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決算審批程式
正文
審查批准國家收支決算的法定過程。在中華民國初期,中國開始辦理國家決算,根據當時的會計法和審計法的實施細則規定,國家總決算由財政部彙編後,先經審計院審定,然後由大總統提交國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於1951年7月政務院頒發《預算決算暫行條例》,規定了國家決算的審批程式:
審查方法與審查內容 國家決算的審查隨著決算的逐級編制交叉進行。編制決算的基層單位先在內部進行審查,如有必要,組織本部門或本地區的預算財會人員進行面對面的集中互審。各級財政機關審查編制本級或下級決算,匯總後逐級上報,逐級審查。審查方法有就地審查、書面審查和匯報審查。其中書面審查為主要方法。審查包括政策性審查和技術性審查兩個方面。政策性審查是對貫徹執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財政制度、財經紀律等方面的審查;技術性審查則是對決算報表的數字關係方面的審查。審查的重點是:①審定決算收支總數,計算其收入超收或短收,支出結餘或超支的總數;②根據預算體制規定,確定應上解或應補助款;③考核其全部資金來源和去向,年終滾存結餘及淨結餘數字,計算最終的平衡結果;④結算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之間上解或補助款項的預算數與決算數的差額,各項借墊款的數字,軋出預算資金多退或少補的最終差額,結清全年預算資金帳。
批准程式 國家決算經層層編制審查後,報經各級國家權力機構討論通過。財政部將各級決算匯總編成國家決算連同決算說明書報送國務院審定。國家決算經國務院討論通過並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具體審查工作)後,財政部即代國務院批覆中央各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決算,並填制財政總決算結算單,正式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部門,作為財政部審定決算收支數字和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全年資金結算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