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交通廳關於加快航道建設步伐促進我省航運事業發展議案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二)航道建設工程項目,由省航道局報省交通廳,由省交通廳報省計委會有關部門審批立項。

(粵府辦(1997)44號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省交通廳《關於加快航道建設步伐,促進我省航運事業發展議案的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加快航道建設步伐促進我省航運事業發展議案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快航道建設步伐,促進我省航運事業發展的決議》和省人民政府《關於省八屆人大四次會議加快航道建設步伐,促進我省航運事業發展議案的辦理方案報告》,制定本辦法。

一、建設目標

“九五”期間我省航道建設目標:打通西江和榕江出海航道,整治橫門水道、北江下游航道,整治珠江三角洲航道網主要骨架航道,使珠江三角洲航道網初具規模,粵東、粵北山區航道條件得到改善,初步改變我省航道建設明顯滯後的局面。

我省內河航道重點建設項目是:

(一)整治西江下游肇慶至虎跳門口航道。航道等級由內河1000噸級提高到通航3000噸級海輪,整治航道168公里,工程投資概算99600萬元,施工期為5年,從1997年起實施。

(二)整治蓮沙容水道。航道等級由內河1000噸級提高到通航1000噸級江海輪,整治航道90公里,工程投資概算27251萬元,施工期5年,從1997年起實施。

(三)整治榕江航道。航道等級由內河500噸級提高到通航3000噸級海輪,整治航道57公里,工程投資概算6475萬元,施工期3年,從1997年起實施。

(四)整治小欖水道。航道等級由內河1000噸級提高到通航1000噸級江海輪,整治航道45公里,工程投資估算25000萬元,施工期4年,從1998年起實施。

(五)整治北江下游航道。航道等級由內河100噸級提高到內河300噸級,整治航道74公里,工程投資概算12700萬元,施工期4年,從1997年起實施。

(六)整治橫門出海航道。航道等級由300噸級海輪提高到通航3000噸級海輪,整治航道46公里,工程投資概算17900萬元,施工期3年,從1998年起實施。

(七)繼續完成“八五”跨“九五”的建設項目——整治崖門出海航道。航道等級由300噸級海輪提高到通航3000噸級海輪,整治航道38公里,總投資11222萬元。“八五”期間已完成80米航槽開挖,“九五”期間按120米(雙線)航槽建設,從1997年起實施。

“九五”期間對518公里航道進行整治,工程投資概算約20億元。“九五”期間的航道建設任務完成以後,要進一步完善珠江三角洲航道網建設,改善山區航道通航條件,至2010年,建成與我省對外開放和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以西江主航道為主幹,珠江三角洲航道網為重點,以及與綜合運輸網路相協調的航道體系。

此外,“九五”期間,省有關部門要配合抓好中央安排的廣州、湛江深水港出海航道和深圳市安排的銅鼓出海航道建設,還要重視港口基礎設施和航運船隊的建設,以促進我省航運事業的發展。

二、工程管理

(一)議案範圍內航道建設項目由省交通廳統一規劃,省航道局統一建設,統一維護,統一管理。

(二)航道建設工程項目,由省航道局報省交通廳,由省交通廳報省計委會有關部門審批立項。

(三)省航道局根據航道建設總目標和工程進度,於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航道工程建設計畫,報省交通廳、計委批准,批准後由省計委報省政府備案。省航道局嚴格按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

(四)航道建設項目嚴格按基建程式組織實施。

三、資金管理

(一)議案範圍內航道建設資金由省交通廳根據航道建設的進度,編制年度計畫報省計委批准,納入年度投資計畫,按規定統一安排下達。航道建設資金專款專用,並可跨年度使用。省航道局要設立航道建設資金專戶。

(二)省預算內基建投資“九五”期間用於航道建設的資金,應以1995年安排用於交通方面的50%為基數,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增長。在每一年度第一個季度內安排,並劃撥入航道建設資金專戶。

(三)“九五”期間在省公路建設規費中每年安排2億元用於航道建設的資金,應在每一年度分季度平均劃撥入航道建設資金專戶。

(四)省航運建設基金每年用於航道建設的投資,不得少於總額的50%。

(五)航道建設開發沿線市、縣人民政府應落實不少於航道建設總投資額10%的配套資金。

1.以省出資為主的航道建設項目,由省計委、經委、交通廳等有關部門根據航道建設項目所在行政區域內岸線、碼頭、運輸量以及受益情況提出地方出資比例,經協商確定後,地方出資部分列入地方年度財政預算,並由市、縣政府按計畫直接匯付項目建設單位。市、縣政府不按比例和計畫匯付航道建設資金的,由省計委、交通廳等有關部門在撥付給該市、縣其他項目建設補助資金中予以扣劃。

2.以地方出資為主的航道建設項目,由省計委、經委、交通廳等有關部門與市、縣政府協商確定省、地出資比例,市、縣政府按省核定的比例和計畫納入地方年度財政預算,建設資金匯付項目建設單位後,省的建設資金才予以安排。

(六)積極爭取中央及“世行”對我省航道建設項目的支持,以增加航道建設的投入。

(七)航道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省政府必要時將委託省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四、航道規費徵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一)改變按所有制劃分乾支流收費的辦法,建立徵收統管制度。具體方案由省航道局專題報省有關部門審批後實施。

(二)航道部門及其所屬的航道規費征稽機構,要加強對在我省沿海和內河航道上航行、施工、作業或固定停泊的船舶、竹木排筏或浮動物體的所有者或經營者繳交航道規費情況的稽查。違反航道規費繳費規定的,由航道部門責令其補交欠繳的航道規費及滯納金,並依法處以罰款。

五、落實優惠政策

(一)嚴格執行省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航道養護費徵收標準的通知》(粵交道〔1996〕第221號),保證我省航養費徵收標準從1996年9月1日起,在3年內逐步調整到每月按運費收入8%的國家規定標準計征。

航養費的使用管理,按《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航道部門結合航道疏浚採挖河砂外銷香港、澳門,由省外經貿委協調解決切塊出口配額,並從優實行代理制。

(三)省計委及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時,應鼓勵大中型企業,特別是大進大出企業沿江沿河建廠,以充分利用水運資源。

六、加強管理,依法治航

(一)對全省航道實行乾支合一,省與地方雙重領導,以省為主的管理體制。

(二)加強對航道的管理、監督、檢查,依法處理各種侵占、破壞航道和航道設施的違法行為。

(三)根據《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航道範圍內開採河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航道部門批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航道部門共同確定挖砂區域和作業方式,到地礦部門辦理採礦登記手續。對未經航道部門批准,已在航道範圍內開採河砂的單位和個人,需重新報航道部門審批,否則,均按違法處理。不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的,由地級市以上的航道部門責令其停工,並依法進行處罰。

(四)在通航河道上修建攔河、臨河、跨(過)河建築物或設施,必須按規定報航道部門對通航標準和有關的技術要求進行審批。否則,計畫部門不予立項,要求省投入的資金不予下撥。未經航道部門審批修建的攔河、臨河、跨(過)河建築物或設施,均為違章建築,航道部門可依《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並依法進行處罰。

上述設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規劃等有關部門的,建設單位和個人還應分別報有關部門審核。

(五)禁止向航道傾倒泥、沙、垃圾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切實保護江海堤圍、港口航運等設施,保證航道的安全暢通。違反規定的,航道部門可依據《廣東省航道管理條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進行處罰。

(六)航道建設給資源和環境造成影響,應在項目的環評報告中作出評價,並列入項目的投資概算。

議案實施情況,由省政府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檢查驗收。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組織,省航道局負責具體實施。省計委、建委、經委、外經貿委、編委、水利廳、國土廳、海洋與水產廳、財政廳、電力局、地礦局、物價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執行。

 廣東省交通廳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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