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領導
廳長:朱學慶
副廳長、黨組副書記:韋力行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三)增加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民政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工作;承擔民政宣傳信息管理工作。
(二)法制處。
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開展民政法制理論研究和調研工作;負責民政法制普及宣傳教育工作。
(三)民間組織管理局(行政審批辦公室)。
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指導和監督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受民政部委託,承擔在桂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牽頭負責本廳行政審批事項工作。
(四)優撫處(自治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區擁軍優屬活動的組織,負責全區軍烈屬優待工作;研究提出全區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的撫恤標準並組織實施;審核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和傷殘輔助器械的配置;審核報批革命烈士稱號及全國、
全區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五)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區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區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全區軍休服務機構、軍供站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救災處(自治區抗災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區救災減災工作政策;承辦對救災組織的協調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全區的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因災損毀民房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自治區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
(七)社會救助處。
擬訂自治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全區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的草擬工作;承辦中央財政和自治區本級財政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依法指導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區劃地名處。
擬訂自治區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省、縣、鄉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承辦鄉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
(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工作;負責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負責養老服務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扶持工作;承擔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工作;負責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的擬訂;組織指導社會慈善和社會捐助工作;牽頭指導全區民政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一)社會事務處。
擬訂婚姻、殯葬、兒童收養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組織指導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承辦涉外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收養登記及收養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財務統計管理制度;負責全區民政事業費預決算、資金分配和使用監管;管理自治區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協調做好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區優撫政策,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殘級評定;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自治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區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擬訂全區救災減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區的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管理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自治區抗災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全區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地名管理,承辦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省、縣、鄉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區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指導全區社會慈善、社會捐助、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全區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收養、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自治區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為89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8名。
其他事項
(一)民間組織管理局對外可稱為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
(二)自治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民政廳。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