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鋼鐵工業協會

廣東省鋼鐵工業協會

廣東省鋼鐵工業協會成立於2005年4月11日,是在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關懷和指導下,由廣東省韶關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廣州鋼鐵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兩大龍頭企業牽頭組建,由廣東省鋼鐵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行業性的社團組織;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社團。本會接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省經信委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基本信息

主要業務

本會的主要業務是: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在協調省內鋼鐵企業結構調整、開拓市場等多方面發揮作用。2.開展行業調研,為政府部門加強巨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的前期性工作。3.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技術經濟指標提供分析、評價、諮詢服務;總結、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為企業產品提供展覽展銷等服務。4.參與制(修)訂和組織貫徹與本行業有關的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或規範。協助政府開展省內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督促整改。5.受政府或會員的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組織行業技術與管理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6.參與涉及行業利益的談判、決策,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7.組織有關業務培訓、技術交流和技能比賽,開展行業內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工作。

協會秘書處

為了完善協會的機構設定,搞好各部門的職責分工,規範和協調工作人員的行為,更好地完成協會的工作任務,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鋼鐵工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秘書處機構設定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處下設諮詢部、市場部、法規部、綜合部等4個部門,在秘書長主持下開展日常工作,完成理事會部署的工作任務。

二、各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諮詢部的職責

1、收集鋼鐵行業方面的技術資料:

(1)收集本省鋼鐵企業裝備現狀、技術管理水平、產品標準;

(2)收集國家鋼鐵產業政策、國家推廣的鋼鐵行業先進技術;

(3)收集國家或行業產品技術標準、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檔案;

(4)收集國內和省內現行的鋼鐵工業先進技術、先進的管理方法。

2、做好有關服務工作:

(1)組織企業開展技術職稱評審和職業技能鑑定;

(2)積極與企業合作推廣先進技術、先進設備以及先進管理;

(3)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對有質量爭議的鋼鐵產品進行鑑定;

(4)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牽頭對申報著名商標、名牌產品、技改項目的企業進行調查和評價。

3、開展技術管理培訓

(1)積極和有關部門合作開展技術管理培訓;

(2)技術工人上崗證技術理論和操作水平培訓。

4、開展諮詢活動

(1)及時解答企業提出的各種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及相關問題;

(2)根據需要舉辦諮詢會,指導企業解決有關技術和管理的難題。

5、與秘書處其他部門做好協調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市場部的職責

1、積極開展市場調查,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行業統計工作。

2、收集整理國內外、省內外鋼鐵行業有關生產、銷售方面的信息、數據,為本省鋼鐵行業的發展及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參考數據。

3、協助政府部門對省內鋼鐵企業的安全、環保檢查和督察。

4、開展安全培訓諮詢活動,協助企業搞好安全管理規範化工作。

5、與秘書處其他部門做好協調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法規部職責

1、收集並熟悉國家和地方政府部門有關鋼鐵行業的法律、法規,及對社會團體運作的有關規定,為協會領導處理有關問題和事務及制定工作計畫提供幫助。

2、及時了解國家頒發的有關鋼鐵行業的方針政策,儘可能詳細的了解方針政策實施的具體要求和做法,及時向會員單位通報。

3、及時了解和收集國家、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制訂頒發的新的產業政策和工業法規,並努力協助做好宣貫工作。

4、負責起草制(修)訂行規行約及有關行業管理制度,並做好組織實施。

5、與秘書處其他部門做好協調工作,與會員單位保保持經常的聯繫溝通,協助企業解決有關問題。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綜合部職責

1、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保持密切溝通聯繫,與會員單位保保持經常的協調聯絡,並與秘書處其他部門協調做好協會有關工作任務。

2、負責秘書處的日常辦公、行政後勤及資料管理等各種文秘工作。

3、根據協會領導及秘書處各部門的年度工作計畫,彙編協會的工作計畫;並根據各部門的年度工作情況,編制協會的綜合性業務報告。

4、負責協會的簡報(含刊物)的編制、內部發行等工作。

5、與秘書處其他部門協調組織安排各種培訓和會儀。

6、負責秘書處財務出納管理,編寫年度財務收支報告。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附則

(一)本制度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於2005年7月起實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鋼鐵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IRON & STEEL INDUSTRY。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鋼鐵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行業性的社團組織;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社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科學發展觀,促進我省鋼鐵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省政府巨觀調控指導下,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政府與企事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堅持為政府、為企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指導單位為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環市東路472號粵海大廈10樓,郵政編碼:51007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在協調省內鋼鐵企業調整結構、開拓市場、組織同行議價和鋼鐵產品進出口等多方面,發揮自律作用,促進誠信經營、平等競爭,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二)編輯專業刊物,加強協會與會員企業及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巨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受省經貿委及相關政府部門委託,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的前期性工作。

(三)組織和參與收集、整理、分析、發布國內外鋼鐵行業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信息。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技術經濟指標進行分析、評價,提供諮詢服務。總結、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為企業產品提供展覽展銷等服務。

(四)在參與制訂、修訂與本行業有關的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或規範時,組織會員進行研討、提出意見或建議。對新頒布的標準或規範,組織推進會員貫徹實施。協助政府部門開展省內行檢、行評工作。對會員申請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認證提供諮詢意見,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協助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五)受政府或會員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組織專題討論,推動技術開發與協作,組織行業技術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努力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六)協助政府部門溝通協調,參與涉及行業利益的談判、決策,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有關業務培訓和技術交流。研究制訂本行業的技能職稱評定標準與考核辦法,並開展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提高職工的專業和技術素質。

(八)代表本省鋼鐵行業建立與國內外有關鋼鐵同業組織的聯繫;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積極參加國內外鋼鐵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

(九)承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是從事鋼鐵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自覺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具有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秘書處審查同意;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包括:

1、免費獲得最新政策、市場行情、新技術、新項目等信息資源;

2、免費獲得《協會簡報》等有關刊物;

3、優先提供技術諮詢和各類需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4、優先安排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技術交流、商務考察活動;

5、協會的其他服務項目。

(五)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萬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0.3—0.5萬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單位失去企業營業執照,視為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本會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報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鋼鐵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

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指導本會辦事機構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提名,報理事會批准;

(六)完成會長交辦的協會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數據,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6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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