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老年人優待規定

為了提高老年人優待水平,進一步形成全社會敬老助老的良好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時間

(2009年12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老年人可申請辦理廣西壯族自治區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老年人優待證),在全區範圍內享受相應的優待服務:戶籍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戶籍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但長期跟隨戶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

軍隊離退休人員憑軍隊頒發的離休證、退休證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第四條 老年人優待證分紅、綠兩種顏色,其中紅色證發放對象為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老年人,綠色證發放對象為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70周歲以下(不含70周歲)的老年人。

老年人優待證由自治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監製,由各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製作,免費向老年人發放,製作經費由當地財政承擔。老年人優待證發放以後,各地不再另行發放其他老年人優待證。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工作;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本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

第六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由自治區各級財政支持的各類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紀念性陵園和已開放的文物點對老年人實行門票全免,各類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對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

第七條 老年人到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就醫,應當享受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的優待;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設立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老年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有條件的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設立家庭病床,為老年人提供家庭醫療服務。

第八條 老年人憑紅色老年人優待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共汽車(含在市區內運行的民營公車輛),司乘人員應對老年人上下車給予特別的關注和照顧;在實行公交城鄉一體化的地區,老年人乘坐農村公共汽車的車費,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優惠或者減免;老年人乘坐長途客運汽車,可以優先購票、優先上下車,縣級以上(含縣級)汽車客運站候車室(廳)內應設老年人專座。

第九條 鐵路車站應當讓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及其陪同人員進入為老年人專設的候車室候車;沒有為老年人專設候車室的車站,應在一般候車室內設老年人專座。

第十條 老年人不承擔各種社會集資、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十一條 對百歲以上(含百歲)的高齡老年人,各地應根據經濟發展狀況給予一定生活補貼,並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適時提高高齡補貼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放寬高齡老年人補貼發放年齡。

第十二條 郵政、電信部門和銀行網點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辦理匯款、取款、取包裹、訂報刊等服務。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優先受理、優先審理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而提起訴訟的案件,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緩交或者減免。

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諮詢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維護合法權益方面提供幫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經濟困難確實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 依照本規定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各有關場所,應掛牌明示,文明服務,兌現承諾。

第十五條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及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本規定發布實施後,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制定實施的老年人優待政策繼續執行,執行時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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