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於1988年8月18日成立,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省性社會團體。協會業務上接受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及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的指導。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目前,省協會有團體會員十九個(市協會), 擁有企業會員一萬餘家,全省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協會網路,進一步密切了協會與全省外商投資企業的聯繫,協會的影響力和凝聚力日益加強。
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下設會員部、企業服務部、辦公室,在省外經貿廳辦事大廳有常設服務視窗。
協會由廣東省境內經依法批准並在國家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胞和華裔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外國企業在粵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願組成。其宗旨是:遵守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提供各項配套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企業中外各方、企業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企業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協會是外商投資企業聯繫政府機構的“橋樑”,開展與各級政府部門的直接對話,真實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協會又是外商投資企業互相聯繫的“紐帶”,定期組織外商投資企業聚會聯誼、交流信息,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人員培訓、投資服務及政策法律諮詢等多方面服務。協會也是傳遞信息的“視窗”,及時向會員和境外投資者介紹廣東投資環境,各項政策、經濟建設成就,投資鼓勵產業,組織境外投資者來粵參觀考察投資招商等活動。隨著廣東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和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協會與時俱進,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東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境內經依法批准並在國家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外商、港澳台胞和海外華裔以其他方式投資的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外國企業在粵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企業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受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1、宣傳、貫徹國家改革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廣東的投資環境。受廣東省人民政府和企業的委託,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為境外客商投資提供信息、諮詢和投訴服務。
2、組織會員交流依法自主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履行契約、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3、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及境外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協調管理,組織協調會員企業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以及對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5、舉辦適應會員需要的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6、組織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各種產品展銷活動,幫助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7、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8、對省內各市、縣、鎮外商投資企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提供信息,組織參加有關活動。
9、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10、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11、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宣傳資料。
12、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制。
企業會員系指凡在廣東省境內依法設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外商、港澳台胞和海外華裔以其他方式投資的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在粵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外國機構在粵設立的分支機構,港、澳、台企業商會、協會(聯誼會),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省內市、縣、鎮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聯誼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須履行的義務如下: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2、按規定繳納會費;
3、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5、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政策,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1、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2、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檔案的複印件;
3、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4、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6、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1、失去法人資格者;
2、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者。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討論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5、決定終止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由會員民主協商產生。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中第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常務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政策,熱心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會員企業、團體會員或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領導辦事機構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5、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如因工作變動需調整時,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提請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工作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為其助手,在會長或其授權的副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行業分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產業劃分的規範,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行業分會。設立行業分會事項由本會理事會審議決定;行業分會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主管部門登記。行業分會是本會的組成部份,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四條 行業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管理辦法,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行業分會由同行業企業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行業分會所開展或協調事務的活動,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分會會員。
第三十六條 行業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促進、協調和規範本行業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3、聽取和反映本行業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4、依法維護會員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行業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業分會會員會議,行業分會會員會議閉會期間由會員會議選舉產生的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會長由本會副會長或者常務理事擔任;秘書長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人員或者其他合適的人員擔任。行業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範由行業分會在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業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可以設在本會住所,也可以設在該行業企業比較集中的市比較合適的住所。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資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4、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5、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本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1、協會的會務活動;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