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四)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社會保險市級統籌和基金監督管理,加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和職業培訓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考核鑑定機構和就業訓練機構的管理,牽頭擬訂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關於境外人員到本市就業的管理政策,牽頭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本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體系。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總體平衡。
(六)牽頭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博士後的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評價和培養的相關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交流合作和外國專家的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與下達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定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統籌協調全局工作和督辦重大工作事項;負責機關文電、保密、機要、檔案、財務、會務、接待、政務公開等日常工作;負責日常綜合性業務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統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和輿情應對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戶頭管理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議案的協調和牽頭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綜合調研工作和理論動態、套用性研究,組織業務理論學習和學術交流,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政策性建議;擬訂立法規劃和計畫,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草案;負責重要檔案、材料的起草工作;牽頭組織對政策法規的評估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法規彙編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政策法規培訓與諮詢、普法工作,協調專家諮詢等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檢查、指導政策法規的實施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承辦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務統計分析、數據信息發布和發展預測工作;負責制定局系統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和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規劃財務、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
擬訂統籌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定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到本市就業管理政策;負責擬訂外國人、港澳台人員就業許可審批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人力資源市場處。
負責擬訂人才發展規劃,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實施辦法;指導監督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活動;擬訂人力資源調配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國家特殊需要人員、政策性安置人員和緊缺專業高技能人才的引進、調配、安置工作;指導、協調企業職工流轉安置工作;負責按規定承辦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人力資源戶頭單位調配人員和接收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事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與下達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指導協調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技能分類、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擬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負責公共實訓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協調工作;擬訂職業技能鑑定許可審批辦法並組織實施;推行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勞動預備制度;擬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能競賽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八)技工教育管理處。
擬訂全市技工教育的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章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學校的教材建設規劃、評估認定製度以及專項資金使用辦法;負責技工學校學籍綜合管理;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技能競賽和師資隊伍、教材建設;承擔技工學校辦學資格審核、設立審批相關工作;擬訂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職業學校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招生和畢業生推薦就業工作;負責市屬技工學校的綜合管理。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掛博士後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實施並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擬訂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指導管理各系列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核准發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評價和證書核發;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本市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本市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的推薦遴選工作;承擔本市博士後管理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和崗位聘用的審核備案事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畫管理;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的考核、培訓、獎懲等有關工作。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農民工勞動保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負責我市跨地區對口勞務幫扶和勞務協作的業務指導以及管理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十二)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制;負責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協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實施規範;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負責對企業工資的巨觀調控工作;審核市屬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擬訂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相關政策及實施辦法。
(十三)工資福利處。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及企業勞動工資政策;擬訂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實施方案;負責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提前退休審批事宜;負責退休人員享受特殊貢獻的審批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療養體檢工作;負責企業工資結構、水平的調查工作;擬訂企業最低工資政策、標準和內部工資分配的指導意見;制定工資指導線及相應政策;負責統計並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及人工成本;負責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企業工資總額、工資標準審核工作;負責監控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
(十四)公務員職位管理處。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與迴避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辦理市直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設定、非領導職數核定等工作;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計畫管理;按規定承辦和監督指導臨時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
(十五)公務員考試錄用處。
完善全市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綜合管理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務員交流政策,指導監督政府機關公務員交流工作;承擔市直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特殊人員的選調安置工作。
(十六)公務員培訓與考核獎懲處。
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培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辦理市直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核事宜;擬訂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市直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七)對外交流合作處(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
擬訂引進國(境)外智力、吸引留學人員政策和因公出國(境)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境)外智力行政許可事項在本市的實施工作;負責編報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規劃、計畫和項目,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管理和審批使用專項經費;負責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和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工作;負責來穗國(境)外專家(含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留學人員的管理服務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工作;負責國(境)外專家(含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和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經驗推廣、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及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十八)養老和失業保險處。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費用征繳政策、待遇項目、領取條件和給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和視同繳費年限審核及監督、檢查、指導;負責推進企業年金工作,承擔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費用征繳政策、待遇項目、領取條件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政策;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疾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九)醫療保險處。
擬訂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關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統籌辦法、個人帳戶管理和相應的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的管理實施辦法;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和費用結算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公費醫療管理政策。
(二十)工傷和生育保險處(掛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工傷、生育保險的發展規劃、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關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基金調劑(儲備)金政策並提出調劑方案;擬訂生育保險費用統籌辦法和相應的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工傷、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的管理實施辦法;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牽頭擬訂工傷協定醫療機構資格認定和費用結算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管理政策和結算辦法;牽頭擬訂勞動能力鑑定和職工傷(病)等級鑑定標準,以及傷病醫療期管理的相關政策和標準並依法實施;負責工傷確認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擬訂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擬訂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
(二十二)監督審計處(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牌子)。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社會保險及企業年金等補充保險基金、專項經費的審計監督政策、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審計、基金管理、運行要情專報工作;組織查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和專項經費管理、使用中出現的案件;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和專項經費的績效評估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物價收費和票據使用情況的管理監督;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勞動監察處。
負責擬訂勞動監察的規劃、政策、制度和執法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指導信訪、舉報、投訴工作;指導12333勞動保障專線電話諮詢管理工作;組織勞動保障執法大檢查和年審;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建立健全勞動監察體系和監察網路;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和處罰的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四)信息管理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推進信息系統向基層經辦服務網點及相關單位延伸使用的工作;負責統籌協調製定信息化建設相關技術的套用標準;負責組織統籌重大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負責信息化工程項目立項、驗收的初審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護體系建設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統籌協調;承擔電子政務建設的組織協調和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協調做好信息化建設基礎設施和設備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統計工作。
(二十五)黨委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局黨委日常工作;承辦黨委會議以及其他黨務會議、活動;負責局黨委決定、決議事項的檢查落實工作;負責局黨委重要檔案、中心組學習、黨務信息化建設等工作;協助黨委做好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和黨的宣傳工作;負責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黨費收繳管理和黨的信息統計分析、專報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作風建設、行風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聯繫、指導本局工青婦工作。
(二十六)人事處(與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合署)。
負責擬訂幹部人事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許可權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考核、獎懲、任免、晉升、調動、招聘、錄用、辭職、辭退、迴避、交流、掛職、工資福利、職稱評定、請銷假、幹部檔案、人事信訪、公費醫療管理和出國(境)管理、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局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統戰、僑務、安全保衛、綜合治理和計畫生育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七)紀委辦公室(與監察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行政編制16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黨委書記1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3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8名。
五、其他事項
(一)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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