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平邑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辦字〔2009〕175號)和《中共平邑縣委平邑縣人民政府關於平邑縣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平發〔2010〕32號),設立平邑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編制與技術審查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重大問題和運行機制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有關制度;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較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一般影響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一般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各鄉鎮、重點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等工作,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管理全縣排污費的徵收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擬出台的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縣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規劃;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統計,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許可制度;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
(十一)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縣環保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縣政府和市環保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方案,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王士吉主持環保局全面工作。
張果中負責社會治安、安全生產、環境監測、污染減排、總量控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分管污控科、生態科、總量辦、監測站。
孫昌偉負責環境宣傳教育、依法行政、計畫生育、石材企業環境綜合整治、考勤、後勤、工青婦、幫扶點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協助局長抓辦公室和財務工作,分管法宣科、黨建人事辦公室、車隊。
苗成華負責建設項目管理、輻射管理、招商引資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分管監督管理科、輻射安全科、朝陽環保科技中心。
曹慶東負責環境監察、環境信訪、環境應急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分管環境監控中心、監察大隊、應急辦、平邑環保所、仲村環保所、地方環保所、白彥環保所。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文秘、檔案、保密、政務公開、環境信息及會議組織安排等工作;負責全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後勤管理等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國際環境獎的推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局督察考核、紀檢監察、督導環境信訪等工作;負責編制本局的財務預決算方案;負責本局日常財務管理和統計工作;管理排污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污染防治科
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達標排放、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險廢物經營、轉移許可、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污染物減排工作;編制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檢查與總量相關的重點治理項目建設進度和運行情況;負責環保“以獎代補”考核;負責環境統計、環境監測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一般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縣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三)監督管理與輻射安全科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行業標準,依法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制度的落實;對擬出台的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擬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規劃;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四)法制宣傳科
承擔全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辦全局執法人員業務培訓;開展環境保護普法工作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環境保護宣傳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綜合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的創建工作。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關於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環境保護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環境保護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縣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