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工程抗震防災對策是指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為了應對地震等自然災害而適應的對策。措施
(一)加強抗震防災法制建設
我部依據《防震減災法》、《建築法》、《城市規劃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在2002年重新修訂頒布《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管理規定》(部長令111號)和2003年頒布《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部長令117號)的基礎上,2004年擬定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抗禦地震災害管理規定》。通過這些部門規章的制定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抗震設防強制性要求以及在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環節必須執行強制性技術標準等都提出了更明確、更嚴格的要求。地方的抗震防災法制建設也有較大進展,江蘇、雲南等省(區)頒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2005年我部將開展《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災害管理條例》調研工作。
(二)完善工程抗震等防災技術標準體系
我部非常重視工程抗震等防災技術標準規範的制定和管理工作。2004年頒布了《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新的分類標準提高了幼稚園、國小等建築的設防類別,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組織制定或修訂了《構築物抗震設計規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技術標準》、《村莊與集鎮綜合防災規劃標準》、《建築抗震鑑定標準》(GB50023-95)及《建築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98)等標準,並啟動了《村鎮建築抗震技術規程》的編制工作,強化了防災規劃、村鎮建設抗震防災等的標準建設。在編制技術標準的過程中,我部組織專家總結、研討我國雲南麗江地震、內蒙古包頭地震等破壞性地震對工程設施造成的破壞情況和工程震害經驗。同時,注意及時將成熟的抗震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納入工程抗震防災的技術標準體系,以保證技術標準的先進性。為此還組織開展了相關的研究和試驗工作,針對不同後續使用年限的既有建築抗震設防標準問題,進行了新型加固技術試驗。此外,各地方、各行業也相應出台了一些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2005年我部將組織編寫《大跨空間結構抗震規程》,以加強對大跨空間結構抗震設防工作的管理。
(三)嚴格執法
加強對新建工程抗震設防和城市基礎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我部在制定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有關規定中,將抗震和結構安全作為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重要內容,即施工圖設計檔案必須符合國家包括抗震設防標準在內的強制性標準,否則審查不予通過。2003年底我部組織開展了全國抗震設防質量檢查,2004年初印發了《關於印發〈全國抗震設防質量檢查情況總結〉的通知》(建質[2004]15號)等檔案,指導建設系統的抗震防災工作。為適應高層建築的快速發展,加強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我部自1998年建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制度後,已完成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近200項。2004年北京市共對12項(總面積147萬平方米)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進行了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其中包括:中央電視台新台址主樓、五棵松文化體育中心籃球館綜合體、國家體育場、國家游泳中心等。通過審查,提高了超限高層建築的抗震設防水平和質量。2005年我部將組織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中執行《行政許可法》情況的檢查。
(四)開展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村鎮建設抗震防災工作,提高城鄉防災能力到目前為止,全國共編制完成市、縣抗震防災規劃近700項。
從2003年開始,我部積極支持泉州、廈門組織編寫《泉州市抗震防災規劃》、《廈門市綜合防災規劃》,作為利用新成果、新技術編制城市防災規劃的試點項目,其中《泉州市抗震防災規劃》已於2004年10月份通過了鑑定、審查。
我部在2000年發布《關於加強村鎮建設抗震防災工作的通知》(建抗[2000]18號),明確提出在編制村鎮總體規劃時增加抗震防災內容的基礎上,2004年初在北京召開了兩次村鎮建設抗震防災座談會,並印發了《村鎮建設抗震防災座談會會議紀要》。2004年10月,組織有關調研,撰寫《地震高發地區農村抗震能力建設與震後重建》。2004年還組織編寫《村鎮建築抗震技術規程》、《村鎮建築抗震對策與技術措施》,組織編制全國村鎮房屋抗震圖集、掛圖,為村鎮建築抗震工作提供技術支持,達到資源共享、加大覆蓋面的目的。2005年我部將組織專家對部分地區抗震防災管理現狀進行調研,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各地抗震防災規劃編制與實施的指導;還將組織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技術標準的培訓,通過培訓提高各城市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划水平。
(五)制定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