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政府採購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採購資金及時足額支付,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和《廣東省省級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財政性資金的省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單位”)。
第三條 省級政府採購資金是指採購單位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時支付的資金,包括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
預算資金是指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含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和基金預算收入安排的資金,包括年初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行中追加的資金。
預算外資金是指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和經財政部門批准留用的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單位自籌資金是指採購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拼盤項目要求,按規定用單位自有資金安排的資金。
第四條 省級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是指財政部門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將政府採購資金通過代理銀行直接支付給中標或成交的供應商的撥款方式。
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辦法後不改變採購單位預算級次和單位會計管理職責。
第五條 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採購項目和資金數額較大的分散採購項目,其採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辦法。
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的具體的政府採購項目,省財政廳將在批覆給單位的政府採購預算表中明確。在年初部門預算尚未批覆前,需支付的項目,省財政廳將依據有關原則專項處理。
第六條 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局,是辦理省級政府採購資金支付業務的執行機構。
第七條 代理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劃撥業務的銀行,必須是經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批准具有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資格的駐穗國有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並通過招標形式確定。
第八條 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局按規定在中標銀行開設政府採購資金專戶(以下統稱“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專戶”),專門用於支付政府採購資金。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包括集中採購機構)不得自行開設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第九條 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專戶以及納入專戶管理的各類採購資金,由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資金撥付方式和程式
第十條 省級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採用財政差額直接撥付方式。
財政差額直接撥付方式是指財政部門和採購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拼盤項目中各方負擔的資金比例,分別將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及單位自籌資金支付給中標或成交的供應商。
採用財政差額直接撥付方式的政府採購項目,按照先支付採購單位自籌資金,後支付財政性資金的順序執行。因採購單位未能履行付款義務而引起的法律責任,全部由採購單位承擔。
採購資金全部為財政性資金的採購項目,也實行這種支付方式。
第十一條 納入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的各類資金,省財政廳在採購活動開始前3個工作日,將財政性資金匯集到“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經財政部門批准留用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視同單位自籌資金,由單位按分擔比例自行支付,不需匯集到“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 財政直接撥付方式的具體管理程式
(一)支付申請。採購單位根據契約約定需要付款時,應當填寫《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經一級預算單位審核匯總後,填寫《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並附上《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和有關採購檔案提交給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採購檔案主要包括:省財政廳批覆的採購預算、政府採購契約副本、驗收結算書或質量驗收報告、採購單位已支付應分擔的自籌資金的付款憑證(複印件)、採購的發貨票、供應商銀行賬戶及省財政廳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審核。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核採購單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將審核後的《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和《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政府採購契約副本、採購單位已支付應分擔資金的付款憑證(複印件)及供應商銀行賬戶等資料報送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局。
(三)支付。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局根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的《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和《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以及其他採購檔案,審核無誤後,結合單位的月(季)度用款計畫,按照採購單位先行支付自籌資金,財政後支付財政性資金的順序,開具支付令,通知代理銀行按財政應負擔的數額通過政府採購資金專戶把資金撥付給供應商。
第十三條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國庫部門應當依據財政部門開具的支付指令撥付預算資金。
代理銀行必須依據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局開具的支付指令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採購資金。
第十四條 對於採購契約履約時間較長或者採購資金量較大,需要分期分批支付的項目,採購單位必須制定資金分期劃撥計畫報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並按規定的支付程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過程中,因特殊情況導致採購資金增加時,需增加的採購資金由省財政廳和採購單位按採購契約約定的各自負擔比例補足。其中屬於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管理的項目,應當將增加的資金劃入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增加的採購資金超出預算的,採購單位應按預算管理審批程式向省財政廳申請追加預算。沒有追加預算的,省財政廳國庫管理機構不予撥款。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節約的資金,應按照資金來源,分別處理。屬於預算資金的,劃回省級國庫,用於平衡預算;屬於預算外資金的,劃回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年末終了前5天內由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局對政府採購資金專戶進行清理。屬於政府採購節約的資金,按原渠道分別將資金劃回同級國庫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屬於契約尾款和需結轉的資金,辦理有關結轉下年使用指標手續。
第十七條 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當年發生的利息收入,作為省級收入,年終由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局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和採購單位要根據代理銀行開具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按《廣東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核算暫行辦法》(見附屬檔案)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局必須在月終後3天內(節假日順延)向國庫管理機構和預算管理部門報送政府採購資金活動情況報表,並將實際撥付的財政性資金列報支出。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國庫支付局與代理銀行、採購單位、財政國庫管理機構之間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加強日常賬務核對,保證各方賬目記錄相符。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國庫管理機構要加強政府採購資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管理制度,嚴格資金核算與資金撥付管理,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確保政府採購資金專款專用和及時準確撥付。
第二十二條 代理銀行應當嚴格按照省財政廳規定及時撥付政府採購資金,不得拖延滯留或轉移資金。凡違反規定的,省財政廳和中國人民銀行同級國庫部門將取消該代理銀行代理政府採購資金支付資格,同時,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代理銀行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和採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府採購資金撥付管理監督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採購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同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政府採購資金進行的監督檢查。凡轉移、挪用、擠占政府採購資金的,依法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凡需用外匯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其撥款方式及管理辦法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廣東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 )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