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銷返利

平銷返利

平銷返利,就是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於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甚至低於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平銷”,主要是因為商品的銷售價格通常定為其進貨價格,甚至低於進貨價格;“返利”,是因為銷售方要通過向供應商收取一定的、與商品銷售量掛鈎的經濟利益返還作為補償。平銷返利行為的稅務處理是很明確的,但在會計上,國家始終無明確的統一規定,這也導致實務中對此項業務的會計處理混亂不一:有的企業計入“其他應付款”、“資本公積”等,但因為平銷返利並非供貨方對商業企業的無償捐贈,計入“資本公積”顯然是不合適的,而長期在“其他應付款”掛賬就更不應該了;也有意見認為應將其作沖減“營業費用”處理,但根據會計制度規定,而返利又不屬營業費用核算內容;還有意見認為應將其計入“營業外收入”,但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在會計上其實並不是作為“收入”,而是作為“利得”核算的,而返利收入卻是與企業銷售業績直接相關的,因而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也是不合適的。

概念

平銷返利:就是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於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甚至低於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

稱為“平銷”,主要是因為商品的銷售價格通常定為其進貨價格,甚至低於進貨價格;稱為“返利”,是因為銷售方要通過向供應商收取一定的、與商品銷售量掛鈎的經濟利益返還作為補償。

平銷返利的稅務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36號)規定: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鈎(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舉例來說:A企業從其供貨商B處以100元/台的價格購入一批商品,並與B約定:A以100元/台的價格對外銷售該商品,每銷售一台可向B收取利潤返還10元。

相關增值稅處理方法如下:商場每台商品的增值稅銷項稅:100/(1+17%)×17%=14.53元

商場每台商品的增值稅進項稅:14.53-10/(1+17%)×17%=13.08元

商場每台商品需繳納的增值稅為:14.53-13.08=1.45元

由此可知,實際上商場平銷返利行為實際上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額,也就是返利部分沖減的進項稅金,遇到相關計算時,可以適當的簡化計算。

會計處理

企業取得的返利,與銷售數量有關,因此無論是收到貨幣性資產還是實物資產,均應於收到當期沖減當期進項稅金。會計處理:

1. 收到返利時:

借: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貨物,並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袁,應同時作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 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會計處理的分歧

平銷返利行為的稅務處理是很明確的,但在會計上,國家始終無明確的統一規定,這也導致實務中對此項業務的會計處理混亂不一:有的企業計入“其他應付款”、“資本公積”等,但因為平銷返利並非供貨方對商業企業的無償捐贈,計入“資本公積”顯然是不合適的,而長期在“其他應付款”掛賬就更不應該了;也有意見認為應將其作沖減“營業費用”處理,但根據會計制度規定,而返利又不屬營業費用核算內容;還有意見認為應將其計入“營業外收入”,但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在會計上其實並不是作為“收入”,而是作為“利得”核算的,而返利收入卻是與企業銷售業績直接相關的,因而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也是不合適的。那么是否可以如諮詢人員所述,將返利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呢?

實際上,“其他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收入”本質是一樣的,都是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其差別主要在於業務的主次之分而已,在不同企業,這種主次之分又是相對的。與“主營業務收入”一樣,“其他業務收入”也應有相應的成本結轉,只不過不是通過“主營業務成本”而是通過“其他業務支出”核算的。商業企業收到的平銷返利,並不是因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而是供貨方對其進銷差價損失的彌補;其次,將返利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而在“其他業務支出”中並無相應的成本結轉,只是轉出進項稅額。所以諮詢人員認為應將收到的返利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種觀點是不合適的。

由於返利是供貨商對商業企業進銷差價損失的彌補,且一般是在商業企業將商品售出後結算的,因而商業企業作沖減“主營業務成本”處理才是比較合適的。如果是次年收到的,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如果商品尚未售出就收到返利,則應沖減商品成本。當然,返利形式不同,對其會計處理也是有影響的。下面分別舉例說明:

例題剖析

【例1】2006年甲企業向乙企業購貨20萬元,並已經以相同價格全部對外銷售。當年甲企業收到2萬元現金返利,則應轉出進項稅額2906(20000÷1.17×17%)元,同時沖減“主營業務成本”17094(20000-2906)元。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2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709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906

假設甲企業收到實物返利,則應視乙企業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不同處理:

【例2】假設上例中乙企業以一批商品返利,該商品含稅公允價值2萬元,同時乙企業向甲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甲企業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1709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906

貸:主營業務成本 1709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906

【例3】假設上例中乙企業向甲企業開具了普通發票,則甲企業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2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709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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