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廣東國際商會全稱為中國國際商會廣東商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廣東國際商會已在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是一個由企業,團體與個人自願組織的非盈利性自律組織。
廣東國際商會最初成立於1988年。當時經國務院批准,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廣東省分會名下同時使用“廣東省國際商會”名稱,與省貿促會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廣東國際商會會址:廣州市機場路33號中央酒店商業大廈4樓1719室。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國際商會廣東商會(簡稱廣東國際商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廣東國際商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國際慣例,維護各類企業、團體和個人從事國際經濟貿易活動的合法權益,促進同世界各國和地區在貨物、技術、資金、勞務和服務方面的交流、聯絡,發展友好合作,繁榮國際經濟貿易。
第三條 廣東國際商會按照《中國國際商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獨立開展業務,同國外相應的組織簽訂有關民間的促進經濟貿易發展的協定等檔案。
第四條 廣東國際商會是由企業、團體和個人自願組織的非盈利性自律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五條 廣東國際商會根據需要在國內外設立代表處、業務機構。
第六條 廣東國際商會會址設在廣州市。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廣東國際商會的職責
(1)研究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問題,向政府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
(2)通過國內外的信息網路和渠道,向企業、團體和個人提供國際經濟貿易、投資、金融、技術、展覽、法律以及智慧財產權等領域的信息。
(3)向國外介紹中國的經濟貿易政策、中國企業的情況及其出口產品,介紹在中國的投資環境,介紹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和投資的法律規定,向國內介紹國外新產品和新技術。
(4)向國內外的企業和人士提供業務諮詢。
(5)促進會員單位與國外企業、組織的國際交流,發展同外國商會、經濟貿易團體和有關的國際組織的友好往來和業務合作。
(6)參加、組織或同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共同舉辦國際經濟貿易和法律方面的國際會議。
(7)組織廣東省的企業和團體在國內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安排和接待外國來粵經濟貿易與技術展覽會、技術報告會,主辦、承辦專業性的國際展覽會和國際博覽會。
(8)根據需要負責隨政府代表團來訪的企業代表團的接待和活動安排。
(9)提供有關國際經濟貿易的法律、諮詢服務。接受中外當事人委託,調整當事人之間在經濟、貿易、證券、投資、智慧財產權、技術轉讓、房地產、工程承包、運輸、保險以及其它商事、海事領域裡的爭議。
(10)幫助企業取得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代理企業取得國外企業質量體系和產品質量認證。
(11)幫助企業了解入關後的規則,提供諮詢,解決困難。
(12)代辦商務簽證。
(13)接受國內外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仲裁業務,解答關於法律的詢問。
(14)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聯繫。向企業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規。代表企業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15)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16)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
(17)創辦國際商會出版物。
(18)推廣電子商務。
(19)開展國際商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廣東國際商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1)凡從事國際經濟貿易及其相關服務業務和活動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均可申請加入廣東國際商會成為企業會員;
(2)從事國際經濟貿易以及相關服務業務和活動的組織、機構和協會可以申請加入廣東國際商會成為團體會員;
(3)從事國際經濟貿易及其相關服務業務和活動的人士、學者和研究工作者可以申請加入廣東國際商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企業、團體和個人應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檔案,辦理入會申請手續。
第十條 會員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當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向廣東國際商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廣東國際商會的工作提出意見;
(3)優先得到廣東國際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4)參加廣東國際商會的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3)支持廣東國際商會的工作,承辦廣東國際商會委託的工作;
(4)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會員部分權利,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1)拖欠會費,經催促仍不繳納的;
(2)不履行本章程規定其它義務的;
(3)有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國際商會宗旨行為的。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廣東國際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由理事會負責。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請求,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應由過半數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過半數通過。
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代表的三分之二通過:
(1)修改章程;
(2)會員資格的取消;
(3)廣東國際商會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六條 廣東國際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1)審議並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修改和通過廣東國際商會章程;
(3)選舉、罷免廣東國際商會理事會理事;
(4)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三分之一理事要求可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理事會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理事會的決議應經出席會議理事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罷免廣東國際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3)聘請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
(4)審定年度財務計畫、收支預決算;
(5)決定工作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6)制定廣東國際商會規章制度;
(7)其他由理事會議決定的事宜。
第十九條 廣東國際商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廣東國際商會名譽會長由省領導出任,名譽副會長由中共廣東省委任命的省貿促會領導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條 常務副會長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議,負責廣東國際商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廣東國際商會會務管理。協助會長處理日常對內對外事務。
第五章 財 務
第二十二條 廣東國際商會依法獲得財產,承擔義務。
第二十三條 廣東國際商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自己的財務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廣東國際商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
(2)企業和其他方面的捐贈;
(3)政府資助;
(4)各項服務活動的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 廣東國際商會的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經廣東國際商會理事會批准,廣東國際商會可向長期熱心從事促進廣東國際經濟貿易的中外知名人士授予“廣東國際商會榮譽會員”稱號;聘請海外知名專家、學者或企業家擔任“廣東國際商會榮譽理事”和特邀顧問。
第二十七條 根據理事會決定可成立廣東國際商會行業及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廣東國際商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廣東國際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