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預算法調整的關係是指國家在組織預算資金收入、支出和進行預算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係。國家預算關係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之間以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因預算管理職權劃分所產生的預算管理體制關係;在國家政府的編制、審議、批准、執行和監督過程中發生的預算程式關係;國家在組織預算資金收入、支出和進行預算資金使用和管理中產生的預算分配關係,即預算實體性關係。
存在的問題
我國發與法之間協調不夠。隨著財政支出預算日益剛化,出現了預算法與其它發不協調的現象。《預算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但是我國的《教育法》、《農業法》等其他法律、法規對教育、農業、科技、衛生等投入在財政支出中所占比重都有明確的規定。在地方當年新增財政里十分有限的情況下,財政部門往往處於兩難的境地。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計算,每年學增加用於農業、教育、科學、衛生、計生、體育、公檢法等方面的支出,已超過當年地方財政新增加的財力。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財政部門安排的預算既要符合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保證社會事業發展所需資金和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的發放,還要實現《預算法》規定的財政平衡,實在困難。
先以事業單位本身的收入抵補支出,不足部分由財政撥付,一般適用於有經常性收入的單位,包括三種情況:全額管理,定額補助;全額管理,定向補助;全額管理,差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