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該《規則》經汕尾市人民政府六屆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1月12日汕尾市人民政府以汕府〔2012〕6號印發。《規則》分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加強行政監督、工作活動安排制度、會議制度、公文審批、紀律作風和廉政建設、附則12章72條,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10年9月8日頒布的《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汕府〔2010〕42號)予以廢止。

汕尾市人民政府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汕府〔201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備直屬機構:
《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六屆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不斷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務水平,努力建設依法、高效、廉潔的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委員會主任。
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受市政府主管領導委託,代表市政府協調、處理、解決政府有關工作。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秘書長協助市長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協助落實市政府決定的事項和市長交辦的事項。
十、市長出國訪問或較長時間出差期間,由市長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一、按照分工協作的原則,市政府領導同志既要分工負責,各司其職,抓好分管工作,又要團結協作,對全局工作負責。市長負有領導全局的第一責任,副市長按照各自分工對市政府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十二、各委員會、各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市審計局在市政府和省審計廳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切實維護政令統一,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凡屬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應積極主動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各部門要自覺服從全局利益,協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深入實際,深入基層,了解實情,簡化程式,多辦實事,提高行政質量和效能。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三、市政府及其部門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四、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巨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五、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和公平競爭,完善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六、不斷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化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七、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市場化,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注重解決民生問題,努力提高人民民眾生活水平。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九、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貫徹中央、省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規範性檔案、市級政府投資計畫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凡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省機構編制和有關專門規定的檔案外,其他規範性檔案、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
二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要進行調查研究,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組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為人民辦實事好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修改或者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和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實行規範性檔案制定後評估制度,發現問題的,應及時修改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和市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發布前,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就是否符合上款規定進行審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五、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六、規範性檔案應當定期清理,確保國家法制統一。
二十七、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績效評估、獎懲機制和辦法,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對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外,都要實行政務公開。充分利用政府出版物、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微博等信息手段,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和電子政務建設,及時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快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升行政服務水平和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發的規範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通過《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公布。
三十、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做好備案規定工作;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三十四、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審查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徵詢和聽取各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和加強做好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完善信訪制度,加強督查督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按規定及時辦理、解決並回復。督促處理有關信訪反映的信訪事項。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工作活動安排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通過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年度制定規範性檔案計畫、召開全市性會議和制發公文等,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實行工作計畫周報制度,副市長每周五將下周可預見的重要工作等事項填入《每周工作安排表》後,送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匯總報市長,市政府辦公室應據此預先做好工作安排。
四十、市長參加上級會議等活動後,可向副市長傳達會議主要精神,並決定貫徹落實有關事項。副市長參加上級會議等活動後,須及時向市長匯報會議主要精神,並提出貫徹的意見建議。
四十一、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切實落實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全力推進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攏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催辦、督查,並適時作出通報。
四十二、為保證市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縣(市、區)、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以及其他事務性活動。各縣(市、區)、各部門確有需要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其他事務性活動的,應事先書面(並附有關背景資料)請示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室從嚴掌握、統籌安排。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門涉及外事、港澳事務、僑務、台務的接待事項,需要市政府領導同志出面的,應將接待計畫分別報業務歸口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外事、涉港澳活動,歸口由市外事僑務局統籌提出安排意見;台務活動,歸口市台辦統籌提出安排意見。市外事僑務局、台辦審核時要從嚴把關。
四十四、境內外新聞記者要求採訪市政府領導同志的協調、安排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其中境外新聞記者採訪,歸口由市外事僑務局、市新聞辦、市台辦按有關規定把關,提出意見送市政府辦公室協調、安排。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四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市政府各組成部門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市人大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審議、討論決定規範性檔案;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根據議題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八、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報告。
五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中,需要辦理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按工作性質向主辦單位發出交辦通知,並負責督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公開的,應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五十一、副市長分管的工作中,需要與有關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研究或協調解決的問題,由分管副市長召開工作會議解決;必要時,可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對協調解決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較大事項和涉及經費開支的,或者需要各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參會的,事先須請示市長原則同意。
市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副市長簽發,或由受委託主持會議的秘書長、副秘書長核報分管副市長簽發。其中涉及經費問題的,最後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五十二、副市長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必要時,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五十三、精簡和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召開全市性會議,必須嚴格按《市政府系統召開全市性會議審批辦法》報批。
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的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由各部門召開。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到會講話,不邀請各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會議應按照高效節約原則,儘量精簡會議人員,壓縮會議時間和控制經費開支,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會議需請市長出席講話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起草領導講話稿,並在會議報批時將講話稿送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後,送市長審定;需請副市長出席講話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準備講話稿後,提前直送有關副市長審定。

第十章 公文審批

五十四、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其中報送市政府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各部門向市政府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應先行徵求有關部門意見;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簡要說明協商情況,將各方理據列出,並提出辦理建議報市政府。
五十五、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除有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審核外,其他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如屬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務,由市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審核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五十六、市政府公布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五十七、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市長簽發。其中以市政府名義發出的函件,屬於分管副市長職權範圍的,可授權分管副市長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也可授權秘書長、副秘書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其中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函件,可授權副秘書長簽發。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紀律作風和廉政建設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市政府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事先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認真參加市委、市政府組織的各類學習活動,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工作新經驗。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督促檢查,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六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而發的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六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按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市長外出請假按省有關規定執行;副市長、秘書長離汕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書面或口頭報告市長,經批准後,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市政府辦公室。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汕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請示報告,並同時報市政府辦公室。
對市政府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其他公務活動,各部門負責人接到出席通知,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須提前向市政府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六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省和市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十二章 附 則

七十一、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工作規則》。
七十二、本《工作規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10年9月8日頒布的《汕尾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汕府[2010] 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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