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稅
中國古代封建政府對海外貿易徵收的實物稅。唐、宋時期,海外貿易發展迅速,為加強管理,唐朝在廣州等主要通商口岸設有市舶使,北宋則陸續在廣州、杭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泉州、密州(今山東諸城)等地設立市舶司。宋朝政府規定:對進出口貨物實行抽分制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後,將所抽貨物解赴都城,徵收實物形式的市舶稅。市舶稅是宋王朝財政收人的一項重要來源。北宋中期,市舶稅收入達42萬緡左右;南宋初期,市舶稅收入占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超過 10%。
市舶稅規定
元朝政府規定:對進出口貨物抽分,細色(珍貴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後改為細貨十取二,粗貨十五取二,另徵收舶稅,三十取一。市舶稅在元政府的財政開支中也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