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年功工資是根據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標準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它是用來體現企業職工逐年積累的勞動貢獻的一種工資形式。它有助於鼓勵職工長期在企業工作並多做貢獻,同時,又可以適當調節新老職工的工資關係。
年功工資就是工齡工資。
年功工資按年份計算,標準為每人每年2至10元。按職工為企業服務時間分檔次提增。
範圍標準
1. 全市地方國有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含實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結構工資制的企業性公司),經濟效益好,工資效益好,工資基金充足,具有支付能力,本著自願原則,從1993年1月起,對在職職工實行年功工資。
2. 年功工資執行標準
1-6年為:2元/年
7-12年為:4元/年
13-18年為:6元/年
19-24年為“:8元/年
25年為以上為:10元/年
工齡計算
計發年功工資的連續工齡,從參加革命工作和社會主義建設工作的當年起按年限計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按照中組部、勞動人事部《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中組發[1982]11號)以及有關規定辦理。建國後參加工作的,從本人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年份起計算。實行年功工資的工齡,不包括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等工作折算的連續工齡。
有關規定
1. 職工在企業間調動工作,年功工資按調入單位規定執行。
2. 1993年1月1日後離退休的職工,年功工資可作為養老保險待遇繼續發給;辦理離退休前的年功工資由原單位發給。
3. 職工已達到離退休年齡而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其超過離退休年齡的工作時間,不再計發年功工資;固工作需要經批准繼續工作的,可按實際工齡計發年功工資。
4. 停薪留職人員、開除留察期未滿人員、觸犯刑律保留公職人員,不列入實行範圍。
5. 實行年功工資增加的工資總額,在成本中列支。實行"工效掛鈎"和"兩低於"的企業,核增工資總額基數;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核增包乾工資基數。
6. 企業實行年功工資,須填制《XX市企業職工實行年功工資花名冊》和《XX市企業職工實行年功工資增加工資總額審批表》,市直企業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市屬企業報主管部門審批;區(市)屬企業報區(市)勞動保障局審批。
7.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年功工資,由企業董事會參照本規定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