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下放投資審核許可權。屬於規定許可權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內資投資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利用國外貸款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下同),除需審核上報或報市政府審批或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備案外,區分不同情況由區、縣級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准、備案,或由企業自主決策。
(三)專項規劃、專項產業政策,除按規定需報市政府審批的外,由行業管理部門制定。
(四)將農村通水管理有關職責劃給市水務局。
(五)劃入市能源辦公室承擔的除電力運行職責以外的相關能源工作職責。
(六)加強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重點是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年度計畫;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做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統籌政府投資管理,做好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策劃和規劃布局,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產業發展及總體實施;統籌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統籌能源發展,加強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加強糧食(含食用油,下同)安全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糧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城市總體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和協調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並進行監測評估,銜接、平衡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二)負責監測分析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金融和土地等政策,牽頭擬訂產業用地標準,負責土地出讓金收支的計畫管理,負責市軌道交通(含城際軌道交通,下同)建設資金(含市捷運資金,下同)的籌措、計畫安排和監督管理,提出投融資的發展戰略、政策和體制改革建議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組織、協調行業協會、商會的改革發展。
(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市政府安排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組織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政府投資和重點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核准、審核、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安排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和市本級基本建設統籌資金及其他有關市本級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組織編制下達市級財政性投資年度計畫;發布投資信息,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管理全市外債;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綜合協調推進重大建設項目建設;按規定許可權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
(六)統籌協調全市產業發展,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組織擬訂產業發展的戰略、總體規劃、重點產業規劃和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產業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統籌現代產業體系建設;牽頭推進城鄉產業布局一體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制造業發展,統籌總體布局;組織擬訂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組織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統籌服務業發展,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現代服務業中心建設。
(七)牽頭協調全市《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區域合作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城市功能區發展。
(八)承擔全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節的責任,提出擴大消費和促進貿易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畫並監督執行,擬訂重要物資儲備計畫,指導、監督重要商品儲備工作。
(九)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牽頭組織實施人口調控,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統籌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十)負責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全市基礎設施發展戰略、規劃,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承擔軌道交通規劃發展工作職責。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承擔全市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相關規劃和政策,牽頭組織實施低碳城市建設。
(十二)統籌全市能源發展,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銜接能源總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完善對能源產業的管理,開展能源對外合作。
(十三)承擔全市糧食調控職責,牽頭組織實施糧食流通市場監管,負責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推進糧食市場體系和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儲備糧管理和軍糧供應管理。
(十四)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發展改革委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督辦、電子政務、信息、信訪、修志、保密、接待、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銜接、平衡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牽頭擬訂產業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負責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綜合平衡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編制下達基礎測繪年度計畫。
(三)國民經濟綜合處(掛新聞處牌子)。
監測分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統籌協調全市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工作,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年度總量平衡,提出調控目標及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相應的措施方案;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綜合性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建議,起草重要文稿;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
(四)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與法規處合署)。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經濟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意見;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備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建議、提案辦理的組織協調等工作;組織、協調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承擔市行業協會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投資處(與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合署)。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提出促進社會投資的政策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承擔審批市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調整概算)工作;擬訂政府投資規劃、計畫,承擔審核安排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和市本級基本建設統籌資金及其他有關市本級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的工作,組織編制下達市級財政性投資年度計畫;承擔投資備案項目綜合管理和投資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推進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工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負責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指導、監督國債資金使用;按規定許可權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負責基建工程及特許經營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範圍核准工作。
(六)區域發展處(掛市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牽頭組織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組織開展評估考核工作;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區域合作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承擔協調推進重大區域開發工作;提出區域合作發展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統籌協調推進珠江三角洲一體化發展等區域合作發展工作,協調穗港澳台合作及涉外合作,綜合協調區域合作發展的重大事項;承擔市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領導小組及其他有關區域合作聯席會議(廣州)的日常工作。
(七)經濟調節處。
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等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參與擬訂財政、金融、土地等政策,參與市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的平衡協調,對市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決算提出審核意見,負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調節資金和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計畫安排;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有關融資重大問題,承擔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審核上報工作,銜接平衡金融業發展規劃、政策;牽頭擬訂產業用地標準;負責全市土地出讓金收支的計畫管理,審核土地出讓金返還、緩交和使用等事項,承擔土地儲備投資管理的有關事項;承擔市統籌高效利用工業用地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農村經濟處。
綜合分析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牽頭擬訂農村經濟發展規劃,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畜牧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統籌協調推進城鄉產業布局一體化;統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出相關領域重大建設項目和產業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編制下達相關領域投資計畫;負責安排農用土地開發計畫。
(九)工業發展處。
綜合分析產業發展情況和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重點專項產業政策,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按分工組織擬訂和協調實施工業重點專項規劃;統籌最佳化工業產業布局,提出工業重大建設項目和產業布局建議,負責有關工業重大建設項目的報批工作,並協調實施;牽頭推進市區產業“退二進三”工作;承擔市區產業“退二進三”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服務業處(掛經濟貿易處牌子)。
研究提出服務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的發展規劃、功能區規劃、集聚區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和綜合性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貿易發展戰略及擴大消費和促進貿易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推進總部經濟、空港經濟、海港經濟、創意產業等現代服務業的發展,統籌推進現代服務業中心建設;提出服務業重大建設項目和產業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實施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市商業網點建設配套費項目,組織編制下達服務業投資計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節的工作,組織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畫並監督執行,擬訂重要物資儲備計畫,指導、監督重要商品儲備工作;協調服務業發展和改革及流通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承擔市建設現代產業體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高技術產業處。
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科學技術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高新技術產業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負責電子政務工程項目投資管理;組織制定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總體發展規劃,協調推進基地建設;承擔創業投資企業備案工作,推動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組織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承擔廣州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社會發展處。
綜合提出社會發展戰略、政策,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含年度教育事業計畫);銜接平衡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旅遊、民族宗教等發展規劃、計畫、政策;提出相關領域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編制下達相關領域的投資計畫(含市配套費用於教育、社區服務等設施的投資計畫);牽頭擬訂並協調實施職業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和重大政策;牽頭實施軟體動漫人才培養培訓工作;參與擬訂社會產業發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促進文化產業集聚集約發展;協調相關領域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三)人口就業保障處。
綜合分析人口就業保障領域發展情況,牽頭擬訂並協調實施人口發展戰略、人口就業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提出人口總量與結構的調控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和實施入戶政策、人口機械增長及城市化政策、年度人口計畫和入戶專項計畫,組織編制下達出租屋流動人員管理專項經費年度使用計畫;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銜接平衡人力資源、民政、衛生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相關領域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編制下達相關領域投資計畫;統籌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相關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四)城市發展處。
組織協調實施城市基礎設施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工作;提出城市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編制下達城建、水務、園林、交通、商品房屋建設和保障性住房等投資計畫;組織推進城市建設投融資體制改革,協調市級城市建設投資集團開展投融資工作;承擔牽頭擬訂並協調實施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建設計畫工作,負責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措、計畫安排和監督管理,負責軌道交通投資管理,承擔市軌道交通規劃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資源節約和環境氣候處。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及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負責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協調;組織擬訂和實施節能、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統籌資源節約、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等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按分工負責節能考核工作,組織實施節能監察,統籌公共機構節能,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提出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下達相關領域投資計畫;承擔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六)能源處(掛市能源辦公室牌子)。
監測分析能源運行情況,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產業政策,起草有關能源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體制改革方案;銜接能源總量平衡;承擔統籌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發展工作,提出能源重大建設項目和產業布局的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協調能源的儲備和消費及能源輸儲設施建設;組織推進能源及新能源產業發展;承擔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參與能源日常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承擔市天然氣利用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糧食處。
負責糧食監測預警;組織擬訂糧食流通法規政策,擬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市場調控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糧食流通業發展規劃及供需平衡計畫;牽頭組織開展糧食安全責任考核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市糧食工作考評;牽頭實施糧食應急管理,組織實施糧食應急預案、網路建設和應急供應;組織糧食流通監督執法檢查,執行糧食市場準入制度,實施市場監管;推進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安排倉儲設施建設和維修資金;指導開展糧食產銷合作,參與管理糧食風險基金。
(十八)人事處(與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外事和離退休幹部等工作。
(十九)監察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和黨群工作。
(二十)重點建設項目工作辦公室(掛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牌子,市副局級)。
組織開展先導性項目和重大項目的前期策劃;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擬訂重點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目標責任制;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綜合協調重點建設項目工作的重大問題。
重點建設項目工作辦公室(掛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牌子)內設2個處(副處級)。
1.項目前期處。
負責組織開展先導性項目和重大項目的策劃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先導性項目和重大項目儲備、培育及扶持的政策措施;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擬訂重點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下達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畫,負責申報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協調工作。
2.綜合督辦處。
負責綜合分析重點建設項目的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督促檢查重點建設項目計畫執行情況,組織實施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目標責任制;負責對市政府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的控制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中央和省安排本市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綜合協調重點建設項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承擔市重點項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發展改革委機關行政編制12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紀檢組組長1名,總經濟師1名;重點建設項目工作辦公室主任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重點建設項目工作辦公室副主任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4名(含重點建設項目工作辦公室處長2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17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與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合署)為市發展改革委管理的行政機構,正處級。負責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承辦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核定行政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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