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山縣民政局

馬山縣民政局

馬山縣民政局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編制、教育、廉政建設、黨群、計畫生育和機關後勤保障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宣傳、信息、信訪等工作;草擬地方性民政規章,負責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民政政策法規諮詢等工作;

(二)救災救濟股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定和上報全縣災情;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管理本級人民政府安排和上級補助的社會救災經費和物資,接收和管理用於社會救濟的捐贈和募集的款物;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工作,接收救災捐贈;負責農村特困戶危房改造和水毀民房倒房重建等工作。

(三)退伍軍人和軍隊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無軍籍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復原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等。

(四)優撫股

負責"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傷殘民兵、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軍隊參戰退役人員和義務兵家屬的撫恤優待工作;革命烈士的審核、烈士褒揚工作;審核呈報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擬訂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社區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鄉鎮政務、村務的檢查、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婚姻登記、婚姻服務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

(六)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縣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擬訂保障城鎮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對流浪、乞討等7種人的收容遣送工作;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的管理和殯儀館的指導管理評審報批等工作。

(八)區劃地名股

研究制訂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及地名管理的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組織設定地名標誌和管理地名檔案,負責縣、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界線爭議並仲裁。

(九)婚姻登記處

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婚姻服務和婚姻登記機構的管理等工作。

(十)計畫財務股

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的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各鄉鎮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下屬單位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公室

副科級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負責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五保供養工作;負責指導全縣鄉鎮敬老院、五保村的建設和入住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城鄉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醫療救助管理工作。

(二)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副科級行政單位。負責擬定全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組織貫徹執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指導為老年人服務工作,開展敬老、助老活動,推進全縣老齡工作的發展。

(三)光榮院社會福利院

副科級事業單位。負責對孤兒、棄嬰、家庭無力照管殘疾兒童、“三無”老人、家庭無力照管老人、老軍人和烈屬等民政對象進行收養;負責光榮院社會福利院機構的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主要職能

(一)根據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擬定民政工作地方性規章和政策性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五保、農村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五保、農村、城鎮下崗職工等低保對象的申報、審批、複查、登記,分配自治區、市下撥的和縣級的保障金,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的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三)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四)負責縣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監督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撫恤優待法規、政策;監督落實各類優撫對象撫恤、優待、補助標準;監督落實烈軍屬優待金和優待工作,嚴格按照上級要求使用中央和自治區撥給的撫恤事業費,審核上報退役殘疾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上報革命烈士稱號;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陵園的建設和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有關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七)按職能分工,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全縣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自治區和市撥給的救災款物並檢查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抗災救災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組織協調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審批全縣性救災和社會募捐義演;開展社會救助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依法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監督實施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及政策措施,指導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

(十)貫徹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處理違法婚姻。

(十一)負責縣、鄉(鎮)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審核鄉(鎮)、村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參與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組織、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調處縣、鄉(鎮)區域邊界爭議,向縣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議。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地名工作法規,落實地名工作規範化;審核上報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標準化、規範化;設定地名標誌;管理地名檔案。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貫徹落實各類福利設施標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及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主管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研究提出年度發行計畫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五)擬訂全縣殯葬工作發展計畫,推行殯葬改革。

(十六)承辦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收養工作。

(十七)落實收容遣送制度,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的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各鄉鎮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負責指導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開展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馬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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