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縣國土資源局

平邑縣國土資源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擔負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宣傳貫徹任務;負責全縣土地和礦產資源規劃、保護、開發利用的統一管理和測繪行政管理工作;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提供用地保障;擔負著轄區1824.37平方公里的國土資源行政執法任務。

機構概況

平邑縣國土資源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現有在編幹部職工340人,下設2個正科級事業單位,3個副科級事業單位,25個局屬科室,16個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擔負著全縣土地和礦產資源規劃、保護、開發利用的統一管理和測繪行政管理工作。近年來先後被國土資源部評為"全國地籍管理工作百強縣"和"全國土地登記和調查先進單位",被省人事廳、國土資源廳評為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先進集體,被市委市政府評為"基層滿意的縣區部門"、"平安創建先進單位"和"市級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平邑縣國土資源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擔負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宣傳貫徹任務;負責全縣土地和礦產資源規劃、保護、開發利用的統一管理和測繪行政管理工作;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提供用地保障;擔負著轄區1824.37平方公里的國土資源行政執法任務。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全縣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程、規範、辦法並組織實施;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審核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四)負責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實施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負責全縣耕地保護工作,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並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貫徹實施國家、省、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實施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指導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採礦權審批、審核,探礦權審核和礦業權轉讓審核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9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督辦、機要、保密、檔案、信息、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負責對土地、礦產和測繪管理的綜合性政策調研工作;擬訂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組織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培訓、諮詢工作;承辦有關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徵收徵用土地補償裁決的有關工作;承擔法務部門司法協助事項的受理工作;參與全局行政審批事項的會審。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財務科

擬訂全局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工作;負責全局財務、國有資產管理。

(四)規劃科

(掛耕地保護科的牌子)

負責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土地整理等專項規劃;參與農業綜合開發等有關的區域性規劃;擬訂全縣土地供應政策和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計畫的制定、項目區規劃的審核、報批及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指導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參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驗收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基本農田保護措施,確保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的實現;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負責農用地轉用;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除“掛鈎”項外)、驗收工作。

(五)監察科

(掛政策法規科的牌子)

組織查處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流轉、礦產品流通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罰沒款的催收和審核。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工作;擬定有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諮詢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監督、檢查、指導局科室、站、所行政執法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負責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變更調查以及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的管理、更新與維護;負責城鎮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城鎮地籍資料庫的管理、更新與維護;負責土地權屬、地類的審查認定;負責土地利用現狀圖、地理位置圖的編制工作;承辦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案件;參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驗收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

負責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用地使用權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宅基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中介服務機構土地價格評估報告的審核和備案工作。

(八)礦產開發管理科

(掛安全科的牌子)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核和礦區範圍劃定;負責採礦權上報、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登記;組織實施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監督管理;負責處理有關採礦爭議、糾紛;負責“三率”指標審核工作;負責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利用的動態管理和礦產開發統計報表工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負責監督管理非煤礦山企業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採、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採和安委會成員單位所聯繫鄉鎮安全生產的檢查督導。

(九)縣測繪與地理信息局

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及縣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測繪標準化工作;承擔全縣測繪航空攝影、遙感測繪的協調、管理工作;承擔基礎測繪成果的接收、存儲、保密監管和使用審批工作;擬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計畫;監督管理全縣測繪行業、測繪單位資質和執業資格;負責國家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負責全縣測繪成果匯交和測繪任務登記;承辦組織提供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工作,組織、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和向社會出版、登載、展示的地圖。

派出機構

縣國土資源局下設17個鄉鎮所,為局機關派出機構,均為股級建制。分別是國土資源局平邑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仲村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武台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保太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柏林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卞橋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資邱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地方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銅石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溫水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流峪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鄭城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白彥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魏莊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臨澗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豐陽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國土資源所。

領導信息

1、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王相永

主持全局工作,辦公室、人事科、內審科。

2、國土資源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姚忠濤

分管儲備中心、耕保科、物業辦,聯繫平邑所、開發區所、長山所。

3、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城鄉建設用地掛鈎中心主任 王德竹

分管 城鄉建設用地掛鈎中心、土地整理中心、信息中心,聯繫仲村所、武台所

4、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主任科員 王 濤

分管規劃科、土地利用科、評估所、直屬所,聯繫地方所、銅石所。

5、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姬鋒

分管礦管科、地環科、地環監測站、法規宣教科,聯繫保太卞橋所。

6、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整理中心主任 李興玉

分管 執法大隊、監察科、信訪科。聯繫溫水所、流峪所。

7、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執法大隊長 盧傳濤

分管地理信息局、測繪大隊、紀檢監察室 。聯繫鄭城所、白彥所。

8、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儲備中心副主任 孫偉

分管地籍科、地勘站、政務大廳、檔案室。聯繫臨澗所、豐陽所。

其他事項

(一)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縣水利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縣國土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在河道內采砂先由縣水利局批准,並發放《采砂許可證》;縣國土資源局根據縣水利局批准的開採範圍和開採限量,辦理《採礦許可證》。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關於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政府節約能源工作辦公室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環境保護局、縣政府節約能源工作辦公室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環境保護局、縣政府節約能源工作辦公室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縣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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