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按保險責任範圍大小,分為一切險、水漬險和平安險(倫敦保險市場現在改按條款 a、b、c來識別)。
分類
一切險一切險的責任範圍最大,由於外來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竊、短少在內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包括除戰爭和罷工等危險以外的一切外來原因所造成的損失。
水漬險與平安險水漬險與平安險的責任範圍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僅是水漬險負責海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損失,而平安險則不負此項責任。
總述
三種險承保的自然災害指在海上遭遇的雷電、海嘯和惡劣氣候形成的狂風巨浪以及在陸上遭遇的地震、洪水等;意外事故指船舶擱淺、觸礁、沉沒、互撞、失火、爆炸等。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還包括在船舶遇難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買賣雙方和船方的共同利益,有意識地採取各種合理的搶救措施而產生的船、貨和運費的損失與支出的額外費用(習慣上稱共同海損)以及海上過往船舶按慣例對船、貨的自動救助費用。另外,為鼓勵保戶及時搶救受損貨物,賠償責任還包括保戶的合理施救費用。一般說來,必然損失和保戶的有意行為造成的損失都是除外不保的。保戶對上述三種保險可以選擇投保。
引來源
根據1963年開始生效的,保險公司也負賠償責任。由倫敦保險協會所制定的“協會貨物條款”第一條運輸條款的規定,上述三種險別的保險責任的開始和終止日期是: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地點的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在正常運輸過程中繼續有效,直至:①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或其他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為止;或至:②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為止,這些倉庫或儲存所是被保險人為了分配、分派或是為了不屬於正常運輸的儲存而決定使用的;或至:③貨物在最後卸貨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60天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