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別準備金率

差別準備金率

差別準備金率是中央銀行對各家金融機構實施差異化的準備金率制度。金融機構適用的準備金率與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狀況等指標掛鈎。

產生背景

2003年,中國金融機構貸款進度較快,部分銀行擴張傾向明顯。一些貸款擴張較快的銀行,資本充足率及資產質量等指標有所下降。因此,借鑑國際上依據金融機構風險狀況區別對待和及時校正措施的做法,中國人民銀行從2004年4月25日起對金融機構實行差別準備金率制度,有利於抑制資本充足率較低且資產質量較差的金融機構盲目擴張貸款,防止金融巨觀調控中出現“一刀切”。2010年末,央行通過實施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的方案,將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引入巨觀審慎架構,進一步豐富貨幣政策調控工具。主要是對部分中小商業銀行尤其是城市商業銀行實施了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控措施。

主要內容

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納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的總額的比率是存款準備金率。而對各家金融機構實施差異化的準備金率制度,叫做差別準備金率。金融機構金融機構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與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狀況等指標掛鈎。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貸款比率越高,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貸款比率越低,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就越低。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可以制約資本充足率不足且資產質量不高的金融機構的貸款擴張。此項政策調整不影響企業和居民的經濟生活。由於中國各類金融機構改革進程的差異,尚未進行股份制改革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暫緩實施差別準備金率制度。

實施效果

(一)直接收縮了商業銀行流動性
制度實施後,資本充足率低於4%的商業銀行將向人民銀行多繳存款準備金,相應收縮了其貸款總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風險類金融機構擴張風險資產。因此,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的施行,對維護區域金融安全和促進金融市場合理有序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外部約束和強制監管。

差別準備金率實行上調差別準備金率實行上調

(二)警示效果明顯
制度實施後,風險類商業銀行按照“提高貸款質量、降低不良存量”的思路,積極改善盈利性和風險性狀況,經營改革步伐明顯加快。一方面,商業銀行採取精選優質客戶、適當上浮貸款利率和建立快速審貸機制等手段提高經營效益;另一方面,通過加大法律維權力度、設立專業處置部門、監控風險貸款戶收支等渠道盤活不良貸款,制度的警示作用已初步顯現。

(三)風險類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更為審慎
制度實施後,風險類商業銀行調整經營思路,加強內部管理,部分盈利性指標、流動性指標和安全性指標出現了積極變化,整體贏利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有所增強。

(四)關鍵指標未根本改善
部分商業銀行仍然存在資本充足率較低、不良貸款率較高、存貸款比例快速上升、中長期貸款比率和對流動負債依賴性比率明顯超標、風險加權資產比率惡化等問題,表明其風險控制能力和資產總體質量仍停留在較低水平,與其業務發展狀況極不相符,人民銀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政策效應有待進一步觀察。

數據分析

2011年央行統計數據顯示,1月到4月份金融機構新增人民幣貸款數量分別為1.04萬億元、5356億元、6794億元和7396億元,呈現較為明顯的季初、年初沖高的常規特點。同時,根據國家發改委輿情分析室昨日發布的一季度巨觀金融形勢分析報告,3月份的人民幣新增貸款同比增速在連續兩個月大幅回落後,出現大幅反彈,顯示2011年完成調控目標並非輕而易舉。按機構類別劃分的季度新增人民幣貸款統計顯示,2011年一季度區域性中小型銀行的新增金額為1867億元,較去年同期的1691億元仍有所增加。而同樣針對全國性大型銀行的統計則顯示,2011年一季度1.1萬億元低於2010年同期的1.38萬億元水平。

信貸同時提高信貸同時提高

央行提供的測算公式,假如某一銀行,需要繳納的差別準備金率=該行的穩健性調整參數×(按照巨觀穩健審慎要求測算的資本充足率—該行實際的資本充足率)。

所謂穩健性調整參數,需要考慮銀行的流動性狀況、槓桿、撥備、審計結論、信用評級、內控水平、支付結算案件、信貸政策(投向、結構等)執行情況,而按照巨觀穩健審慎要求測算的資本充足率=最低資產充足率(8%)+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逆周期資本緩衝

歷次調整一覽表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1年1月20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另外,財務公司準備金率不與小型金融機構一致,調整後準備金率為12%。以下是差別準備金率歷次調整一覽表;

時間

調整前

調整後

調整幅度
(單位:百分點)

2011年1月20日

(大型金融機構)18.50%

(中小金融機構)15.00%

19.00%

15.50%

0.5

0.5

2008年12月25日

(大型金融機構)16.00%

(中小金融機構)14.00%

15.50%

13.50%

-0.5

-0.5

2008年12月05日

(大型金融機構)17.00%

(中小金融機構)16.00%

16.00%

14.00%

-1

-2

2008年01月25日

14.50%

15%

0.50

2007年01月15日

9%

9.50%

0.50

2004年04月25日

7%

7.50%

0.50

2003年09月21日

6%

7%

1

1999年11月21日

8%

6%

-2

1998年03月21日

13%

8%

-5

1988年09月

12%

13%

1

1987年

10%

12%

2

1985年

央行統一調整為10%

1984年

企業存款20%,

農村存款25%,

儲蓄存款40%

差別存款準備金率歷次調整一覽差別準備金率歷次調整一覽

差別準備金制度是2004年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制度。在2010年末,央行通過實施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的方案,將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引入巨觀審慎架構,進一步豐富貨幣政策調控工具。在確定差別準備金繳納標準時,將會參考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經營規模、關聯性和替代性,以及其主要經營指標和監管風險指標差別化收繳,凡是資本充足率較低、經營風險較大的金融機構就要多繳存款準備金,且多繳的存款準備金利息適當降低直至為零。 根據央行公式,資本充足率越低的銀行,被實施差別準備金率的機率越大。2010年以來銀行信貸大擴張,不少中小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已觸碰監管紅線。

存在缺陷

(一)差別準備金利率不合理,商業銀行按照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多繳存的存款準備金屬於法定存款準備金的範圍,人民銀行按照年利率1.89%的水平支付利息。在當時資金面比較緊張的背景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加權平均利率債券回購加權平均利率接近2.2%,略高於存款準備金支付利率。但該制度實施以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加權平均利率和債券回購加權平均利率長期低於1.89%,商業銀行繳存懲罰性準備金獲得的利息收入高於其動用該部分多餘資金從事貨幣市場業務的投資收益人民銀行實施差別準備金率制度的限制和懲罰功能未能得到充分體現。
(二)執行差別準備金率的金融機構被嚴格保密,影響到利益相關者監督制約作用的發揮。基於維護金融穩定考慮,目前人民銀行對執行差別準備金率的金融機構採取高度保密原則,股東、存款人、借款人和銀行同業等利益相關者無法獲取全面信息,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也未能充分向市場傳遞,商業銀行面臨的外部壓力明顯減小。因此,該政策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導致利益相關者和市場環境對被執行對象的監督約束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三)差別準備金率上調幅度過小,不能給實行對象帶來足夠的經營壓力。一方面,由於準備金率上調幅度過小,僅為0.5個百分點,商業銀行被凍結的流動資金,在其貸款規模中占比很小。另一方面,在資金市場利率較低情況下,商業銀行可通過同業存放增加資金來源,部分銀行其同業存放資金餘額遠大於按照差別準備金率政策多繳存人民銀行的資金,完全釋放了該政策帶來的經營壓力。
(四)差別準備金率制度實行一次性原則,缺乏後續懲罰機制雖然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可在較短時間內收縮金融機構流動性,但其一次性操作原則存在明顯缺陷。被實施金融機構無意或無力改善風險程度,差別準備金率政策效應不能顯現時,人民銀行缺乏後續懲罰措施而無所作為。
(五)差別準備金率制度與資本充足監管功能部分重合,二者需加強協調配合。差別準備金率制度是人民銀行採取的一項與資本充足率制度相輔相成的貨幣政策調控制度。它主要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正向激勵作用,調動金融機構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健全公司治理結構的積極性,促使金融機構逐步達到資本充足率要求,有利於實現調控貨幣供應總量和降低金融系統風險的雙重目標。其功能與銀監會的資本充足監管部分重複,不利於各自優勢的充分發揮,不利於效率的提高,增大了調控成本,金融監管當局需加強合作,形成監管合力,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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