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行政執法監督處(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 (六)行政複議一處(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組織清理、編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翻譯、審定政府規章外文版本,開展政府法制工作和政府法制理論研究、交流等職責交給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所。
(三)加強依法行政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督促指導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議。
(二)承擔統籌規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組織編制並實施中長期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組織起草、審核、修改地方性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負責省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立法解釋工作。
(三)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建立、完善和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審查行政執法隊伍主體和人員的執法資格,核發、監督使用本省《行政執法證》,負責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處理工作。
(四)負責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法律審核,承擔省人民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責任,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章、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監督、指導全省規範性檔案審查、審核及清理工作。
(五)辦理向省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務,監督、指導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六)負責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事務。承辦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及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法律顧問事務,代理省人民政府民事訴訟事務。
(七)指導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編纂工作,指導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及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9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人事處(與監察室、紀檢組、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及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擬訂地方性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年度立法計畫和中長期立法規劃草案;指導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清理、編纂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監察、紀檢和黨群等工作。
(二)行政法制處。
承辦政府自身建設、教育、科技、監察、國土資源、文化、衛生、審計、外事、廣播電影電視、體育、新聞出版、質量技術監督、智慧財產權、旅遊、法制、僑務、台務、港澳事務、檔案、保密、參事、地方志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三)經濟法制處。
承辦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稅收、金融、保險、證券、海關、環保、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外經貿、國有資產管理、統計、物價、工商、林業、海洋漁業、人民防空、氣象、海事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社會法制處。
承辦民族宗教、公安、國家安全、軍事、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生產、電信、郵政、工會、殘疾人權益保障、防震減災、應急、信訪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五)行政執法監督處(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
推動行政執法程式和行政執法行為的規範,承擔行政執法隊伍主體和人員執法資格審查及本省《行政執法證》核發、監督使用等工作;承擔行政執法權核准、界定和公告,行政執法投訴和爭議協調等工作;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
(六)行政複議一處(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
受理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承辦行政複議案件的調查取證等工作;起草、傳送行政複議文書,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有關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七)行政複議二處。
代理省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務,承辦向省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承辦監督、指導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的有關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的統計分析和行政複議決定備案等工作;研究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中有關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八)規範性檔案審查處(與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處合署)。
承辦省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工作;負責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法律審核,承辦省人民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監督指導全省規範性檔案審查審核和清理、編纂工作,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負責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事務,承辦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及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法律顧問事務;代理省人民政府民事訴訟事務。
(九)依法行政指導處。
擬訂依法行政工作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配套制度;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法制監督工作;統籌規劃、督促指導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議。

人員編制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5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紀檢組長),正處級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8名。

政務公開

為更好地為公開政府信息提供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我辦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要求,特編制本指南。
我辦政府信息公開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

主動公開

(一)公開的範圍
我辦主動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具體參見《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從我辦入口網站查閱。
(二)公開的方式
我辦主要通過入口網站,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依申請公開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辦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我辦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我辦秘書行政處,詳細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受理方式
向我辦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申請表可以從我辦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下載。《申請表》應填寫完整,申請人應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為提高處理效率,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受理機構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詳見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附屬檔案2)。
受理機構辦理申請人的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受理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
(四)收費標準
我辦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將按照本省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政務公開內容目錄




公開形式

公開時限

機構職能類

省法制辦領導分工、主要職能、內設機構職責

網際網路站

長期公開

規範性檔案類

部分粵府法檔案

《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網際網路站

及時公開

行政許可類(含審批、審核、核准、備案等)

《行政執法證》辦理結果、部門規範性檔案審查結果

網際網路站

及時公開

便民服務類

1.行政投訴
2.法律諮詢
3.負責政務公開的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辦公時間、電子信箱和其他聯繫方式

網際網路站

隨時公開

工作動態類

重大法制工作動態

網際網路站

及時公開

其他

1.立法計畫
2.辦事指南
3.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

網際網路站

長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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