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4號)
《廣東省進口原糖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盧瑞華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廣東省進口原糖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原糖加工貿易的管理,打擊原糖加工貿易中的走私偷稅行為,促進廣東省原糖加工業的發展,根據《廣東省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進口原糖加工復出口業務的經營公司、生產企業和管理者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省輕紡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對進口原糖加工貿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省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進口原糖加工貿易契約進行審核;
海關依法對進口原糖加工復出口實行監管;
省輕紡工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進口原糖加工生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輕紡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廣東省製糖造紙工業總公司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進口原糖加工貿易契約及委託加工契約的審核,發放進口原糖加工證明書;
(二)參與對進口原糖加工貿易的經營公司和加工企業的年審工作;
(三)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進口原糖加工貿易中的走私、漏稅行為進行調查。
第五條 進口原糖加工貿易實行指定對外經營公司、指定加工企業、指定進出境海關的管理辦法(具體指定名單附後)。非指定的經營公司和加工企業不得進行進口原糖加工貿易經營與加工業務。非指定的海關不得辦理原糖進出境的報關手續。需增加經營公司、加工企業、進出境海關,應由省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省輕紡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核准。
第六條 指定經營公司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指定加工企業,可以直接與外商簽訂原糖加工貿易契約;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指定加工企業,應委託省內指定經營公司代為簽訂契約。
第七條 本省簽訂的進口原糖加工貿易契約,統一由省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門會同省輕紡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外經貿部批准。
省輕紡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進口原糖加工貿易契約,向與外商簽訂契約的經營公司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指定加工企業發放進口原糖加工證明書。
第八條 外省委託本省企業加工進口原糖的,由省輕紡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向外省委託方發給進口原糖加工證明書。
第九條 領取進口原糖加工證明書的企業在向海關辦理原糖加工契約登記備案手續時,應提交進口原糖加工證明書,海關憑進口原糖加工證明書及有關單證辦理原糖進出境報關手續。
第十條 承接進口原糖加工的企業,應設立該項業務的專門帳冊,獨立核算,並建立原始資料檔案。
第十一條 廣東省製糖造紙工業總公司統一代辦外省委託我省加工企業加工進口原糖的進出境報關手續。
第十二條 省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和省輕紡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共同對指定原糖加工貿易的經營公司和加工企業實行年審。實行年審不得收費。
第十三條 指定的經營公司、加工企業不按海關規定將加工的進口原糖復運出境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指定的經營公司、加工企業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省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省輕紡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決定,取消其經營或加工資格。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批定點經營公司、加工企業進出境海關名單
一、經營公司名單
1.廣東處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
2.廣東省糖菸酒集團食糖對外經營公司
3.廣東省製糖造紙工業總公司
二、加工企業名單
1.東莞糖廠
2.市頭甘化廠
3.紫坭糖廠
4.梅山糖廠
5.順德糖廠
6.中山糖廠
7.江門甘化廠
8.廣州華僑糖廠
三、進出境海關名單
1.黃埔海關
2.廣州海關
3.湛江海關
4.江門海關
5.拱北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