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人民政府通知
貴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港市老年人優待實施辦法的通知
貴政發〔2012〕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貴港市老年人優待實施辦法》已經貴港市四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貴港市老年人優待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老年人優待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老年人可到戶籍所在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辦理《廣西壯族自治區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老年人優待證》),在全市範圍內享受相應的優待服務。戶籍在貴港市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戶籍不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但跟隨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配偶或子女生活滿一年(以外來人口暫住證為準)的外地老年人。
軍隊離退休人員憑軍隊頒發的離休證、退休證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第四條 《老年人優待證》分紅、綠兩種顏色,其中紅色證發放對象為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老年人,綠色證發放對象為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70周歲以下(不含70周歲)老年人。
《老年人優待證》由自治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監製,由各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製作,免費向老年人發放,製作經費由各縣(市、區)財政承擔,並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70周歲以下(不含70周歲)的老年人憑綠色《老年人優待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受下列優待服務:
1.免費進入本市內各級財政支持的各類公園、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文物館、紀念館、紀念性陵園及已開放的文物點等文化設施參觀。
2.進入本市內各類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實行半價優惠。
3.到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的優待。公立醫療機構在門診服務大廳對行動不便的就診老年人免費提供擔架、推車、輪椅、開水、紙杯等助老服務設施。
4.優先購買車票、船票,優先上車、上船,優先辦理匯款、存取款、交款、郵取包裹、訂閱報刊等。
5.免費使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公共廁所。
6.對老年人因贍養費、撫養費、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等提起的訴訟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城鄉“三無”老人、“低保”老人、“五保”老人,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老人和其他困難老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可以申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關規定,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和律師等有關費用。申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應當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相關證明。
7.老年人有其產權住房在拆遷安置中實行產權調換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選擇低層。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應當優先解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 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紅色《老年人優待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除享受第五條規定的優惠待遇外,還可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1.免費進入本市內各類旅遊景區景點、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參觀、遊覽。
2.免費乘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內公共汽車(含在市區內運行的民營公車輛)。
3.到本市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設立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醫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因突發病使用市及縣(市、區)急救中心救護車,車費半價優惠。
4.免費參加各級政府投資興辦的老年活動中心(室)活動。
5.免費進入公共體育場(館)(除比賽、訓練及場館維護保養期間外)開展體育活動。
6.上老年大學(學校)免收個人學費。
第七條 公立醫療機構對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老年人就醫要設立專門服務視窗,開通“綠色通道”。
第八條 對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高齡老年人實行高齡生活補貼。凡年滿100周歲的老年人,憑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向戶籍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申報,經審核批准,每人每月發給100元高齡生活補貼。各縣(市、區)可以根據本縣(市、區)經濟狀況確定本縣(市、區)高齡生活補貼標準,並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適時提高高齡生活補貼發放標準。有條件的縣(市、區)可適當放寬高齡生活補貼發放年齡。高齡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縣(市、區)財政解決,納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 各社會性的服務單位、行業視窗應當制定符合實際的優待老年人的措施和項目。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增加對老年人事業的投入,擴大優待範圍,完善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提高為老年人優待服務的水平,使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目標。
第十一條 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公民,都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優待服務老年人的職責和義務,並在服務場所設定對老年人優先、優待等標誌。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取消老年人應該享受的優待項目和內容。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向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由市或縣(市、區)老齡辦提請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提請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條例》或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證件有假或冒用的,有權拒絕提供服務,並及時向老齡工作機構等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嚴格老年人優待證件的發放和管理。老齡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在核發《老年人優待證》過程中工作失職的,給予批評教育;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市和縣(市、區)老齡辦設立投訴電話,公布投訴電話號碼,受理老年人優待方面的舉報和投訴問題,並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老年人優待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貴港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與本辦法有牴觸的規定,同時廢止,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