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平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人事勞動工資、財務、安監系統內幹部管理、黨建、人員培訓、計畫生育、國有資產管理和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及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有關綜合協調及重要報告起草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
(三)加強對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監督檢查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負責組織縣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縣政府授權,依法組織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縣非煤礦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九)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和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負責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安全生產科技規劃,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人事勞動工資、財務、安監系統內幹部管理、黨建、人員培訓、計畫生育、國有資產管理和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及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有關綜合協調及重要報告起草工作;承擔機關公文處理、信息、保密、檔案、信訪、會議和重要活動的籌備組織、大事記撰寫等日常工作,督查督辦有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和局領導重要批示落實情況;擬定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
(二)法規與信息技術裝備科
負責新聞宣傳、重要檔案起草、規劃、科技、裝備、中介機構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調度統計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和重特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工作;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複議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全縣安全生產系統法制建設;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
(三)綜合監督管理科
負責機械、輕工、紡織、菸草、電力、貿易和煙花爆竹行業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承擔專項安全監管的部門及公路、水運、鐵路、建築、水利、郵政、電信、林業、旅遊、教育等各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的發放工作並監督檢查,實施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工作,負責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登記、建檔,參與相關行業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及事故隱患舉報處理落實,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其他事項

(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縣衛生局負責起草職業衛生規範性檔案,擬訂職業衛生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縣衛生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加強溝通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關於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環境保護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環境保護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縣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三)關於工礦商貿企業及有專門的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按平政發〔2010〕3號檔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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