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農村用電和電價管理的通知

各市(縣)供電部門可對農村鎮(鄉)供電所在關口計量點採用“綜合電價”管理辦法。 省物價局、電力局、水利廳要定期將全省農村用電和電價管理情況向省政府報告。

(粵府辦(1998)13號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廣東省農村用電和電價管理辦法》(粵府辦〔1994〕40號),加強農村用電和電價管理,降低農村電價水平,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根據省人民政府意見,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進一步理順農電管理體制,加強經營管理。

我省的農電管理體制,應在原已建立縣、鎮(鄉)、管理區農電三級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力爭在2001年前實行縣、鎮或縣、管理區二級管理,鎮(鄉)或管理區管電機構實行產權與管理分離的模式,由供電部門直接管理。取消對鎮(鄉)及以上層層躉售的管理模式(小水電躉售鎮(鄉)、自用電區除外),嚴禁私人承包管電。各級電力(含水電)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經營管理,按照勞動部、電力工業部《供電勞動定員標準》(勞部發〔1994〕488號)的要求,嚴格控制職工編制,以崗定人,實行崗位責任制,節約開支,努力降低各級供電管理費用。

二、根據我省具體情況,逐步推行農村分類綜合電價。

各市(縣)供電部門可對農村鎮(鄉)供電所在關口計量點採用“綜合電價”管理辦法。鎮(鄉)綜合電價由地級以上市物價部門會同級電力部門(其中小水電躉售鎮會水利部門)根據線損、用電結構、農電提成等因素核定,凡超過省定的分類綜合電價上限的,必須報省物價局批准。原則上一個縣一個價。鎮(鄉)供電所對用戶按批准的分類電價執行。分類綜合電價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物價局會省電力局研究制定。

三、統一實行農村住宅用電基本電價制度。

為降低農村到戶電價,對農村住宅用電免收各級燃料附加費,在全省範圍內將農村到戶電價的基礎價格統一起來,由省物價局會同省電力局分別制定直供縣、躉售縣(市)供到農村管理區一級台變高壓側的住宅電價。小水電豐富的地區,可適當降低農村台變到戶電價。

四、多方籌集資金,加速農村10千伏以下電網改造。

(一)目前鎮、鄉以下收取的電網建設費(每千瓦時3分)是用於鎮以下農網改造的專項資金,按預算外資金規範管理。各地可報經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同級供電部門統一規劃安排使用,專項用於本區域內鎮、鄉以下農村低壓電網改造。

(二)在省電力建設基金中,每年劃出1500萬元,由省電力局統一安排,專項用於貧困山區農村電網改造。

(三)我省已被國家列為全國電網節能降損的試點,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的扶持政策,選擇部分線損大、電價較高的地區作為試點,給予資金支持。

五、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安排。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強農村用電和電價管理工作作為減輕農民負擔、支持農業生產的一件大事來抓。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規劃,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農村用電和電價管理,特別是用電管理較亂、電價水平居高不下的地方,當地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定期研究,限期治理。各級財政、物價、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電網改造資金使用的監管。省物價局、電力局、水利廳要定期將全省農村用電和電價管理情況向省政府報告。各地各部門要齊心協力,力爭在“九五”期末徹底解決我省部分地區農村電價偏高的問題,把我省農村用電和電價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較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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