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實施辦法

《廣州市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實施辦法》是為適應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減少撥付環節,加大監管力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於2001年5月1日實施的辦法。

內容

一、為適應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減少撥付環節,加大監管力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2000〕41號)精神,結合市本級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集中支付的財政性資金(以下簡稱集中支付資金)是指納入市本級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並用於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具體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

(二)財政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四)其他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

國債專項資金、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外國政府貸款資金按照財政部規定和貸款協定進行管理。?

三、集中支付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市計委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項目(含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項目)。?

四、集中支付資金的支付範圍,包括建設項目概(預)算的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以及項目資本金投資。?

五、集中支付資金的撥付必須經過審核,並以審核結論為依據。市財政局根據《關於加強財政性建設工程項目預決算審核工作的通知》(穗財基〔2000〕287號)的規定,組織對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和結算進行審核,經審核的工程預算和結算作為集中支付撥款的依據,並在審定的財政性資金投資總額內辦理撥付。?

六、納入集中支付的新建項目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不經過招標的工程項目,市財政局不予撥付資金。?

七、對有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市財政局要切實加強對配套資金的管理,督促項目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配套資金特別是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的到位進度不得低於財政性資金到位的比例。建設單位必須向市財政局提供年度配套資金計畫及資金到位憑證,配套資金不落實或者長期不能到位的,市財政局有權緩撥或者停撥集中支付資金。?

八、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給項目承建單位或者設備供應商、代理商;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按照法定義務與責任原則,由市財政局撥給建設單位,再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其中建設單位應當交納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由市財政局直接劃入相應的財政專戶;對政府投入資本金的建設項目,由市財政局將資本金直接撥付給代表國家持股的法人單位,作為國家資本金投入。?

九、集中支付資金撥付的申請程式。?

(一)凡申請集中支付資金撥付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先向市財政局填報“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表”,並按下列程式申請撥款。?

1.建築安裝投資(含工程結算尾款、質量保證金的返還)由承建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支付請求,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監理公司代表簽署的意見核定後,填制“市本級建設項目資金支付申請書”,連同承建契約書、工程進度報告、項目監理公司代表簽署的意見等資料(對派有財務總監的項目還應由財務總監簽署意見),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審核並加具意見後送市財政局。?

2.設備投資由建設單位憑契約提出申請(如屬政府採購的項目,應進入政府採購中心辦理政府採購手續),經監理公司代表簽署意見(對派有財務總監的項目還應由財務總監簽署意見),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審核並加具意見後連同購貨契約書(副本)送市財政局。?

3.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的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由建設單位核實後提出申請(對派有財務總監的項目還應由財務總監簽署意見),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審核並加具意見後,連同投資相關檔案複印件送市財政局。?

4.以國家資本金投入的投資,由持股法人單位填制“市級建設項目資金支付申請書”,連同參與項目的有關法律文書,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審核並加具意見後送市財政局。?

(二)市財政局在收到建設單位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後,依照“按年度投資計畫、按預算、按契約、按工程進度”的原則辦理資金撥付。對符合規定的預付款、應交稅款、持股法人單位的資本金應在7個工作日內撥付;其他工程款應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

按規定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應在項目保修期滿及市財政局委託的投資審核機構核定工程結算後撥付。?

十、建設單位根據市財政局提供的資金轉賬憑證和有關收款票據,應按照國有建設單位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規定,健全財務賬冊,做好建設項目的財務核算,編報基建財務會計報表,並及時向市財政局報送基建資金使用信息及有關投資效益分析資料。?

十一、建設單位(含實行資本金投入的持股法人單位)在申請撥款時,要嚴格按規定如實進行申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要認真核實建設單位的各項請款,對申報不實的,市財政局應當責令其重新申報,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申報單位負責。?

十二、承建單位、設備供應商、代理商和項目監理單位要遵守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契約條款,在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款或者設備款時,要認真核算,如實申報。經檢查發現其弄虛作假的,報請市政府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市財政局要及時向招投標管理機構予以通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可根據其違規程度、性質,依照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三、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集中支付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及時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對違反基建程式,挪用、轉移、截留建設資金和資本金,不按規定繳納應繳稅費,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造成投資缺口、資金損失或者發生重大質量問題的,市財政局應當緩撥或者停付資金,並及時報請市政府責令其改正,直至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財政局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及時撥付資金而又無正當理由的,市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

執行時間

十四、本辦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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