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總額統計原則

在統計工資總額時不管是預算內資金,還是預算外資金,不管是工資科目,還是其它科目,只要符合工資統計指標的規定,就應統計在工資總額中。國家統計局(國統辦字【1999】106號檔案中規定“單位以各種名義發放的現金和實物,只要屬於勞動報酬性質並且現行統計制度未明確規定不計人工資的都應作為工資統計”。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1998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1998】120號)檔案精神,各企、事業、機關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通信工具補助、住宅電話補助應計入本人工資總額項目中的各種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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