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無照經營場所;
(八)對未經依法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等相關活動的,由行使相應環節行政許可權的部門牽頭組織聯合執法隊予以查處、打擊和取締,並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交通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分別履行道路運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執法職責,按照下列規定承擔相應環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交通部門履行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使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權,負責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應環節的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道路運輸違法行為;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執法職責,行使道路交通安全行政許可權,負責通報導路交通事故頻發及危險路段相關信息、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對未經依法取得批准從事道路運輸活動的,由交通部門牽頭組織查處和依法取締,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涉及水上交通管理的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並承擔相應環節、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交通部門負責航道維護、水運行政許可條件把關、船舶技術檢驗和航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相應環節的安全監管;港口管理部門負責港口、碼頭運營審批和港口、碼頭陸域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相應環節的安全監管;
(二)海事管理機構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行使船員從業資格行政許可權,負責通報水上交通安全監管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相關信息,維護水上交通秩序,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組織和協調水上應急搜救工作,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船舶污染事件;
(三)江河、大壩、水庫、湖泊、水渠、山溪、山塘等水域,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由管轄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把握在其管轄的水域上從事航運、體育和旅遊活動或者設定碼頭、渡口的準入關,履行相應水域或者區域的安全管理職責,承擔管轄水域或者區域事故防範、安全監控、事故報告與搶救責任;
(四)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區域渡口設定行政許可、渡口和渡船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職責,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渡船、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渡船、船員、旅客定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和渡口、渡船、渡運事故防範職責;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渡口、渡船管理部門履行渡口工作人員從業資格行政許可和渡口、渡船、渡運安全監管及行政執法職責;
(五)對未經許可非法設定渡口、非法渡運、使用非法拼裝船、在非通航水域(含江河、水庫、湖泊等)從事非法營運、體育或者旅遊活動的,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牽頭,公安、安監、水利、園林、旅遊、質監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成聯合執法隊打擊和取締,並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鐵路部門履行本部門管轄鐵路道口的安全監管職責,地方鐵路道口由工業經濟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鐵路專線道口由其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控職責。
對未經依法許可非法設定鐵路道口的,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工業經濟管理部門牽頭,公安、交通、鐵路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打擊和取締,並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道路和水上交通、鐵路道口以外行業(領域)存在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履行該行業(領域)安全監管或者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牽頭,其他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打擊和取締其非法活動。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與本級安監部門、建設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消防機構、農機管理部門和鐵路安全監督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重點部門)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規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要求。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與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的部門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二十九條 實行安全生產約見警示制度。發生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嚴重超過進度控制指標,或者存在其他嚴重安全生產問題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委託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緊急約見下一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人以及負有安全監管或者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警示,並在本行政區域內通報。
第三十條 建立安全生產履職報告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地區當年安全生產目標落實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凡年內發生1起以上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特別重大事故,或者其他行業(領域)重大事故,或者30日內連續發生5起以上較大事故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凡年內發生1起以上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重大事故,或者其他行業(領域)較大事故的,或者30日內連續發生5起以上一般事故的,縣級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需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第三十一條 實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上一級人民政府對本級重點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目標落實情況每半年考核一次,年末對安全生產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對年度考核獲得優良的本級重點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由考核機關授予獎牌,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本級重點部門的負責人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給予獎勵;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本級重點部門正職負責人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向考核機關作出書面檢查。
第三十二條 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年度考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當年及下一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同時否決其正職領導人和對應的其他領導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資格:
(一)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超過年度控制指標20%以上;
(二)發生1起以上負有責任的特別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發生3起以上負有責任的重大事故;
(四)工礦商貿或者其他行業(領域)發生1起以上負有責任的重大事故;
(五)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
縣級、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實行“一票否決”制度的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對經考核確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工作失職的人民政府領導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處理;凡工作失職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一崗雙責”,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除履行職能範圍的工作職責外,必須同時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其他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由本部門自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新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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