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加強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的職責。 (三)規劃發展處。 (五)產權管理處。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的職責。
(二)加強對所監管企業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財務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和風險控制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規範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擬訂國有資產戰略重組和總體發展規劃,推動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等管理;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建立、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負責董事會、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參與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等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入收繳和資金統籌分配等工作。
(七)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依法對區、縣級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資委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委機關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提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衛、財務、行政後勤管理服務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信息化建設。
(二)綜合法規處(與董事會工作處合署)。
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承擔相關政務信息、宣傳、新聞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制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公司章程;承辦機關法律事務;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牽頭辦理董事會綜合性報告事項。
(三)規劃發展處。
提出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牽頭擬訂市屬國有資產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實施計畫;指導和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督促落實;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自主創新等工作。
(四)統評考核處。
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統計、運行情況分析和預測工作;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企業年金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指導區、縣級市國資部門開展國有資產統計工作。
(五)產權管理處。
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負責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負責區、縣級市國有資產產權信息統計、匯總、分析、上報工作;指導區、縣級市國資部門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工作。
(六)改革重組處。
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所監管企業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方案並指導落實;擬訂所監管企業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改制、重組,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富餘人員分流、職工再就業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工作。
(七)預算財務處。
負責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指導、監督和評價監管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負責組織、監督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入收繳和資金統籌分配等工作。
(八)監事會工作處(掛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牌子)。
負責監事會、財務總監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辦理監事會、財務總監提交的各類工作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對所監管企業及其負責人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
(九)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與人事處合署)。
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考察、任免或任免建議工作;承擔考察、任免所監管企業董事、監事工作;負責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考核、評價和選任;承擔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東代表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工作;負責委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出入國(境)管理、計畫生育、培訓、勞資、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
(十)黨群工作處(與黨委辦公室合署、掛信訪維穩辦公室牌子)。
負責委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思想和黨員教育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 負責委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信訪、維護穩定工作;負責委機關及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統戰和知識分子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國資委機關行政編制59名。其中:主任(黨委書記)1名、副主任3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由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兼任;正處級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8名。
單列行政編制1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9名。
派出監管企業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編制按有關規定單列管理。
五、其他事項
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資委依法對市政府授權管理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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