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軟體行業協會

擁護本會的章程;2. 決定理事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5.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2.

協會簡介

協會的主要工作是:宣傳、貫徹、落實政府的軟體產業政策;開展行業調查,提出本行業區域性發展規劃及技術經濟政策的諮詢建議;訂立行規行約,提高行業自律;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本地區軟體產品登記認證和軟體企業資質認證工作;開展技術交流和對外合作交流;組織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推廣軟體企業成功的經營管理經驗;組織軟體行業人才培訓與交流;協調會員與政府、會員相互之間的關係;保護軟體智慧財產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協會成立以來,在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行業自律、智慧財產權保護、資質認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協會積極開展國內外軟體業的交流與協作活動,特別是利用地緣優勢組織會員單位與台灣電腦公會、台灣軟體企業進行技術交流和商務洽談,增進海峽兩岸軟體企業的溝通,促進兩岸軟體業的交流與合作;同時,協會還經常舉辦有國內外軟體行業專家、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工程院院士、高校學者以及軟體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參加的各種講座、研討會、座談會,傳播業內最新動態,提高會員單位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企業、高校、科研院所之間的聯繫、交流與合作。
作為廈門市軟體企業、軟體產品的認定機構,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軟體產業政策,組織軟體企業、軟體產品的認定工作,支持鼓勵會員單位進行ISO、CMM的認證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廈門市軟體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Xiamen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為:XS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廈門地區從事軟體行業有關工作(包括軟體研究、開發、生產、銷售、服務、教育和管理等)的單位和個人根據自願原則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有關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加強廈門地區軟體行業的管理,開展各種交流和協作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實現軟體開發工程化、軟體產品商品化、軟體管理科學化和軟體經營企業化,促進廈門地區軟體產業的發展,為本地的經濟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信息化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福建省廈門市軟體園觀日路33號6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授權,做好本地的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工作
2、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地區的行業調查,研討行業發展規劃、管理條例、技術標準和規範、人才崗位規範及考核標準等工作。
3. 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本地區的軟體行業管理,制訂行規、行約,支持軟體開發,打擊盜版與侵權,反對壟斷,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協同發展的環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糾紛。
4. 圍繞軟體專業技術、軟體發展方向和軟體產業的建立和發展,承擔有關的軟課題及其它綜合性研究工作。
5. 組織廈門地區、國內或國際範圍內的軟體項目、產品、技術、人才和信息各個方面的交流與協作活動。支持橫向聯合,鼓勵軟體產品和技術出口創匯。
6. 組織討論軟體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向各級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反映軟體行業的要求和意見,充分發揮協會"橋樑"和"紐帶"作用。
7. 組織探討軟體園的有關問題,協調軟體園內外企業的關係,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軟硬環境。
8. 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增強軟體企業的質量意識,提高企 業的管理水平,促進企業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9. 進行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提高全民對軟體行業的認識。
10. 通過多種方式,為軟體企業的發展與提高,提供諮詢、輔導以及其它會員需要的服務。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從事軟體有關工作的企、事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參加協會,經本會有關組織機構批准後即可成為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從事與軟體行業有關的工作(包括軟體研究、開發、生產、銷售、服務、教育和管理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1.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入會申請書;
2. 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成為正式會員;
3.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各一份;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資料信息及其它待遇;
4.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5. 會員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在清理完經濟和其它事務關係後可以自由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5. 按時交納會費。 普通會員1000元,理事單位2000元,副理事長單位5000元,常務副理事長單位10000元。
6.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7. 同協會辦公室保持聯繫,以利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 制定、審查和修改本會的章程和行規、行約;
2. 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理事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 通過重要決議;
6. 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聘請協會顧問、名譽理事長;
3.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4.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7.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8.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 通過秘書處領導本會下屬的各個組織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10.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 制訂和執行工作計畫,並檢查執行情況;
12. 審查本會向有關主管部門的重要報告和建議;
13. 向有關主管部門推薦會員的重要技術成果、優秀學術著作和管理工作經驗;
14. 對盜版和侵權行為,經調查核實後,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對違反行規、行約的行為,決定處理辦法。
15.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1、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4、5、6、7、8、9、10、11、12、13、14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2、本會設立常務副理事長十三名。常務副理事長從副理事長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組織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類經濟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2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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