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漬險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p.a./wa)
水漬險的責任範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
(all risks)
一切險的責任範圍除包括上列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一般外來風險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如被竊、雨淋、滲漏、碰損、破碎、串味、受潮受熱、鉤損等。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上述三種險別都有貨物運輸的基本險別,被保險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投保。
此外,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例如,對某些內陸國家出口貨物,如
在港口卸貨轉運內陸,無法按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內到達目的地,即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不過,在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中,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exclusion)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
責任範圍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受損貨物殘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復、續運至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其抵達目的地的價值時,視為已經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域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個意外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5、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6、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中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