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一、主動公開(一)公開範圍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三)公開時限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將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二)提出申請向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填寫《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

主要職責

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城管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的組織、管理工作,對各區城管執法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依法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鄉規劃管理、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依法行使環境保護管理、無照流動商販管理、非機動車占道管理、歷史風貌建築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依法行使我市物業管理,市砂、石、土資源管理,市養犬管理,市建築廢土管理等方面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四)負責查處跨區域、專業性強以及有重大影響的城市管理違法案件,組織、協調實施全市重大城管執法活動和統一的執法行動。
(五)負責全市城管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獎懲責任機制和過錯追究制度。
(六)負責組織全市城管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考試和有關執法資格的審查認定;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城管執法人員的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七)負責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城管執法信息系統;負責組織全市城管執法方面的宣傳工作,負責城管執法網路建設管理和網路輿情監管工作。
(八)負責受理全市有關城管執法方面的民眾來電來信來訪和相關部門轉辦投訴件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各區城管執法部門和直屬執法機構對民眾投訴件的辦理情況;負責市“110”社會聯動有關城管執法方面的備勤值班、接出警和相關案件辦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城管執法隊伍行風政風建設工作,加強城管執法隊伍正規化建設。
(十)負責制定全市城管執法工作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執法文書格式,對全市城管執法案件規範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參與或配合有關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非法占地和資源管理、市政和園林管理、城鄉規劃管理、建設工地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方面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市市容管理考評審員會辦公室開展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畫財務處)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材料、公文審核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牽頭辦理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牽頭擬訂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數字城管系統平台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接待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執法案件審理處)
負責城管執法政策調研工作;擬訂城管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局行政執法檔案,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聽證、審核、疑難解釋、申請強制執行以及訴訟案件的應訴等工作,指導區城管執法部門開展案件聽證、訴訟工作;負責普法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城管執法工作獎懲責任機制和過錯追究制度;擬訂全市城管執法工作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執法文書格式,對全市城管執法案件規範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執法文書。
(三)執法協調處
負責全市城管執法工作的動態分析、調研,負責全市城管執法領域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分析、調研和協調;協調城管執法業務工作中局處室(含直屬單位)之間、市局與區局之間、市局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之間的關係;協調、指導全市城管執法隊伍開展專項執法和綜合整治行動,協調組織由市局直接強制執行的重大執法案件和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協調區城管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擬移交市局直接查處的城管執法案件;配合市民政部門協調涉及駐軍方面有關城管執法的工作;負責城管執法業務統計工作。
(四)執法教育處
組織開展全市城管執法工作的宣傳教育活動,指導、協調區城管執法部門開展執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市城管執法工作信息的收集、編髮等;承辦城管執法工作的新聞發布;負責局網站管理,負責有關城管執法網路輿情的監測、收集、報送和網評工作;負責全市城管執法人員、執法協查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全市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認定、執法證件的申報和年審等相關工作。
(五)執法督查處(投訴中心)
受理有關城管執法的信訪和相關部門轉辦投訴件工作;監督檢查區城管執法部門和直屬單位對民眾投訴件的辦理情況,建立健全督查績效考評機制;負責牽頭督查、落實市“110”社會聯動有關城管執法方面的備勤值班、接出警和相關案件辦理工作;負責“12319”城管執法服務熱線、市數字城管系統指揮大廳的運行管理工作。
(六)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計畫生育、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辦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境)人員報批工作;負責局工作人員績效管理工作;配合各區做好區局主要負責人的考核管理工作,擬訂執法人員定期輪崗和下基層鍛鍊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工作,指導工青婦等民眾組織開展工作。

人員編制

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5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名。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於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條例》編制了《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幫助公民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
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機構負責公開,信息公開指南由各單位自行編制。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網站進行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通過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網站、電子顯示屏、政務公開欄、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並根據需要採取設立網路檢索、公共場所檢索、公開信息資料索取點等公開形式,公開政府信息。定期向市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將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書面或網上預申請向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受理機構遞交《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受理機構: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公室
受理地址:廈門市湖明路86號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公樓4樓404室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
向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填寫《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網站或廈門市人民政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表》複製有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索引號、信息名稱、發布機構、內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提出申請的具體方式有三種: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以附屬檔案方式將《申請表》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電子郵件主題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人電子郵件時,應回復受理情況;申請人也可在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網站上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申請表》。
申請人網上申請時,應填寫詳細的聯繫方式,以便受理機構聯繫答覆。對需索取書面政府信息的,應到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獲取。
2、信函、電報、傳真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或更改、補充;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參見附屬檔案2。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難等條件的,憑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我局紀檢監察機關申訴、投訴或舉報(辦公地址:廈門市湖明路86號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紀檢室),或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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