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廣東金秋慈善基金會是一個私募基金。為了能募集到更多的資金幫助需要幫 助的人,為了籌集更加多的資金去資助公益項目,幫 助弱勢群體,工作人員走遍了大江南北,只要知道有人需要幫助,無論多遠多忙都義不容辭地施予援手。會長黃治洵說:“雖然我每天都很忙碌,但是卻從沒有感覺到累,心 靈深處湧現的是喜悅與欣慰。”這就是這個樸實、富有責任感的企業家從事十幾年公益事業的真摯感受。組織級別
在2008年,面對基金會的轉型,毫無經驗的黃會長帶著只有三個人的團隊進 行了艱難的摸索,應該如何定位基金會才能讓各位熱心企業家捐贈的資金用到刀 刃上,發揮資金的高效益呢?基金會只有四個人的力量,應該如何才能讓資金靈活地運用起來呢?這是很難解決的問題,但是黃會長不但沒有退縮,經過一段時間的思考和總結,終於探索出“基金會出資,社會組織出策出力”的合作模式,目前,基金會已經參與了二十多項的公益活動,而且在2009年的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4A級組織。會長
黃會長非常地熱愛生命,熱愛社會,也非常地熱愛公益。他和別人說的最多的一句話就是:好好保重自己的身體,為社會創造更加多的財富,個人保有的財富多了,社會也就富裕了,文明和和諧才有了經濟的基礎,進步和發展才有了動力。因此,黃會長的一個慈善理念就是幫助儘可能多的企業富裕起來,樂於參與公益的企業也就自然會多起來,社會公益事業的資金儲備也會隨之增多。帶著這個理念,他不僅自己參加慈善活動,而且通過扶持其他企業的方式號召更多的企業加入到助人行列中來,目前,在基金會裡已經有一百來位熱心的企業家在為公益事業出錢出力,黃會長最大的心愿就是希望基金會能夠實實在在地幫助到有需要的人,而自己能夠連結各方力量,不斷拓寬基金會的公益道路,讓社會上的弱勢人群也共同享受到社會發展的成果。
黃治洵,原是一家年營業額上千萬的公司董事長,然而6年前,他就從公司全身而退,將業務交給兒子打理,擔任起廣東省金秋慈善基金會(原廣東葉劍英基金會)理事長一職,全職做起了慈善事業。6年來,黃治洵先生籌集了600多萬元的資金投入到各項公益項目中,受益群體包括有孤寡獨居的長者,患地中海貧血症的兒童,貧困學生,各種弱能人士以及四川映秀、青海玉樹災區人民等。個人卻保持著勤儉節約的生活。
簡介
一、成立時間
:2008年7月2日
二、會址
廣州市黃埔大道西876號跑馬地花園凱怡閣1601室
三、郵編:
510627
四、聯繫電話
:020-85271387
五、業務主管單位
: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六、法定代表人
:黃治洵
七、登記證書編號
:粵基證字第0059號
八、領導機構
理事長: 黃治洵
秘書長:吳翠芳
理事:陳春艷武春風張旺榮鍾聞東 黃國慶
監事:黃桂玲
廣東省金秋慈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金秋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中華民族敬老尊老的傳統美德,持以人為本的理念,關注民生,為構築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佰壹拾伍萬元,來源於社會人士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廣州市黃埔大道西876號跑馬地花園凱怡閣16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社會捐贈,管理,使用基金;
二、資助發展老年人文化,保健,康樂等事業與活動;
三、適當資助社會弱勢群體,包括救災,扶貧,助學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二、年滿十八周歲,能保證出席理事會議,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作貢獻。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本基金會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中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基金會工作進行討論,提出批評和建議。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人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資,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
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向登記管
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到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六、擬定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和其他的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理事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3.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社會人士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本基金會接收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布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具體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二、適當資助社會弱勢群體,包括救災,扶貧,助學等。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投資活動是指:
一、購買國庫券,債券;
二、購買銀行的保本理財產品。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建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3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 資助發展老年人文化,保健,康樂等事業與活動;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一、富有愛心與奉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