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抗震加固技術規程》

3.0.1 現有建築抗震加固前,應進行抗震鑑定。抗震加固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3.0.1.1 加固方案應根據抗震鑑定結果綜合確定,可包括整體房屋加固、區段加固或構件加固;

3.0.1.2 加固方法應便於施工,並應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

3.0.2 抗震加固的結構布置和連線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3.0.2.1 加固的總體布局,應優先採用增強結構整體抗震性能的方案,應有利於消除不利抗震的因素,改善構件的受力狀況。

3.0.2.2 加固或新增構件的布置,應避免局部加強導致結構剛度或強度突變。

3.0.2.4 增設的構件與原有構件之間應有可靠連線,增設的抗震牆、柱等豎向構件應有可靠的基礎。

3.0.2.5 女兒牆、門臉、出屋頂煙囪等易倒塌傷人的非結構構件,不符合鑑定要求保留時應加固。

3.0.3 抗震加固時的結構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3.0.3.1 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可不進行抗震驗算。

3.0.3.2 採用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進行驗算,加固後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不應小於1.0。

3.0.3.4 加固後結構的分析和構件承載力計算,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結構的計算簡圖,應根據加固後的荷載、地震作用和實際受力狀況確定;當加固後結構剛度和重力荷載代表值的變化分別不超過原來的10%和 5%時,可不計入地震作用變化的影響;

(2)結構構件的計算截面面積,應採用實際有效的截面面積;

(3)結構構件承載力驗算時,應計入實際荷載偏心、結構構件變形等造成的附加內力,並應計入加固後的實際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應變滯後和新舊部分協同工作的程度對承載力的影響。

3.0.4 抗震加固所用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3.0.4.1 粘土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MU⒎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MU5;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於M2.5。

3.0.4.2 鋼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20。

3.0.4.4 加固所用材料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原構件材料的強度等級。

3.0.5 抗震加固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3.0.5.1 施工時應採取避免或減少損傷原結構的措施。

3.0.5.2 施工中發現原結構或相關工程隱蔽部位的構造有嚴重缺陷時,應暫停施工。

3.0.5.3 當可能出現傾斜、開裂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時,施工前應採取安全措施。

3.2 砌體房屋

建築抗震加固技術規程》 JGJ116--98

5.1.2 房屋的抗震加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5.1.2.1 加固後的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不應小於1.0,當超過下一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的20%時,同時增強下一樓層的抗震能力。

5.1.2.2 自承重牆體加固後的抗震能力不應超過同一樓層中承重牆體加固後的抗震能力。

5.1 .2.3 對非剛性結構體系的房屋,選用抗震加固方案時應特別慎重,當採用加固柱或牆垛,增設支撐或支架等非剛性結構體系的加固措施時,應控制層間位移和提高其變形能力。

5.1.3 加固後的樓層和牆段的綜合抗震能力指數計算時,加固增強係數、體系影響係數和局部影響係數,應根據房屋加固後的狀況取值。

5.3.1 採用水泥砂漿面層和鋼筋網砂漿面層加固牆體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5.3.1.1 面層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2)鋼筋外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10mm,鋼筋網片與牆面的空隙不小於5mm;

(4)單面加面層的鋼筋網應採用φ6的L形錨筋固定在牆體上;雙面加面層的鋼筋網應採用φ6的S形穿牆筋連線;L形錨筋、S形穿牆筋呈梅花狀布置;

(5)鋼筋網四周應與樓板或大梁、柱或牆體連線。

5.3.1 .2 面層加固後,有關構件支承長度的影響係數應作相應改變。

5.3.2 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牆加固牆體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5.3.2.1 板牆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4)板牆應與樓、屋蓋可靠連線,當每隔lm設定穿過樓板與豎向筋等面積的短筋時,其兩端應分別錨入上下層的板牆內,且錨固長度不應小於40倍短筋直徑;

(5)板牆應與兩端的原有牆體可靠連線;

(6)單面板牆採用L形錨筋與原砌體牆連線;雙面板牆採用S形穿牆筋與原牆體連線;錨筋在砌體內的錨固深度不小於 120mn;錨筋、穿牆筋呈梅花狀布置;

(7)板牆應有基礎。

5.3.2.2 板牆加固後,有關構件支承長度的影響係數應作相應改變;

5.3.5 當外加鋼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5.3.5.1 外加柱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外加柱應在房屋四角、樓梯間和不規則平面的轉角處設定,並可根據房屋的現狀在內外牆交接處隔開間或每開間設定;

(2)外加柱應由底層設起,並應沿房屋高度貫通,不得錯位;

(3)外加柱應與圈樑或鋼拉桿連成閉合系統;外加柱必須與現澆鋼筋混凝土樓、屋蓋或原有圈樑可靠連線;

(5)內廊房屋的內廊在外加柱的軸線處無連繫梁時,應在內廊兩側的內縱牆加柱,或在內廊的樓、屋蓋板下增設現澆鋼筋混凝土梁或組合鋼樑;鋼筋混凝土梁兩端應與原有的梁板可靠連線。

5.3.5.2 外加柱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4)外加柱應與牆體可靠連線,在室外地坪標高和外牆基礎的大方角處應設銷鍵,壓漿錨桿或錨筋與牆體連線;

(5)外加柱應做基礎,當埋深與外牆基礎不同時,不得小於凍結深度。

5.3.5.3 加固後,牆體連線的構造影響係數和有關牆垛局部尺寸的影響係數應取1.0。

5.3.6 當增設圈樑、鋼拉桿加固房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5.3.6.1 增設的圈樑在陽台、樓梯間等圈梁標高變換處,應有局部加強措施;變形縫兩側的圈樑應分別閉合;

5.3.6.2 增設的圈樑應與牆體可靠連線;

5.3.6.3 加固後,圈樑布置和構造的體系影響係數應取1.0。

5.3.6.4 代替內牆圈樑的鋼拉桿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每開間均有橫牆時應至少隔開間採用2根直徑為12mm的鋼筋,多開間有橫牆時在橫牆兩側的鋼拉桿直徑不應小於14mm;

(2)沿內縱牆端部布置的鋼拉桿長度不得小於兩開間;沿橫牆布置的鋼拉桿兩端應錨入外加柱、圈樑內或與原牆體錨固,但不得直接錨固在外廊柱頭上;單面走廊的鋼拉桿在走廊兩側牆體上都應錨固;

(4)鋼拉桿在原牆體錨固時,應採用鋼墊板,拉桿端都應加焊相應的螺栓。

3.3 鋼筋混凝土房屋

《建築抗震加固技術規程》 JGJ 116-98

6.1.2 房屋的抗震加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6.1.2.1 加固後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不應小於1.0,且當過下一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的20%時應同時增強下一樓層的抗震能力。

6.1.2.2 抗震加固時可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分別採用主要提高框架抗震承載力、主要增強框架變形能力或改變結構體系而不加固框架的方案。

6.1.2.3 加固後的框架應避免形成短柱、短梁強梁弱柱

6.1.3 加固後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計算時,樓層屈服強度係數、體系影響係數和局部影響係數,應根據加固後的實際情況計算和取值。

6.3.1 增設鋼筋混凝土抗震牆或翼牆加固房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6.3.1.2 抗震牆或翼牆牆體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2)牆厚不宜小於 140mm;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最小配筋率,均不應小於 0.15%。

6.3.1.3 增設抗震牆後按框架一抗震牆結構進行抗震分析,增設的混凝土和鋼筋的強度均應乘以折減係數0.85。加固後抗震牆之間樓、屋蓋長寬比的局部影響係數應作相應改變。

6.3.2 當用鋼構套加固框架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6.3.2.1 鋼構套加固梁時,角鋼兩端應與往連線。

6.3.2.2 鋼構套加固柱時,角鋼到樓板處應鑿洞穿過上下焊接;頂層的角鋼應與屋面板可靠連線,底層的角鋼應與基礎錨固。

6.3.2.3 鋼構套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鋼綴板間距不應大於單肢角鋼的截面迴轉半徑的40倍,且不應大於 400mm;

(2)鋼構套與樑柱混凝土之間應採用粘結料粘結。

6.3.2.4 加固後,樑柱的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梁加固後,角鋼可按縱向鋼筋,鋼綴板可按箍筋進行計算,其材料強度應乘以折減係數0.8;

(3)柱加固後的現有正截面受彎承載力,角鋼作為縱向鋼筋計算,材料強度應乘以折減係數0.7;

(4)柱加固後的現有斜截面受剪承載力,鋼綴板作為箍筋計算,材料強度應乘以拆減係數0.7;

6.3.3 當採用鋼筋混凝土套加固樑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6.3.3.2 鋼筋混凝土套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2)柱套的縱向鋼筋遇到樓板時,應鑿洞穿過上下連線,其根部應伸入基礎並滿足錨固要求,其頂部應在屋面板處封頂錨固;梁套的縱向鋼筋應與柱可靠連線;

6.3.3.3 加固後的樑柱可作為整體構件進行抗震驗算,但新增的混凝土和鋼筋的強度應乘以折減係數0.85。加固後,樑柱箍筋、軸壓比等的體系影響係數取1.0。

3.4 內框架和底層框架房屋

《建築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 116-98

7.1.2 內框架和底層框架磚房的抗震加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7.1.2.1 加固後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不應小於1.0,且當大於下一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的20%時,應同時增強下一樓層的抗震能力。

7.1.2.2 加固後的框架不得形成短柱或強梁弱柱。

7.1.3 加固後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計算時樓層屈服強度係數、體系影響係數和局部影響係數,應根據加固後的實際情況計算和取值。

7.3.2 增設鋼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內框架房屋的磚柱(牆垛)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7.3.2.1 壁柱應從底層設起,沿磚柱(牆垛)全高貫通。

7.3.2.2 壁柱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2)壁柱的截面面積不應小於36000mm2 ,內壁柱的截面寬度應大於相連的梁寬;

(3)壁柱的縱向鋼筋不應少於4φ12,箍筋在樓、屋蓋標高上下各500mm範圍內,箍筋間距不應大於100mm;內外壁柱間沿柱高度每隔600mm,應拉通一道箍筋;

(4)壁柱在樓、屋蓋處應與圈樑或樓、屋蓋拉結;

(6)壁柱應做基礎,理深與外牆基礎不同時,不得小於凍結深度。

7.3.3 增設鋼筋混凝土現澆層加固樓蓋時,現澆層的厚度不應小於40mm,鋼筋直徑不應小於6mm,其間距不應大於300mm。

3.5 空曠房屋

《建築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98

9.1.2 單層磚柱廠房和空曠房屋抗震加固時,加固方案應有利於磚柱(牆垛)抗震承載力的提高、屋蓋整體性的加強和結構布置上不利因素的消除。

9.3.2 增設鋼筋混凝土壁柱或鋼筋混凝土套加固磚柱(牆垛)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9.3.2.1 採用鋼筋混凝土壁柱加固磚牆時,應在磚牆兩面相對位置設定,同時內外壁柱間應採用鋼筋混凝土腹桿拉結。採用鋼筋混凝土套加固磚柱(牆垛)時,應在磚柱(牆垛)周圍增設鋼筋混凝土套,套遇到磚牆時,應設鋼筋混凝土腹桿拉結。

9.3.2.2 壁柱和套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2)壁柱應在柱兩側對稱布置;

(3)縱向鋼筋配筋率不應小於 0. 2%,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 25mm,鋼筋與砌體表面的淨距不應小於 5mm;鋼筋的上端應與柱頂的墊塊連線,下端應錨固在基礎內;

(4)箍筋的直徑不應小於縱向鋼筋直徑的0.2倍,間距不應大於400mm且不應大於縱向鋼筋直徑的20倍,在距柱頂和柱腳的500mm範圍內,其間距應加密;當柱一側的縱向鋼筋多於4根時,應設定複合箍筋拉結筋

(6)壁柱或套應設基礎。基礎的橫截面面積不得小於壁柱截面面積的一倍,並應與原基礎可靠連線。

9.3.2.3 採用壁柱或套加固後,可按組合磚柱進行抗震驗算,但增設的混凝土和鋼筋的強度應乘以折減係數0.85

9.3.3 增設鋼構套加固磚柱(牆垛),應符合下列要求:

9.3.3.1 鋼構套的材料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刃)縱向角鋼應緊貼磚砌體,下端應伸入剛性地坪下200mm,上端應與柱頂墊塊連線;

(2)橫向綴板或系桿的間距不應大於縱向單肢角鋼的最小截面迴轉半徑的40倍,在柱上下端和變截面處,間距應加密。

3.6 古建築木結構

《古建築木結構維護與加固技術規範》 GB 50165-92

5.5.2 古建築木結構的構造不符合抗震鑑定要求時,除應按所發現的問題逐項進行加固外,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體型高大、內部空曠或結構特殊的古建築木結構,均應採取整體加固措施。

二、對截面抗震驗算不合格的結構構件,應採取有效的減載、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三、對抗震變形驗算不合格的部位,應加設支頂等提高其剛度。若有困難,也應加臨時支項,但應與其他部位剛度相當。

6.3.3 修復或更換承重構件的木材,其材質要求應與原件相同。

6.3.4 用作承重構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應經乾燥處理,含水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木或方木構件,包括梁枋、柱、檁、椽等,不應大於 20% 為便於測定原木和方木的含水率,可採用按表層檢測的方法,但其表層 20mm深處的含水率不應大於 16%。

二、板材、斗蚣及各種小木作,不應大於當地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6.3.5 修復古建築木結構構件使用的膠粘劑,應保證膠縫強度不低於被咬合木材的順紋抗剪和橫紋抗拉強度。膠粘劑的耐水性及耐久性,應與水溝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適應。

6.4.1 古建築木結構在維修加固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結構駐算:

一、有過度變形或產生局部破壞現象的構件和節點。

二、維修加固後荷載、受力條件有改變的結構和節點。

三、重要承重結構的加固方案。

四、需由構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載的無牆木構架建築。

6. 4.2 驗算古建築木結構時,其木材設計強度和彈性模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乘以結構重要性係數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對外觀已顯著變形或木質已老化的構件,尚應乘以表6.4.2考慮荷載長期作用和木質老化影響的調整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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