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簡介
廈門市商業聯合會酒類同業公會(簡稱:廈門市酒類同業公會),於1998年6月18日成立,協會是由廈門市從事酒類商品流通(生產)企業、團體、駐廈辦事機構商業諮詢服務機構及個人自願組成的。
主要職能
一、“堅持為企業、為社會服務”的宗旨,發揮行業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政企關係。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規範酒類市場秩序,宣傳引導酒類行業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反饋行業呼聲。
三、推薦、宣傳會員企業的名牌產品和先進事跡,提高會員企業的社會美譽度,抵制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
四、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銷、促銷、產品推介等活動,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
五、組織會員聯誼活動,為會員擴展市場空間提供平台。
六、舉辦酒類知識、政策法規培訓,增強行業誠信意識和職業道德,提升會員企業素質和管理水平,著力培養打造行業服務品牌。
七、調查、研究酒類商品流通中的熱點問題,為政府管理決策部門和會員企業提供市場動態和行業信息等。
公會組織
名譽會長:傅如榮 廈門市貿易發展局副局長
黃壽榮 廈門市商業聯合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賴衍達
常務副會長王 堅
副會長吳俊彪 林 原 蔡志偉 譚定遠 蔡 建 曾衛東 戴實榮 楊文華 柯俊輝 陳振榮
林衛星 王 海 吳 超 吳澤平 許英蘭 鄭鎮才 陳永順 莊永明
陳惠玲
公會地址
福建省廈門市廈禾路839號匯成商業中心1401室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廈門市商業聯合會酒類同業公會(簡稱“廈門市酒類同業公會”)。英文全稱:XlAMEN WINES ASSOCIATl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廈門市各類從事酒類商品流通(生產)企業、團體、駐廈辦事機構商業諮詢服務機構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區性,聯合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對酒類商品流通領域進行管理,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搞好行業自律支持配合我市酒類行業規範管理,促進廈門經濟特區酒類市場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歸屬廈門市商業聯合會,接受廈門市酒類專賣局、中國酒類商業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住所:福建省廈門市豆仔尾路360號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對本行業實施指導、協調、服務、監督。
1、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立法等工作。
2、引導酒類經營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
3、積極向政府反映企業的合理意見、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認真協調企業之間關係。
4、加強行業自律,崇尚商業道德。引導企業誠信、文明,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5、幫助企業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開發“名、特、優、新”產品並向市場推薦,宣傳保護名牌,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6、舉辦或組織參加商品展覽、展銷和交易活動,為會員企業創造商機。
7、組織人才、技能培訓活動。加強與國內外同行交流與合作。
8、開展行業先進經驗交流活動,向政府推薦行業先進典型並組織表彰。
9、辦好會刊,為企業提供市場、經營、產業政策等信息,作為會員學習、借鑑、交流的信息平台。
10、完成商聯會和酒類專賣局交辦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依法成立的酒類生產、批發、零售企業,社團、及從事酒類商品流通並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有加入本會意願,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須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審批通過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3、有參加本會開展的活動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其他規章,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提出書面申請,方可退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1、違反本會章程,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
2、被吊銷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的;
3、被註銷的團體;
4、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個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宜,決定終止事宜;
4、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貿發局、市商聯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理事會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委託代表參加表決。
本會理事由於工作或職務變動,離退休等原因而不能繼續擔任理事一職的,由該單位職務繼任人自然遞補,並報秘書處調整。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行使第十八條1、4、6、7、8、9、10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屆時常務理事因故無法到會的,可派代表參
加表決。特殊情況下,常務理事會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因職務變動或離退休而不能繼續擔任常務理事的,採取單位自然遞補的辦法,並報秘書處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是本會常設領導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副會長單位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授權代表參加表決。
會長辦公會議,必要時亦可採取通訊形式徵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職責:
1、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2、召開常務理事會並確定討論方案及有關事項;
3、領導常務辦事機構工作,聽取審議常務辦事機構工作報告和財務預算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3、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有關部門及市商聯會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有關部門及市商聯會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負責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報有關部門和市商聯會審查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審批本會各項開支。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會員和各界的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嚴格執行商聯會的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商聯會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市商聯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單位通報。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本會情況,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商聯會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有關部門及市商聯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貿發局、市商聯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有關部門和市商聯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