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二)禮賓處。 (三)國際交流處。 (七)港澳事務處。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外辦),掛廣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以下簡稱市港澳辦),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對外方針、政策和涉外法規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外事工作的指示和決定;擬訂全市外事工作的規章制度,制定全市外事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開展外事調查研究,為市委和市政府對外工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利用對外交往渠道,為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三)統籌安排市領導的外事活動;負責在穗舉行國際會議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市重要外事活動的禮賓管理。
(四)負責組織接待訪穗的外國國賓、黨賓和其他重要外賓;接待來穗進行公務活動的外國駐華外交人員;負責管理來穗採訪的外國記者以及外國駐穗新聞機構和常駐記者。
(五)管理、協調我市各部門、各單位與外國駐穗領事館和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的交往工作。
(六)處理國家實施領事保護的相關事務;協調處理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外國公民及法人在穗發生的各類重大案件,以及本市在境外公民、機構的安全保護等相關事務。
(七)負責全市因公出國、赴港澳管理工作;承辦市級領導出訪報批工作;負責因公出國、赴港澳人員的護照(通行證)、簽證(簽注)、出國(境)證明的辦理工作;負責應邀來訪外國人士的簽證通知函的辦理工作。
(八)貫徹執行中央對港澳的方針政策;協調和處理本市涉港澳事務;協調和組織本市重要涉港澳活動;承辦本市與港澳官方、半官方往來的報批、協調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本市的國際友好城市的管理工作;指導民間對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導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開展工作;承辦授予外國友好人士“廣州市榮譽市民”等榮譽稱號的審核申報工作。
(十)指導區、縣級市外事部門和市直各單位開展外事工作;組織全市外事幹部培訓;監督執行外事紀律。
(十一)配合和協助市委宣傳部做好對外宣傳工作;根據中央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精神,向市有關部門或單位提供國際形勢、對外政策和重大國際問題的宣傳材料和對外表態口徑;協同審核本市重要涉外報導稿等。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外事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外辦設7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宣傳、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修志、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調研、綜合性文稿起草;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紀檢監察、黨務、工會、計畫生育、老乾工作以及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外事經費管理;負責編髮《廣州外事》、管理和維護“廣州外事”網站等工作。
(二)禮賓處。
負責全市外事禮賓禮儀管理;負責在穗舉行國際會議的管理和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協調市領導有關涉外活動及現場禮賓管理和翻譯;接待來我市訪問的外國國賓、黨賓和其他重要外賓;負責外國人入出境的禮遇規格並協助辦理相關的聯檢證明;協調外國金融、保險機構、商社、企業與本市政府間非業務性交往事宜;開展與國際組織、跨國公司及其他著名國際機構間的交往與合作;指導各區、縣級市外事部門開展外事工作,檢查督促市屬單位執行中央對外方針政策;負責外國駐穗新聞機構及其記者在穗的相關管理工作;受理和審核外國記者短期採訪事宜;協調外國記者接待工作;承擔外事宣傳工作;收集和分析外國輿情;會同有關單位做好對外宣傳,指導我市涉外參觀點的建設和管理。
(三)國際交流處。
負責本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和發展友好城市工作,開展與外國城市的交流合作;統籌安排市領導出訪友好城市工作;負責接待來訪的外國友好城市和其他外國城市的團組及人士;協調各區、縣級市和市屬各部門、單位實施與國外友好城市之間的對口結好和交流合作項目;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實施高層次管理人才赴國外培訓;承辦授予外國友好人士“廣州市榮譽市民”、“羊城友誼獎”以及其他榮譽稱號的審核申報工作。
(四)領事處(掛涉外安全處牌子)。
負責管理、協調我市各部門、各單位與外國駐穗領事館及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的交往工作;接待來我市進行公務活動的外國駐華外交人員;辦理領事認證;審核留學生簽證申請;參與處理有關外國留學生、中國留學生等人員的重要涉外事項;協調處理國家實施領事保護的相關事務;協調處理外國公民及法人在穗發生的各類刑事、民事、海事等重大案件和本市在境外公民、機構的安全保護事務;協助處理外國駐穗領事館及其他重要外國駐穗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協助處理反恐防恐涉外事務;統籌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穗活動;參與管理國內民間組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的活動;完成外交部及廣東省外事辦公室交辦的有關外國駐華、駐穗外交領事機構的其他工作。
(五)出國審批管理處。
負責全市因公出國的管理工作;辦理我市派遣因公團組、人員的審批、審核和呈報工作;對申報單位進行政策指導;負責我市因公出國指標的管理和對出國人員的出訪情況和出訪結果的跟蹤管理。
(六)護照簽證處。
負責全市因公出國、赴港澳人員的護照(通行證)、簽證(簽注)、出國(境)證明的辦理和頒發工作;負責全市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的收繳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公務普通護照的收繳和管理工作;辦理應邀來訪外國人士的簽證通知函。
(七)港澳事務處。
負責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和組織實施我市涉港澳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工作計畫;協調和組織實施我市重要涉港澳活動;統籌協調和歸口處理我市涉港澳事務;對我市有關港澳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全市因公赴港澳團組、人員的審核審批和呈報工作,管理和指導我市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工作;承辦我市與港澳官方、半官方往來的報批、協調和管理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國務院港澳辦、省港澳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市外辦機關行政編制4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專職紀檢組副組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6名。
單列行政編制1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四、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主要任務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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