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消防規定》已經2013年9月6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6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農村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農村消防工作與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落實農村消防工作責任制,每年對農村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消防工作組織體系,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配備必需的消防車輛、器材和裝備,明確專人負責或者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配備消防工作人員,負責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落實農村消防各項具體工作。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開展農村消防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定期組織志願消防隊員和村民開展消防演練。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公安派出所負責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調查適用簡易程式的火災事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共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農村公共消防經費主要用於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扶持志願消防隊建設,獎勵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中有功的單位和個人。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其村民個人志願出資建設消防基礎設施和資助本村的消防組織建設。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捐助農村消防公益事業。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鄉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農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農村電網改造、飲水安全工程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兼顧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新建、改建鄉村道路時,村內主幹道的路面寬度、轉彎半徑以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第七條 農村新建、改建自來水管網,應當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應當配置消火栓;沒有自來水管網的,應當利用天然水源設定取水設施;缺乏天然水源的,應當設定消防水池。
第八條 農村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農村防火規範的標準,設定消防設施、器材。
對連片木結構農村危房的改造,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幫助村民將木結構房屋的柱、梁、牆、樓板、屋頂等構件由可燃材料改為不燃或者難燃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級,設定防火隔離帶,並進行農灶和電氣線路的改造。
禁止在防火隔離帶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材料,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鄉鎮,應當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並配備人員、車輛、器材和裝備:
(一)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2萬人;
(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
(三)國家和自治區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四)建築耐火等級較低,連片木結構房屋較多;
(五)經濟較為發達。
鄉鎮專職消防隊人員的招聘、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執行。
第十條 除本規定第九條規定以外的鄉鎮,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有志願人員、消防車輛、執勤站舍和經費保障的鄉鎮志願消防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常住人口超過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以及30戶以上的連片木結構的村寨,可以建立由志願人員組成並配備基本消防器材的村志願消防隊。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規範村民行為的防火公約。防火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愛護公共消防設施,不埋壓、圈占消火栓;
(二)不亂堆可燃物,不占用防火間距,不堵塞公共通道;
(三)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四)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五)經常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舉報火災隱患;
(七)牢記火警電話“119”,發現火災立即報警,成年村民應當積極參與撲救火災;
(八)其他由村民約定的防火事項。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村民委員會按照相鄰聯繫原則,建立村與村之間消防聯防制度,並開展下列活動:
(一)定期召開聯防會議,通報、交流消防工作情況;
(二)定期組織消防安全交叉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進行防火檢查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確定本村、本組的消防工作管理人。消防工作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村民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一)教育村民遵守防火公約;
(二)組織開展防火巡查;
(三)參加村與村之間的消防聯防活動;
(四)通報消防工作情況,對火災隱患提出治理整改意見。
第十四條 在農村從事燃油、燃氣、造紙、木材加工、家具生產、服裝加工、廢品收購、倉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保持完好有效;
(三)在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採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並保障暢通。
第十五條 在農村開設旅遊、餐飲、娛樂、住宿等經營場所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置滅火器材,設定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二)設定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安全出口,並保障暢通;
(三)敷設電氣線路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 在農村新建、擴建、改建民族文化村寨和旅遊景區(點)的,應當符合包括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內容的消防規劃和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七條 在農村舉辦規模較大的民眾性室內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舉辦大型民眾性室內活動的,還應當在活動舉辦3日前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八條 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防火季節、重大節日期間,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防火措施,制定滅火救援預案,並加強消防安全巡查。
農村掃墓活動應當遵守森林防火有關規定,不得在林地附近及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煙花鞭炮和吸菸;不得舉行可能引發火災的有關儀式。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工作管理人、消防工作人員以及鄉鎮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負責人的消防培訓。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定期組織消防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採取措施,予以整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在防火隔離帶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材料或者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二十二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二)未在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採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並保障暢通。
第二十三條 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未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保持完好有效;
(三)未在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採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並保障暢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置滅火器材,未設定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二)未設定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安全出口,並保障暢通;
(三)敷設電氣線路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實施。
新聞發布會
10月30日,廣西法制辦公室在南寧召開《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消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聞發布會。廣西區法制辦副主任潘東就制定《規定》的必要性和《規定》的主要內容作了說明,廣西區公安消防總隊總隊長徐洪興就貫徹實施《規定》發表了講話,廣西區公安廳消防總隊和有關人員以及中央駐桂、區內主要媒體記者參加了會議。
《規定》已於2013年9月6日經廣西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9月26日廣西區主席陳武簽署第91號政府令發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潘東副主任介紹,《規定》共二十六條,主要對農村消防管理的難點和農村普遍關注的問題作了規定:一是關於農村公共消防經費來源及用途,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共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農村公共消防經費主要用於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扶持志願消防隊建設,獎勵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中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同時,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其村民個人志願出資建設消防基礎設施和資助本村的消防組織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捐助農村消防公益事業。二是關於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鄉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農村電網改造、飲水安全工程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兼顧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農村消防水源建設必須滿足消防要求;農村建築應當按照防火規範的標準設定消防設施、器材。對連片木結構農村危房的改造,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幫助村民將木結構房屋的可燃材料改為不燃或者難燃材料,並進行農灶和電氣線路的改造。三是關於農村消防隊伍建設,規定對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2萬人的鄉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全國和自治區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建築耐火等級較低,連片木結構房屋較多的鄉鎮;其他經濟較為發達的鄉鎮,應當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配備人員、車輛、裝備器材。對不符合條件組建專職消防隊的鄉鎮,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有志願人員、車輛裝備、執勤站舍和經費保障的志願消防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對桂西北農村民房以木結構為主容易引發火災的特殊情況,規定對常住人口超過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以及30戶以上的連片木結構的村寨,可以建立有志願人員組成並配備基本消防裝備器材的志願消防隊。四是關於農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明確了建立村民防火公約制度,農村消防聯防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度。五是關於農村特殊場所消防安全責任,《規定》對在農村地區從事燃油、燃氣、造紙、木材加工、家具生產、服裝加工等生產經營活動,開設旅遊、餐飲等經營場所,新建、擴建、改建民族文化村寨和旅遊景區(點),以及舉辦規模較大的民眾性室內活動的消防安全責任,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的同時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廣西區公安消防總隊徐洪興總隊長就貫徹實施《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充分認清形勢,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貫徹實施《規定》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規定》是在認真總結我區近年來農村消防工作成功經驗,借鑑吸收外省、區、市農村消防立法好的做法的基礎上,制定出台的,是對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消防法>辦法》進行必要補充和細化,是強化廣西農村管理、保障和諧發展、保護改善民生、促進公共安全的一項重要舉措。自治區出台《規定》,既是對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強化,更是對廣大農村地區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關懷,是堅持民眾路線、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對於保障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發展、推進法制文明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二是圍繞立法目的,領會精神實質,深入開展《規定》的學習和宣傳工作。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當務之急是要切實增強學習、宣傳《辦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通過學習,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法規條文的實質內涵,切實抓好落實;通過宣傳,在全社會營造出人人了解《辦法》、人人遵守《辦法》的良好氛圍,形成消防工作齊抓共管、全面參與的合力。三是圍繞立法目的,領會精神實質,深入開展《規定》的學習和宣傳工作。一要堅持政府主導,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二要推行格線管理,構建覆蓋城鄉監管網路。三要強化排查整治,堅決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四要加強消防宣傳,努力實現“全民消防”的戰略目標。
作為廣西區第一部關於農村消防的專項政府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消防規定》的實施,是該區關於“三農”方面法制建設上的一件大事,標誌著該區農村消防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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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消防規定》(下稱《規定》)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規定》對農村公共消防經費來源、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農村消防隊伍建設、農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農村特殊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關於農村公共消防經費來源及用途,《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共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農村公共消防經費主要用於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扶持志願消防隊建設,獎勵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中有功的消防單位和個人;同時,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村民個人自願出資建設消防基礎設施和資助本村的消防組織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捐助農村消防公益事業。
關於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規定》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鄉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農村電網改造、飲水安全工程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兼顧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農村消防水源建設必須滿足消防要求;農村建築應當按照防火規範的標準設定消防設施、器材。對連片木結構農村危房的改造,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應當引導幫助村民將木結構房屋的可燃材料改為不燃或者難燃材料,並進行農灶和電氣線路的改造。
關於農村消防隊伍建設,《規定》明確對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2萬人的鄉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全國和自治區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建築耐火等級較低,連片木結構房屋較多的鄉鎮,其他經濟較為發達的鄉鎮,應當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配備人員、車輛、裝備器材。對不符合條件組建專職消防隊的鄉鎮,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費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有志願人員、車輛裝備、執勤站舍和經費保障的志願消防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對桂西北農村民房以木結構為主容易引發火災的特殊情況,規定對常住人口超過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以及30戶以上的連片木結構的村寨,可以建立有志願人員組成並配備基本消防裝備器材的志願消防隊。
對在農村地區從事燃油、燃氣、造紙、木材加工、家具生產、服裝加工等生產經營活動,開設旅遊、餐飲等經營場所,新建、擴建、改建民族文化村寨和旅遊景區(點),以及舉辦規模較大的民眾性室內活動的消防安全責任,《規定》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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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區農村公共消防經費來源及用途、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及消防隊伍的建設、農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農村特殊場所消防安全責任等方面的問題,從下月起將有法可依。10月30日,自治區法制辦在南寧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將於11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消防規定》的主要內容作了說明。
據了解,目前我區廣大農村普遍存在消防管理鬆散、設施不足、消防隊伍基礎薄弱、經費缺乏、監管主體職責不明、被監管對象消防素質較低等難點問題,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消防規定》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內容,從26個方面著力構建無縫隙、全覆蓋的農村消防安全管理網路。其制定出台既是對我區原有消防法規的補充和細化,更是強化廣西農村管理、保障和諧發展、保護改善民生、促進公共安全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我區關於“三農”方面法制建設上的一件大事,標誌著我區農村消防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