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同意在部分電力工業企業中繼續進行工資總額包乾試點的批覆

2.按上述規定口徑核定的包乾工資總額基數的構成,應按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執行。 四、包乾工資總額基數的調整實行工資總額包乾後,原則上增人不增加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少工資總額,包乾工資總額基數不變。 1.增、減人員時相應調整包乾工資總額基數(1)在定員以內並在國家下達的職工人數計畫內增人所增加的工資,可列入包乾工資總額基數。

勞動人事部、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同意在部分電力工業企業中繼續進行工資總額包乾試點的批覆
勞動人事部 國家計畫委員會 財政部
廢止理由: 適用期已過, 自行失效
水利電力部:
你部(86)水電勞字第128號《關於部分電力工業企業繼續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部原已進行工資總額包乾試點的電力工業企業繼續按你部制訂的《電力工業企業試行工資總額包乾暫行規定》進行試點,暫不擴大試點範圍,並請將原已進行試點的單位的名單報我委、部備案。
二、包乾節餘工資按規定留給企業使用的部分,可列入成本開支,不繳納獎金稅,由企業自主用於活工資的開支,不要用於提高工資標準等固定工資的開支。
三、請你們根據試點中的問題和經驗,對《電力工業企業試行工資總額包乾暫行規定》逐步進行修改和完善,並將情況隨時函告我們。
附:電力工業企業試行工資總額包乾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的精神,為了促進企業挖掘內部勞動潛力,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綜合經濟效益,加強工資基金的巨觀控制,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一、實行工資總額包乾單位的範圍
工資總額包乾限於在各電管局、直屬省(自治區)電力局、機械修造公司等單位所屬的發電、供電及修造企業中選擇條件成熟的少數單位進行試點。進行試點的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如設計院、學校等,如確實具備條件,也可試點。
基層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包乾試點,要報主管電管局、直屬省(自治區)電力局批准,並報部備案,電管局、省(自治區)電力局所屬企業全部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要報部批准,機械修造公司實行工資總額包乾試點的企業,要報部物資局批准。
二、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條件
1.領導班子較強,各項管理基礎工作健全,有較完備的經濟責任制。
2.生產正常,任務明確。
3.必須有按部頒定員標準核定的定員。
4.經濟效益較好,能完成國家下達的生產計畫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
5.企業內部的各級組織和各類人員實行了崗位責任制,並有明確的技術經濟、業務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
三、包乾工資總額基數的核定
1.包乾工資總額基數,包括按國家規定從成本中列支的固定職工、契約制工人、計畫內臨時工的工資和津貼等(原材料、燃料節約獎,以及從獎勵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的獎金、津貼等不含在內);不包括計畫外用工領取的工資、津貼等一切費用。
2.按上述規定口徑核定的包乾工資總額基數的構成,應按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執行。其中,主要包括標準工資、計件標準工資、各種津貼、加班工資等。
3.包乾工資總額基數,按上述兩條規定的口徑、範圍計算,原則上按試點前一年實發的金額核定,但要從中扣除不合理開支的工資,如違反國家規定開支的工資、津貼等,加上應該增加的工資,如翹尾工資等。核定的包乾工資總額基數,不得超過當年國家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指標。
4.電管局、直屬省(自治區)電力局所屬企業全部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其全局的包乾工資總額基數由水電部核定;基層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其包乾工資總額基數分別由主管電管局、省(自治區)電力局、部物資局核定,並報部備案。
四、包乾工資總額基數的調整
實行工資總額包乾後,原則上增人不增加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少工資總額,包乾工資總額基數不變。但遇有下列情況的,可對包乾工資總額基數進行調整。
1.增、減人員時相應調整包乾工資總額基數
(1)在定員以內並在國家下達的職工人數計畫內增人所增加的工資,可列入包乾工資總額基數。
(2)企業規模擴大,新建、擴建項目投產,在原定員內無法調劑,必須增加定員並在國家下達的職工人數計畫內增人所增加的工資,可列入包乾工資總額基數。
(3)由於隸屬關係改變而增、減職工或成建制調出、調入、轉為集體所有制職工的工資,可相應增加或減少包乾工資總額基數。
(4)從定員以內減人,並調離本企業,節余工資的90%留給企業使用;其餘10%從包乾工資總額基數中扣除。
(5)從超定員的富餘人員中減人,並調離本企業,當年節餘工資的50%留給企業使用,其餘50%從包乾工資總額基數中扣除。
當年留給企業使用的50%的節餘工資,要在下年度從包乾工資總額基數中扣除。
2.根據國家統一規定調整工資、建立津貼制度或提高津貼標準等需增加並列入成本開支的工資,可列入包乾工資總額基數。
五、當年留給企業使用的節餘
工資的資金來源和用法
按上列第四條有關規定當年留給企業使用的節餘工資,可列入成本開支,不繳納獎金稅,由企業自主用於活工資的開支,但不得用於提高工資標準和津貼標準。
六、企業實得工資總額的考核和結算
1.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必須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生產、上繳稅利、勞動生產率計畫指標,還應分別就發電、供電、修造企業的不同情況,確定其他考核指標。
凡未完成計畫、考核指標時,每完不成一項指標即核減一定比例的包乾工資總額。這個核減包乾工資總額的比例數,按上列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許可權,由有關主管部門核定。
2.要加強工資總額包乾的管理,建立健全統計制度在統計上要堅持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作到人數、工資統計口徑一致,如實反映包乾工資的節餘和使用情況。
年終要按上列第四條有關規定對本企業應得工資總額進行結算,並報部備案。
各電管局、直屬省(自治區)電力局、機械修造公司可根據本暫行規定製訂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七、附 則
1.本暫行規定自一九八六年起試行,今後國家如有明確規定,本暫行規定與國家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2.本暫行規定由水電部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待今後補充規定。
198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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