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支付

停止支付即當債務人以其行為向債權人作出的不能支付一般金錢債務的意思表示。破產原因之一。

停止支付
債務人以其行為向債權人作出的不能支付一般金錢債務的意思表示。破產原因之一。內容包括:(1)為債務人依主觀意思作出的行為,而不是指其財產的客觀狀況,因此只要債務人有表明不能支付意思的行為,無論其客觀經濟狀況如何,均可認定為停止支付;(2)停止支付行為包括明示、暗示的各種行為,如債務人閉店停業、逃避隱匿,為償債非法高利借貸、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向債權人表示無力支付等等;(3)是對到期要求清償的金錢債務停止支付,其他契約的停止履行,或對未到期債務要求延期償還,不能視為停止支付。採用商人破產主義的國家通常以停止支付作為破產原因,如義大利、西班牙等國。還有一些國家,如日本、聯邦德國,在以不能清償作為主要破產原因的同時,規定停止支付可視為或推定為不能清償,以合理解決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的舉證責任問題。(王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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