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廣東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高效政府。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堅持以人為本,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粵府〔2010〕24號

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0年1月22日十一屆48次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0年1月22日十一屆48次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第十一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高效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堅持以人為本,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六、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協助省長處理安排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長出國訪問期間,由省長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代行省長職務。
十、各委員會、各廳、外事辦公室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命令。省審計廳在省長和審計署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巨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和公平競爭,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財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全省預算,貫徹中央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省級政府投資計畫等重大決策,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八、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應該經過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凡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檔案外,其他政府規章、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
十九、省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要進行調查研究,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組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一、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修改或者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實行規章後評估制度,發現問題的,應及時修改完善。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和發布的命令,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的方針政策和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省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發布前,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就是否符合上款規定進行審查,並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二十三、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四、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定期清理,確保國家法制統一。
二十五、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做好備案規章工作;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一、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三十二、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審查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徵詢和聽取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和加強做好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處理有關信訪反映的問題。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八、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四十、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各廳廳長、外事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省人大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託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討論決定規章草案和重要規範性檔案;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議題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秘書長、分管副省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確定;會議檔案由省長批印。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三、省政府領導同志如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向省長請假;省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省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後向省長報告。
四十四、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省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中,需要辦理的,由省政府辦公廳按工作性質向主辦單位發出交辦通知,並負責催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公開的,應及時送新聞媒體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省長審定。
四十五、各副省長分管的工作中,需要與有關地級以上市、省直有關部門研究或協調解決的問題,由分管副省長召開工作會議解決;必要時,可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召開會議協調解決。
省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副省長簽發,或由受委託主持會議的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副主任核報分管副省長簽發。
四十六、精簡和嚴格控制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召開全省性會議,必須嚴格按《省政府系統召開全省性會議審批辦法》報批。
貫徹國務院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由各部門召開。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省政府領導到會講話,不邀請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政府批准。
全省性會議應按照高效節約原則,儘量精減會議人員,壓縮會議時間和控制經費開支,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其中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送審稿、規章送審稿,還應當符合《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規定。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向省政府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應先行徵求有關部門意見;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簡要說明協商情況,將各方理據列出,並提出辦理建議報省政府。
四十八、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除有關擬訂和制定法規、規章的公文,由省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辦理呈批外,其他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如屬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務,由省政府辦公廳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辦理部門應及時向省政府辦公廳反饋辦理結果。
四十九、省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五十、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省長簽發。其中以省政府名義發出的函件,屬於分管副省長職權範圍的,可授權分管副省長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也可授權秘書長、副秘書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省政府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省長簽發或核報省長簽發。其中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出的函件,可授權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簽發。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

第十一章 公務活動安排制度

五十一、為保證省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省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以及其他事務性活動。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各部門確有需要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其他事務性活動的,應事先書面(並附有關背景資料)請示省政府,由省政府辦公廳從嚴掌握、統籌安排。
五十二、省政府各部門涉及外事、港澳事務、僑務、台務的接待事項,需要省政府領導同志出面的,應將接待計畫分別報業務歸口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外事、涉港澳活動,歸口由省外辦、港澳辦統籌提出安排意見;僑務、台務活動,分別歸口省僑辦、台辦統籌提出安排意見。省外辦、港澳辦、僑辦、台辦審核時要從嚴把關。
五十三、境內外新聞記者要求採訪省政府領導同志的協調、安排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其中境外新聞記者採訪,歸口由省外辦、省港澳辦、省新聞辦、省台辦按有關規定把關,提出意見送省政府辦公廳協調、安排。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省政府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五十六、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事先向省政府報告。
五十七、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八、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九、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督促檢查,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要地方負責人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
六十、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而發的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六十一、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按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離穗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省長,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粵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省長請示報告,並同時報省府辦公廳。
對省政府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其他公務活動,各部門負責人接到出席通知,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須提前向省政府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 則

六十三、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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