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五)增加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市場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的職責。 (三)銀行處。 (四)資本市場處。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掛廣州市企業上市工作辦公室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市財政局。
(三)劃入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
(四)增加組織、協調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和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金融功能區等建設的職責。
(五)增加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市場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的職責。
(六)增加培育和監管產權交易、股權投資、櫃檯交易市場等區域金融市場的職責。
(七)增加組織開展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金融產業發展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金融改革創新,指導協調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和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金融功能區等建設工作;負責金融招商工作,負責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的工作。
(三)培育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承擔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市場監管和風險處置的責任。
(四)培育和監管產權交易、股權投資、櫃檯交易市場等區域性金融市場;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
(五)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協助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做好上市公司的規範發展工作,指導、協調發行債券等相關融資工作。
(六)協助和支持中央駐粵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地方政府與各類金融機構及其駐穗機構的聯繫,牽頭建立健全金融機構與政府的溝通協調機制,承擔為駐穗金融機構提供相關服務的責任。
(七)會同有關部門防範、處置、化解市屬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協助和支持中央駐粵金融監管機構防範、處置、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參與建設金融信用體系;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八)負責區域金融合作及深化穗港澳台金融合作的工作,開展國際金融交流與合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金融辦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信訪、安全、保密、財務、資產管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紀檢、監察、黨群、計畫生育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規劃處。
指導市屬金融機構改革與創新,指導、協調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和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金融功能區等建設工作;起草地方性金融法規、規章草案和金融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廣州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勢、金融運行情況,起草重要文稿;編制廣州金融白皮書;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負責地方政府與各類金融機構及其駐穗機構的聯繫,承擔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協調解決金融業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辦理有關建議提案、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開展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穗港澳台、廣佛肇等區域金融合作;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
(三)銀行處。
培育、發展銀行信貸市場;承擔對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管理和服務的責任;組織推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服務體系建設;參與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指導規範信用評級機構等融資中介機構有關工作;配合銀行業監管部門做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支持推動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穗的發展,做好有關協調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欺詐、挪用、逃廢金融債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資本市場處。
培育、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監管產權交易、股權投資、櫃檯交易市場等區域性金融市場;指導、協調企業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資和併購重組;促進上市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資產質量;指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託管、轉讓、交易;協調推進期貨市場發展有關工作;指導協調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和資產證券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資本市場風險和機構風險;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
(五)地方金融發展處(掛保險處牌子)。
指導、協調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培育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市場監管和風險處置的責任;培育發展保險市場;管理和服務地方保險業金融機構;牽頭開展保險綜合改革創新試點;擬訂農業政策性保險實施方案並協調實施;推進商業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保險機構和市場風險,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保險機構和非法保險活動。
四、人員編制
市金融辦機關行政編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紀檢組組長);正處級領導職數5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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