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搞好社會財力的綜合平衡,更好地發揮預算外資金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44號《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各地、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根據國家規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主要包括:
(一)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預算外資金;
(二)事業、行政單位自收自支的不納入預算的資金;
(三)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種專項基金;
(四)全民所有制預算外企業收入的資金;
(五)其它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的各種收入的資金。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不平調,不改變資金所有權;
(二)來源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三)使用要符合各專項資金規定的用途;
(四)嚴格控制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提高工資、福利開支標準;
(五)先存後用,專款專用,量入為出,自求平衡,講求經濟效益。
第五條 事業、行政單位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採取由財政部門財政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方式。
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採取計畫管理,政策引導的方式。但本辦法實施前已對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預算外資金,採取了財政專戶儲存效果好的,可繼續實行。
第六條 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主要是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手續費、留成收入、勞動保險統籌金等。具體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決定,報省財政廳備案(省直單位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決定)。
財政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各部門、各單位要按規定及時將收入金額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專戶(經營性收入,可按減除成本、費用後的餘額存入)。並按收入項目和開支用途,編報年度和季度分月收支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不準用於開辦金融機構、開發公司,未經批准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投資。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在有關專業銀行分別開設計息和不計息的財政專戶。對財政專戶儲存的資金,原來銀行有計息的,計付利息;原來沒有利息的,不計息。這部分資金和利息,仍屬原交款的部門或單位。
存入專戶的預算外資金開支,按財政部門審定的用款計畫,由經辦銀行在存款中監督撥付(臨時性的合理開支,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後,也應撥給)。
對拖延或不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以及不依時將屬於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存入財政專戶的單位,由財政部門通過銀行控制其預算外資金存款,停止支付,並將其應存入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劃入財政專戶。
為了管好用活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門對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的沉澱款,在不平調,不影響原交款單位合理安排使用的前提下,可在單位之間融通。
第八條 凡是用於基本建設的預算外資金,都要編制基本建設計畫,經主管部門同意,送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資金來源後,報同級計委審批,納入國家下達給地方和部門的基本建設計畫。
實行專戶儲存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用於自籌基建的,按規定程式審批後,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計畫,在部門或單位存入的資金中撥到其開戶建設銀行監督使用。
用於基本建設的預算外資金,要在建設銀行存足半年以後方能使用。
第九條 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掌握的基本折舊基金,由企業和主管部門在銀行專戶儲存,用於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於基本建設。某些項目因技術改造需要與基本建設結合進行的,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編制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和銀行,可將兩種資金結合使用。財政部門和銀行據以加強監督,協助管好用好折舊基金,提高使用效果。
第十條 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必須按照財政、勞動人事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比例提取(主管部門核定的比例應在此比例以內),堅持先提後用的原則,並按規定繳納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不得用發展生產和發展事業的預算外資金髮放資金、實物和補貼。
第十一條 各單位對預算外資金必須加強管理,財務部門要作好記帳、核算、報帳工作,不得在預算外之外再單獨設帳,不準化大公為小公,不準私設“小錢櫃”。未採取財政專戶儲存的一切預算外資金,各部門、各單位也應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決算和季度收支執行情況,報同級財政、銀行和審計部門。年度收支計畫和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抄送同級計委、統計局。預算外資金的預、決算制度和會計制度,按財政部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所有預算外企業,都要按隸屬關係納入各級財政管理,並照章交所得稅或利潤。凡沒有交納所得稅的預算外企業,由同級財政部門比照國營企業八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率,核定比例,向同級財政部門繳交利潤,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省駐各地預算外企業應上交的所得稅(利潤),由當地稅務部門負責監交上繳省財政廳。
凡今後新批准成立的預算外企業,需經財政部門簽署,銀行方予以辦理開戶。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通過審查預、決算,掌握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定,擴大範圍,提高標準和用之不當的,要及時糾正。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轉移資金,改變規定用途的,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會同計委、銀行研究建立綜合財政信貸計畫。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都要納入綜合財政信貸計畫,進行綜合平衡。各級計畫、財政、金融等部門應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巨觀經濟的要求,對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方向進行指導和監督,協助主管部門和單位把資金安排使用好。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設立預算外資金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審查、彙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審查自籌基建的資金來源;認真加強制度建設及調查研究工作,切實把預算外資金管好。
各部門、單位的財務部門也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預算外資金的核算和管理。人民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加強監督。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1987年1月1日起執行。各地需要作補充規定的,由市、地、縣擬定,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授權省財政廳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