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酒類商業協會

第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中國酒類商業協會於1995年正式成立,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註冊的國家一級協會。中國酒類商業協會以繁榮中國酒類市場,促進酒類商品流通,弘揚中國五千年酒文化為己任。協會會員單位由酒類生產企業、流通企業、酒類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科研單位等組成,涵蓋了酒類商品生產、流通、配送、科研等各領域。
中國酒類商業協會宣傳貫徹國家酒類流通管理辦法、酒業產銷政策,加強酒類企業誠信自律,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調酒類產銷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加強酒類流通的調研與指導工作,傳播交流酒類產銷和市場信息,舉辦酒類行銷技能培訓和大型酒類博覽會、酒業高峰論壇、酒業經銷商聯盟等活動,宣傳、推廣全國酒類知名品牌;積極開展對外聯絡與合作,組織酒類企業到國內外進行業務合作、商務考察等活動。
中國酒類商業協會為促進我國酒類商品全國大流通、規範酒類市場經濟秩序做出了突出的貢獻,贏得了政府部門及酒類企業的普遍讚譽。協會將不斷適應酒類市場形勢的變化,努力為酒類產銷企業服務,完善協會功能,為酒類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協會更名

2006年4月經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酒類流通協會。
“中國酒類商業協會”的漢字及英文“CHINA LIQUOR COMMERCE ASSOUIATION”修改為“中國酒類流通協會”及英文 “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LIQUOR AND SPRITS CIRCULATION。”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酒類流通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LIQUOR AND SPRITS CIRCULATION。”
第二條 中國酒類流通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全國性酒類行業協會,由酒類流通、生產企業,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媒體及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政府及酒類消費者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代表酒類企事業單位,維護行業利益,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要求。擔任企業與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樑,在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辦法時,提供符合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爭取政府對本行業發展的支持,以保障會員和行業的根本利益為宗旨。
(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酒類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政策;配合國家主管部門加強酒類市場管理,規範流通秩序等工作,做好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
(三)做好行業自律,倡導誠信經營,引導企業規範市場行為和流通秩序,促進公平、公正的酒類大流通、大市場的建立,促進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四)幫助會員和企業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扶助企業健康成長。支持、促進具有較強實力、發展勢頭良好的酒類流通企業加速發展,儘快做大做強,形成一批行業龍頭和區域龍頭,帶動全行業的壯大。
(五)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六)以各種形式為會員和企業提供信息、業務開發、商品交流、品牌宣傳等各項服務,開展企業間以及和相關行業國內外同行間的交流,開闊思路創造機會,擴展業務空間。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酒類流通、生產企業,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媒體及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企業會員需是酒類或相關商品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生產、銷售企業;個人會員應在酒類研究、行銷等方面有專長或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登記表);(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請本協會協助的權利;(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協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在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產生理事會;(三)選舉和罷免理事;(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需未到會的會員表決的事項,應以該會員書面意見為準。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前通知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前先知常務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 ,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方可延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任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
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要求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7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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