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1997)44號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省交通廳《關於加快航道建設步伐,促進我省航運事業發展議案的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加快航道建設步伐促進我省航運事業發展議案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快航道建設步伐,促進我省航運事業發展的決議》和省人民政府《關於省八屆人大四次會議加快航道建設步伐,促進我省航運事業發展議案的辦理方案報告》,制定本辦法。
一、建設目標
“九五”期間我省航道建設目標:打通西江和榕江出海航道,整治橫門水道、北江下游航道,整治珠江三角洲航道網主要骨架航道,使珠江三角洲航道網初具規模,粵東、粵北山區航道條件得到改善,初步改變我省航道建設明顯滯後的局面。
我省內河航道重點建設項目是:
(一)整治西江下游肇慶至虎跳門口航道。航道等級由內河1000噸級提高到通航3000噸級海輪,整治航道168公里,工程投資概算99600萬元,施工期為5年,從1997年起實施。
(二)整治蓮沙容水道。航道等級由內河1000噸級提高到通航1000噸級江海輪,整治航道90公里,工程投資概算27251萬元,施工期5年,從1997年起實施。
(三)整治榕江航道。航道等級由內河500噸級提高到通航3000噸級海輪,整治航道57公里,工程投資概算6475萬元,施工期3年,從1997年起實施。
(四)整治小欖水道。航道等級由內河1000噸級提高到通航1000噸級江海輪,整治航道45公里,工程投資估算25000萬元,施工期4年,從1998年起實施。
(五)整治北江下游航道。航道等級由內河100噸級提高到內河300噸級,整治航道74公里,工程投資概算12700萬元,施工期4年,從1997年起實施。
(六)整治橫門出海航道。航道等級由300噸級海輪提高到通航3000噸級海輪,整治航道46公里,工程投資概算17900萬元,施工期3年,從1998年起實施。
(七)繼續完成“八五”跨“九五”的建設項目——整治崖門出海航道。航道等級由300噸級海輪提高到通航3000噸級海輪,整治航道38公里,總投資11222萬元。“八五”期間已完成80米航槽開挖,“九五”期間按120米(雙線)航槽建設,從1997年起實施。
“九五”期間對518公里航道進行整治,工程投資概算約20億元。“九五”期間的航道建設任務完成以後,要進一步完善珠江三角洲航道網建設,改善山區航道通航條件,至2010年,建成與我省對外開放和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以西江主航道為主幹,珠江三角洲航道網為重點,以及與綜合運輸網路相協調的航道體系。
此外,“九五”期間,省有關部門要配合抓好中央安排的廣州、湛江深水港出海航道和深圳市安排的銅鼓出海航道建設,還要重視港口基礎設施和航運船隊的建設,以促進我省航運事業的發展。
二、工程管理
(一)議案範圍內航道建設項目由省交通廳統一規劃,省航道局統一建設,統一維護,統一管理。
(二)航道建設工程項目,由省航道局報省交通廳,由省交通廳報省計委會有關部門審批立項。
(三)省航道局根據航道建設總目標和工程進度,於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航道工程建設計畫,報省交通廳、計委批准,批准後由省計委報省政府備案。省航道局嚴格按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
(四)航道建設項目嚴格按基建程式組織實施。
三、資金管理
(一)議案範圍內航道建設資金由省交通廳根據航道建設的進度,編制年度計畫報省計委批准,納入年度投資計畫,按規定統一安排下達。航道建設資金專款專用,並可跨年度使用。省航道局要設立航道建設資金專戶。
(二)省預算內基建投資“九五”期間用於航道建設的資金,應以1995年安排用於交通方面的50%為基數,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增長。在每一年度第一個季度內安排,並劃撥入航道建設資金專戶。
(三)“九五”期間在省公路建設規費中每年安排2億元用於航道建設的資金,應在每一年度分季度平均劃撥入航道建設資金專戶。
(四)省航運建設基金每年用於航道建設的投資,不得少於總額的50%。
(五)航道建設開發沿線市、縣人民政府應落實不少於航道建設總投資額10%的配套資金。
1.以省出資為主的航道建設項目,由省計委、經委、交通廳等有關部門根據航道建設項目所在行政區域內岸線、碼頭、運輸量以及受益情況提出地方出資比例,經協商確定後,地方出資部分列入地方年度財政預算,並由市、縣政府按計畫直接匯付項目建設單位。市、縣政府不按比例和計畫匯付航道建設資金的,由省計委、交通廳等有關部門在撥付給該市、縣其他項目建設補助資金中予以扣劃。
2.以地方出資為主的航道建設項目,由省計委、經委、交通廳等有關部門與市、縣政府協商確定省、地出資比例,市、縣政府按省核定的比例和計畫納入地方年度財政預算,建設資金匯付項目建設單位後,省的建設資金才予以安排。
(六)積極爭取中央及“世行”對我省航道建設項目的支持,以增加航道建設的投入。
(七)航道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省政府必要時將委託省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四、航道規費徵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一)改變按所有制劃分乾支流收費的辦法,建立徵收統管制度。具體方案由省航道局專題報省有關部門審批後實施。
(二)航道部門及其所屬的航道規費征稽機構,要加強對在我省沿海和內河航道上航行、施工、作業或固定停泊的船舶、竹木排筏或浮動物體的所有者或經營者繳交航道規費情況的稽查。違反航道規費繳費規定的,由航道部門責令其補交欠繳的航道規費及滯納金,並依法處以罰款。
五、落實優惠政策
(一)嚴格執行省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航道養護費徵收標準的通知》(粵交道〔1996〕第221號),保證我省航養費徵收標準從1996年9月1日起,在3年內逐步調整到每月按運費收入8%的國家規定標準計征。
航養費的使用管理,按《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航道部門結合航道疏浚採挖河砂外銷香港、澳門,由省外經貿委協調解決切塊出口配額,並從優實行代理制。
(三)省計委及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時,應鼓勵大中型企業,特別是大進大出企業沿江沿河建廠,以充分利用水運資源。
六、加強管理,依法治航
(一)對全省航道實行乾支合一,省與地方雙重領導,以省為主的管理體制。
(二)加強對航道的管理、監督、檢查,依法處理各種侵占、破壞航道和航道設施的違法行為。
(三)根據《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航道範圍內開採河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航道部門批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航道部門共同確定挖砂區域和作業方式,到地礦部門辦理採礦登記手續。對未經航道部門批准,已在航道範圍內開採河砂的單位和個人,需重新報航道部門審批,否則,均按違法處理。不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的,由地級市以上的航道部門責令其停工,並依法進行處罰。
(四)在通航河道上修建攔河、臨河、跨(過)河建築物或設施,必須按規定報航道部門對通航標準和有關的技術要求進行審批。否則,計畫部門不予立項,要求省投入的資金不予下撥。未經航道部門審批修建的攔河、臨河、跨(過)河建築物或設施,均為違章建築,航道部門可依《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並依法進行處罰。
上述設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規劃等有關部門的,建設單位和個人還應分別報有關部門審核。
(五)禁止向航道傾倒泥、沙、垃圾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切實保護江海堤圍、港口航運等設施,保證航道的安全暢通。違反規定的,航道部門可依據《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進行處罰。
(六)航道建設給資源和環境造成影響,應在項目的環評報告中作出評價,並列入項目的投資概算。
議案實施情況,由省政府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檢查驗收。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組織,省航道局負責具體實施。省計委、建委、經委、外經貿委、編委、水利廳、國土廳、海洋與水產廳、財政廳、電力局、地礦局、物價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執行。
廣東省交通廳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