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海上保險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和環節。其中業務量最大,涉及面最廣的海上保險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別和附加險別兩類。

基本信息

簡介

概述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基本險別有平安險(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水漬險(WithAverageorWithParticularAverage-W.AorW.P.A)和一切險(AllRisk-A.R.)三種。

平安險的責任範圍

①被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被保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遠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貨物可視為一整批。②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③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意外事故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損失。④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⑤被保人對遭受承保範圍內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⑥運輸工具遭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⑦共同海員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⑧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漬險的責任範圍

除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貨物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的責任範圍

除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的,還負責被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附加險賠

附加險別是基本險別責任的擴大和補充,它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別有一般附加險和特別加險。

一般加險有11種,它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險(FreshWaterand/orRainDamage),短量險(RiskofShortageinWeight),滲漏險(RishofLeakage),混雜、沾污險(Rishof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碰損、破碎險(clashandbreakage),串味險(RiskofOdour),受潮受熱險(SweatingandHeatingRisk),鉤損險(HookDamageRisk),包裝破裂險(BreakageofPackingRisk),銹損險(RiskofRust)。特殊附加險包括:交貨不到險(FailuretoDeliverRisk),進口關稅險(ImportDutyRisk),艙面險(OnDeckRisk),拒收險(RejectionRisk),黃麴黴素險(AflatoxinRisk),賣方利益險(Seller'sContingentRisk),出口貨物到港九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罷工險(FireRiskExtent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ofDestinationHongkongInaludingKowloon,orMacao),海運戰爭險(OceanMarineCargoWarRisk)等。

涉及的費用

海上風險還會造成費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一。所謂施救費用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遭受承保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險單受讓人,為了避免或減少損失,採取各種措施而支出的會理費用。所謂救助費用是指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採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後,由被救方付給的報酬。保險人對上述費用都負責賠償,但以總和不超過貨物險保險金額為限。

貨運險涉及的損失

海上貨物運輸的損失又稱海損(Average),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又稱全損,指被保險貨物的全部遭受損失、有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之分。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後受損,儘管未達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將貨物運抵日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推定全損需經保險人核查後認定。

部分損失

不屬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在海洋運輸途中,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採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稱為共同海損。在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凡屬共同海損範圍內的犧牲和費用,均可通過共同海損情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即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然後再向各自的保險人索賠。共同海損分攤涉及的因素比較複雜,一般均由專門的海損理算機構進行理算(Adjustment)。

單獨海損

不具有共同海損性質,巨未達到全損程度的損失,稱為單獨海損。該損失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損失。按照貨物險保險條例,不論擔保何種貨運險險種,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共同海損均屬保險人的承保範圍。對於推定全損的情況,由於貨物並未全部滅失,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全損或按部分損失索賠。倘若按全損處理,則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殘餘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保險人,經保險人接受後,可按全損得到賠償。

責任期限

倉至倉條款

按照國際保險業的習慣,海運保險基本險採用的是"倉至倉條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WWClause),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遠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為止,但最長不超過被保險貨物卸離海輪後60天。

一般附加險

均已包括在一切險的責任範圍內,凡已投保海運保險一切險的就無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險,但應當說明海運保險一切險並非一切風險造成的損失均予負責。特殊附加險的海運戰爭險的承保責任範圍,包括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或海盜行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於上述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但對核子彈、氫彈等熱核武器所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戰爭險的保險責任期限以水面危險為限,即自貨物在起運港裝上海輪或駁船時開始,直到目的離海輪或駁船為止;如不卸離海輪或駁船,則從海輪到達到目的港的當天午夜起算滿15天,保險責任自行終止。保險條款還規定,在投保戰爭險前提下,加保罷工險不另收費。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指保險不予負責的損失或費用,一般都有屬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須特約承保的風險。為了明確保險人承保海運保險的責任範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對海運基本險別的除外責任有下列五項: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②恪地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③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以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④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⑤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及其險外責任。空運、陸運、郵運保險的除外責任與海運基本險別的險外責任基本相同。

索賠期限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責任範圍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平安險

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並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檔案。(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保險金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規定:“條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契約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29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契約可以由被保險人背書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契約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1.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契約項下,保險人需按照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審核誰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契約雖然是與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相伴而生,但二者仍是各自獨立的契約關係,保險人只需要按照契約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來審核要求賠償保險金的人:

(1)是否為契約載明之被保險人,或經被保險人背書轉讓之保險契約受讓人;

(2)在被保險財產出險時是否擁有保險利益;

(3)是否存在喪失保險金請求權的法定情形(比如,在獲得保險賠償之前與有過錯第三人達成協定放棄向第三人索賠之權利)。

2.由於涉及海上運輸的國際貿易多為單據交易,即貨物尚在運輸途中,單據便可轉讓,運輸契約中載明的收貨人並不一定就是最終收貨人。保險公司關注的,應當是在貨物出險時保險契約載明的被保險人或經契約載明之被保險人背書的運輸保險契約受讓人是否擁有相應財產保險利益,而不是保險契約訂立時運輸契約中載明的收貨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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