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中共廣東省委員會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社會科學學術研究、學術交流的組織者和協調者,是廣東社會科學界的聯合組織,聯合著高校系統、黨校系統、社科院、黨政部門研究機構和軍事院校研究機構五路社會科學隊伍,是省委、省政府聯繫我省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機構簡介

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中共廣東省委員會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社會科學學術研究、學術交流的組織者和協調者,是廣東社會科學界的聯合組織,聯合著高校系統、黨校系統、社科院、黨政部門研究機構和軍事院校研究機構五路社會科學隊伍,是省委、省政府聯繫我省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於1960年2月成立(原名稱為廣東省社會科學學會聯合會,2002年7月改為現名稱),至今46年。目前,所屬省級學會(協會、研究會)共122個,市 、縣 (區)社科聯45個,凝聚著全省十多萬社會科學工作者,形成了全省性的社會科學工作網路。省社科在線上關設有辦公室、機關黨委、學術規劃部、社團聯絡部等工作部門。省社科聯會刊為《學術研究》雜誌,該刊是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我省代表性的學術理論刊物,既是全國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也是國家和我省的優秀社科期刊。省社科還在1984年創辦了廣東社會科學大學,它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並由國家教育部備案的成人高等教育學校。
46年來,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及其所屬各省級學術社團和市 、縣(區)社科聯,團結組織我省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充分發揮社會科學學術團體人才薈萃、智力密集的優勢,發揮"思想庫" 、"智囊團"的作用,開展了多種多樣的學術研究活動。在鄧小平理論研究、"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研究、外向型經濟研究、經濟特區研究、港澳經濟研究、嶺南經濟研究、可持續發展研究,以及中國近代史研究、孫中山研究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史研究方面,都出了不少的研究成果,培育了一批優秀的研究人才,並形成了"團結、務實、開拓"的好學風好傳統,在全國產生了良好的影響。
2006年是全國、全省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中國特色主義事業的重要一年,也是社會科學事業與時俱進,抓住機遇,加快發展的一年。省社科聯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圍繞十六大報告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發揮哲學社會科學的思想支持、理論導引、人才培養等重要作用,進一步發揮社科聯的橋樑紐帶作用、組織協調作用、諮詢參謀作用、宣傳普及作用,為繁榮發展省社會科學事業,為廣東建設文化大省做出新的貢獻。

機構概況

創辦人及歷屆主要領導人
根據省委宣傳部1960年2月18日“宣字第072號”通知,設立廣東社科聯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領導”,廣東社科聯“在省委理論工作小組和省委宣傳部直接領導下,加強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學習、研究和宣傳工作”。廣東社科聯的創辦人主要有:時任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學部委員、中國科學院廣州分院院長、著名哲學家杜國庠先生和陳越平等老同志。
第一屆1960年2月至1985年3月
主 席:杜國庠 1960年2月
陳越平 1978年廣東社科聯恢復時任主席,至1983年9月。
張江明 1983年9月調整廣東社科聯領導班子時任主席
第二屆1985年3月至1990年2月
名譽主席:任仲夷
主 席:張江明
第三屆(1990年2月至1995年3月)
名譽主席:任仲夷 陳越平 張江明
主 席:梁 釗
第四屆(1995年3月至2002年7月)
主 席:張 磊`
第五屆(2002年7月至2008年11月)
主 席:顏澤賢
第六屆(2008年11月――)
主 席:田豐
內設機構和主要職能
廣東社科在線上關設有辦公室、機關黨委、學術規劃部、社團聯絡部等工作部門,還有兩個下屬事業單位《學術研究》雜誌和廣東社會科學大學。2003年,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遷至省社科聯辦公,由廣東社科聯負責規劃辦的日常工作;2004年,我省成立了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科學優秀成果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廣東社科聯負責評獎辦的日常工作。2005年,經省委宣傳部批准,成立了社科普及辦辦公室,組織開展全省性社科普及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的變化和工作職能拓展的需要,廣東社科聯的工作架構在原來的基礎上增設了社科規劃辦(社科評獎辦)、社科普及辦、決策諮詢中心等內設部門。工作職能包括理論研究、學術交流、社科規劃、社科評獎、社科普及、社團管理、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管理、編輯出版學術研究雜誌、主辦廣東社會科學大學等職能。
四、主要作用和影響
長期以來,廣東社科聯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發揮社科聯的橋樑紐帶、組織協調、諮詢服務、宣傳普及的功能與作用,充分依靠全省廣大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廣泛團結和積極組織哲學社會科學學術社團在學習、宣傳、研究黨的基本理論方面;在深入實踐、服務中心,為黨政決策和廣東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方面;在圍繞突出廣東特色,推動基礎理論研究和優長學科建設方面;在傳播社會科學知識,全面提高人們的哲學社會科學素養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貢獻,造就了一批功底紮實、富有創新精神的社科理論人才,取得了一大批可喜的理論成果。其中具有嶺南特色、在全國較具開創性和有重要影響的理論成果有:率先開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研究、在馬克思主義理論宣傳、研究、創新方面“先行一步”,較早關注經濟特區理論和港澳經濟研究、外向型經濟研究,在孫中山思想研究、中華民族凝聚力研究、嶺南文化研究、華人華僑研究、第三產業經濟研究、社會主義社會辯證法研究、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
五、主要出版物
廣東社科聯會刊為《學術研究》雜誌,該刊是國內外公開發行的人文學社科綜合類學術理論刊物,是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中國期刊方陣期刊,廣東省優秀期刊。在國家新聞出版總署2003年公布的“第二屆國家期刊獎”獲獎期刊中,2005年公布的“第三屆國家期刊獎”獲獎期刊中,《學術研究》均獲“國家期刊提名獎”(銀獎)。
《學術研究》雜誌於1958年1月創刊,初名為《理論與實踐》,1962年改今名,並由當時的中國科學院院長郭沫若同志題寫刊名。《學術研究》雜誌是廣東省社會科學的代表性刊物,辦刊近50年來,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辦刊方針,除一貫堅持學科的理論建設和傳統優長學科的發展之外,還注重堅持從高層次切入實際。多年來,在策劃學術專題研討和設定學術專欄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學術研究》雜誌為月刊,現在每期為128頁,約20萬字,雜誌編輯部設有哲學、經濟、政法、歷史、文學5個編輯室和編務室。經過多年的探索努力,《學術研究》已成為受到國內外關注的、具有影響力的學術理論陣地和視窗。

機構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吉林省華僑歷史學會,簡稱吉林省僑史學會。
第二條吉林省僑史學會是由本省華僑歷史研究工作者和熱心於此項工作的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學術社團。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堅持實事求是的學風,廣泛團結國內外華僑、華人歷史研究工作者,共同促進華僑華人歷史的研究。
第四條本會為中國華僑歷史學會、省社科聯團體會員。主管部門是吉林省僑聯。
第五條本會會所在長春市工農大路825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主要工作如下:
(一)舉辦學術討論會和報告會;
(二)開展國內外的學術和資料交流活動;
(三)從事華僑、華人歷史研究的組織工作和各地華僑歷史學會的聯繫工作。
(四)出版會刊、叢書和編輯有關資料;
(五)徵集華僑、華人文史資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為個人、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如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一定的專業水平和學術活動的組織能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本會兩名會員或有關單位介紹,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學會黨設辦事機構審核批准。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為了鼓勵海內外人士支持本會工作,發展本會業務,本會視需要可設立榮譽職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署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顧問、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榮譽職務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一般在換屆時召開;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不設立常務理事。
第二十三條在長理事每半年或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外地理事可採用通訊形式商定或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李雲奎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團體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的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2005年7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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