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老教授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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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廈門市老教授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廈門市老教授協會(英文名稱TheXiamenSeniorProfessorsAssociation縮寫為XSPA)
第二條性質
本會是由在廈門的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和其他具有高級專業職稱的專家、學者為發揮學術專長,繼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經驗、才智和力量而自願結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宗旨
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發揮協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老教授的橋樑、紐帶作用,團結廣大老教授繼續堅持改革開放、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科學發展觀,為實現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繁榮廈門特區、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和閩西老區的教育、科技、文化事業服務,為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服務。
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保持謙虛謹慎、艱苦奮鬥的作風。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教育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福建省廈門市廈門大學專家樓108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社會需要,以市場為導向,開展教育培訓、諮詢服務、科技研究開發、學術交流等活動。主要內容是:
一、開展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協助或合作辦好廈門地區各類多學科民辦高等學校,為國家培養高素質人才。根據社會各界的需求,提供專業培訓等多種形式的服務,為促進形成全民學習的“學習型社會”作貢獻。
二、接受高校或其他單位聘請,擔任講課、專題講座、指導研究生、培養青年教師和進行教學管理、教學質量評估等工作。
三、開展科學技術研究、諮詢服務工作。根據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需求,堅持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並重,進行科技研究、論證、評估、諮詢、中介、開發等多種服務。創造條件、開辦和辦好民辦科技諮詢開發研究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服務。
四、參與組織和推動普及科學知識的活動,採取辦講座、設論壇、寫文章等多種形式,弘揚科學精神,為在全社會形成崇尚科學、鼓勵創新、反對迷信和偽科學的良好社會風氣服務。
五、按照發展先進文化的要求,開展對文學藝術、體育衛生的研究和創新,為弘揚民族文化優良傳統、培育民族精神作貢獻。
六、根據政府部門關注的問題、市場的迫切需要和社會熱點,組織專題調查、研究,開展學術研討和諮詢工作,並將研究成果提供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作為決策參考。
七、組織中外文筆譯和口譯工作,編寫或翻譯專著、叢書、教材、資料,推薦出版學術專著和科普讀物。
八、進行國際或地區間的學術交流,加強同境外或台港澳僑地區教育科技機構的聯繫,組織學術交流研討活動。促進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和廈門建設海灣型城市的發展。
九、參與組織和推動有利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活動,為培養青少年成為合格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者和接班人作貢獻。
十、實施“積極老齡化”戰略方針,參與和推動社會老齡事業的發展,宣傳和推動老年人科學養生、益壽延年的健康建設。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內容生動活潑的聯誼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
一、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或其他高級專業職稱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
(二)年齡在五十五周歲以上,身體健康,願意並能夠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
二、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教授專家為主體、具有法人地位的高智力社會團體或科技企業等實體;
(二)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
第八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須有會員一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單位會員應提交有關證件和簡介,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由其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件。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取得本會信息資料;
三、優先參與本會組織的為社會服務的活動;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信譽;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業務信息;
五、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還會員證;單位會員應提前書面通知、交回有關證件,處理好遺留問題。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修改章程,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應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作風優良;
2、熱愛老教授事業,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成績較顯著;
3、社會聯繫較廣,有較強的活動能力。
第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通過理事會選舉產生;名譽會長、顧問根據需要敦聘。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根據常務理事會的建議,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行職權,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條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制訂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會員的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本會內部機構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其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條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清正廉潔,有奉獻精神;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管理能力;
三、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候選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檔案;
(四)組織發揮本會優勢,為社會做貢獻;
(五)負責本會思想政治和作風建設。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制定和執行辦事機構的工作程式和管理制度;
(六)負責辦事機構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風建設,防止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形成領導集體,負責協會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項的及時研究處理。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五、所屬機構交納的經費;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資產和各項經費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接受市民政局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因重大變故,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教育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負責清算本會資產,處理債權債務等善後事宜,並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應將清算結果報經市教育局確認後,報送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取得市民政局發給的《註銷登記證書》,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教育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05年5月21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廈門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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