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增加農業部下放的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職責。
(三)加強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和水產畜牧生產資料安全監管,提升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四)加強生態水產畜牧業、循環水產畜牧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水產畜牧業資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續發展。
(五)加強漁業維權巡航,維護國家海洋漁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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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水產畜牧業、飼料工業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或指導實施,參與涉及水產畜牧業的財稅、價格、保險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水產畜牧業、飼料工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進水產畜牧業依法行政。(二)指導農村草地承包、水面灘涂養殖使用權確權管理。擬訂水產畜牧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水產畜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水產畜牧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水產畜牧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水產畜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水產畜牧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水產畜牧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水產畜牧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水產畜牧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水產畜牧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組織擬訂促進水產畜牧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水產畜牧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水產畜牧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水產畜牧業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水產畜牧產品品牌。
(五)負責漁政管理和承擔漁業維權巡航。組織、管理漁業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漁業水域生態及環境保護和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代表國家向漁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提出賠(補)償。承辦處理重大涉外漁事糾紛,維護國家海洋和淡水管轄水域的漁業權益的工作;監督國際漁業公約和雙邊、多邊漁業協定在本行政區域的執行;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牽頭管理外來水生動植物物種。
(六)承擔水產畜牧業行業管理職責。組織實施水產畜牧業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指導水產捕撈和養殖、畜產品養殖、加工、流通、遠洋漁業和新興水產畜牧業發展及水產畜牧業機械化工作;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水產和畜牧原(良)種場、漁港、現代水產畜牧業示範基地的規劃。指導漁業水域、草原、宜漁灘涂和水域以及水產畜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指導水產畜牧業節能減排和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水產畜牧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水產畜牧業、循環水產畜牧業等的發展。
(七)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導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及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負責動物疫情管理並組織撲滅。承擔自治區外引進動物種苗檢疫審批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的管理。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八)承擔提升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水產畜牧產品安全信息。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畜牧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依法開展水產種苗、草種、種畜禽、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檢驗檢測。擬訂水產畜牧業有關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開展獸醫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九)承擔水產畜牧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水產畜牧業災情,組織種苗、消毒劑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水產畜牧業經濟信息,監測分析水產畜牧業經濟運行,開展相關統計的工作。發布水產畜牧業經濟信息,負責水產畜牧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行業信息服務。
(十一)擬訂水產畜牧業科研、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負責水產畜牧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自治區外水產畜牧業先進技術,指導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水產畜牧業品種保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擬訂水產畜牧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水產畜牧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水產畜牧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工作及水產畜牧業社團組織為水產畜牧業、飼料工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三)組織水產畜牧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遠洋漁業開發;管理水產種苗、種畜禽及技術的引進和出口工作;承辦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對水產畜牧業提供項目貸款及提供援助的事務,並組織或監督實施。
(十四)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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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設10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工作;牽頭協調直屬單位和水產畜牧行業安全生產;承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負責治安綜合治理、計生、徵兵等社會工作。
(二)人事處。
組織擬訂水產畜牧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直屬單位機構、人事勞動制度改革和教育培訓;承擔水產畜牧獸醫行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水產畜牧獸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水產畜牧獸醫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辦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出國人員的政審。
(三)計畫財務處。
擬訂水產畜牧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畫;擬訂水產畜牧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引導水產畜牧業結構調整;承擔固定資產投資相關工作;承擔組織實施水產畜牧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提出扶持水產畜牧業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建議;編報基本建設和財政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監督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負責水產畜牧業經濟信息有關工作。指導直屬企業改革的有關工作。
(四)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擬訂水產畜牧業科研、技術推廣規劃、計畫和相關政策;承辦水產畜牧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承擔組織農村勞動力轉業培訓的有關工作;承擔水產畜牧業涉外事務,承辦水產畜牧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承辦組織擬訂水產畜牧產品及相關生產資料標準化有關工作;承擔節能減排的有關工作。
(五)漁政漁港監督處。
草擬漁政、漁港和漁船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雙控”、捕撈許可及入漁配額管理,組織實施休漁制度;指導水生生物資源與環境監測網建設,參與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漁政、漁監、船檢工作,負責漁業執法隊伍建設和重大執法裝備調撥;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和涉外漁業工作,協調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六)漁業處。
擬訂漁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引導漁業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組織實施漁民轉產轉業工作;指導水域灘涂養殖規劃和養殖證制度建設工作;指導健康養殖、循環經濟、優勢品種產業開發及遠洋漁業工作;負責水產良種選育、引進和原良種的管理;組織實施水生動物病害防治體系建設和防治、防疫檢疫工作;參與實施政府間漁業協定和有關國際漁業合作的相關工作。
(七)畜牧與飼料處。
擬訂畜牧業、飼料工業發展和草原保護建設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生態畜牧業、循環畜牧業工作;指導畜牧業良種化、標準化和規模化生產;負責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和草原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種畜禽生產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質量安全和草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生鮮乳生產、收購和運輸環節的管理;指導草原建設、飼料資源開發。
(八)防疫檢疫監督處(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
擬訂動物防疫、檢疫、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規劃、計畫、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動物疫情調查、監測和預警;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與管理;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九)獸醫醫政藥政處(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擬訂獸藥、獸醫醫療器械行業發展及獸醫醫政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動物診療機構、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獸藥、獸用生物製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工作;承辦獸藥審批的審核工作。組織擬訂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及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擬訂水產畜牧產品及相關養殖投入品地方標準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實施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監測工作;承擔組織、指導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畜牧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政策法規和市場信息處(行政審批處)。
草擬水產畜牧業、飼料工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行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建議,組織行業經濟運行中重大問題研究並提出對策、建議;負責本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行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本行業法規宣傳、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行業市場體系建設和市場拓展工作,負責市場信息分析和發布;協調行業產品加工流通、產業化經營,指導龍頭企業、行業協會和農民合作組織建設。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在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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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獸醫師1名(正處長級);正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5名。編輯本段
五、其他事項
(一)增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政局”牌子。代表國家行使所在海區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的職責。(二)增掛“廣西壯族自治區飼料工業辦公室”牌子。
(三)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履行的漁政管理具體行政執法及隊伍建設職責,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業指揮部辦公室承擔。
(四)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履行的漁港監督管理、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漁港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漁船檢驗局承擔。
(五)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履行的草原保護與草原防火的有關職責,由廣西壯族自治區草原監理中心、廣西壯族自治區草業開發中心承擔。
(六)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